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未完待续) !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