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未完】待续)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