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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第六十七条 —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第?七十一?条 :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    【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 ?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 ?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第七?十五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  :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