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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 《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 :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第六十九条 !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第七十一条 !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 》   ?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 第七十—四条 ?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