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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