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 ,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 :。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