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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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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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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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 :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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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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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 《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 :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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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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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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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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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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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0.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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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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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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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指标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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