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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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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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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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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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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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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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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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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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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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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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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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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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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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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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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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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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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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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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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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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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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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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