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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 ,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