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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未完待续)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 ,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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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 :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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