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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险!。公司 ? ,。 , ? ,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 ,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 ,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 :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 《。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 :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