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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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 :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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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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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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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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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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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 :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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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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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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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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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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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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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0.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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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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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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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指标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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