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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  :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  :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第七十条 !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 第七《十二条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 ,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第七十三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