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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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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 ?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未!完待续?)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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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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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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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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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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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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