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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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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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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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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