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 :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