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保险公!司
》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筹建—方案;
《。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
: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 (四)撤销分【支,机构;?
?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
: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
: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