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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 ,
: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 :
,。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
,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
,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
,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
,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 :
?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
《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 ,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