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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保—。险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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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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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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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三)—保,。险标的;
》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
?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
,
《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一)本【。人;
《。。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
,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
—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
》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
: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
?
,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
—。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
?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