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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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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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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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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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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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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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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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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
—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 ? ,(四)电《子数据;
】
(五)!。证人证言;
【。
(!六)当事《人的陈述;
【
,
(七!)鉴定?意见;
《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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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
: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
》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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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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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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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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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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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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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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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第四节 听【证程序?
:
》
第:六十三条《 ,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 (一)较》大数额罚《款;
】 ?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 ,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 ?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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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
《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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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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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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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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