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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险公司 ! ,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筹建方案!;, :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 :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 ?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 , :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 ?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