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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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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
《。 (一》)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9大类38中类6】。6小类城市建设用】地9大类《分别为R《-,居住:用地 C-公—共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 W【-仓储用地 T-】对,外交通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绿地? D-特《殊用地
【 , (二)与城市【建设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功能(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系)【的用地?可以:计入公?共绿地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适建性划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园林绿化及》生态防护用地河、】湖、水域及文物保】护用地道路广场用地!主,要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均!。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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