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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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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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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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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 ,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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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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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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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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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
【 (:一)书?证;
《
(!二,)物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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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视听资料《。;
—
(—四)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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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人】证言;
】
(—六,)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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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鉴定意《见;:
《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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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简易程【。序
【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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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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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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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第—五,十六条 《。。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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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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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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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 ?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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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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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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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第四节】 ,听证程?序
】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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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较大【数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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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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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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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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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
【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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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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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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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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