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投标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
,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 ?。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
《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