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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公司
!。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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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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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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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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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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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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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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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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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
: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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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一)变更名称;【
,。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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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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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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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 ,。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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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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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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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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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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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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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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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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