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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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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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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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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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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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
《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 ,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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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 1.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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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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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 《1.7.4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0《.,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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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1!。.8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1.:9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指标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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