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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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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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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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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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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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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