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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 ,  :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 (一)《经营者合并; 【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 (三)集中协】议; 《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 :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