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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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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 :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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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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