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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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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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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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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
】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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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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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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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书证;
【
(二)!物证;
】
, (三)视听!资料;?。。
—。 (四)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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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人证言;
—
,
,
《 (六)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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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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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
【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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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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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二条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
: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第五十三条 【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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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普通程—序,
《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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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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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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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五十九条 !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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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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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较大《。数额罚款;
!
,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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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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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 ?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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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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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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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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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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