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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 :  :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 ?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 :。  :   (《一)书证; !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电子数《据,; ? ?     (五)证!人证言; —     】(六)当事人的陈述!;, ?   》  (七)鉴定【意见; 《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   》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 ,第二节 简易—程序 ?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 《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 第五!十四:条 :。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第六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第四节 】听证程序 【 第—六,十三:条 :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一)较大!数额罚?款;: ?   》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 , :。   《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 ?   《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   ?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