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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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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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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
《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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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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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三)》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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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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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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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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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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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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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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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
《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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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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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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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 ,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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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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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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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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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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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
?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