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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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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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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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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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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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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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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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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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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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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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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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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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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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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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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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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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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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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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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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