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1  总 则 ! 1.1 ! 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 1.2 》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 》1.3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 :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   【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 :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 《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  :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 1》.,7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  — ,  1.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 :    — 1.7.2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 :    1》.7.3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   —。  1.7.4 】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0.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 , :   《  1.7.5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 》1.8 《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 ? 1.9 —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指标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