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