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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 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 1.2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 1—.3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   》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 :    —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 1.》5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  》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 ? 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 1》.7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   》  1.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     1.【7.2 《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 《    1》.7.3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     —1.7.《4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0.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 《     1—。.7.5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1【.8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 , 1.9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指标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