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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   【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第七十条 —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 第七十二条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   ?。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