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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 ?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一)《变更:名称; 》。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