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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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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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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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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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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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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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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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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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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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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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 ,。 1?.7.?3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 :1.7.4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0】。.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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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5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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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1.9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指标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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