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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 则 【 1.1 》 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 》1.2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 1.《3 :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 《 1.?4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 ?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    —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 , 1.5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 ?  :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 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 :。 ,。 1?.7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  :  1?.,。。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     1.!。。7.2 《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     1.】7.3 《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 ?   《 , 1.7.4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0.: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  :   1《.,7.5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 , 1.8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 1.9《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指标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