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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 ?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 ?  ?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第七十条【 ,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第七十三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 第?七,十四条 《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