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  :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未完:。待续)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  :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 ?  :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 ,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