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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表1、2《指标设置要求— 《。。 :2.1?  :幼儿园宜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 — , 2.2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教学楼及—。。操场应?满,足日照规定学校【操场与邻近住宅应】有适当间隔 】 2.3  】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 【。 ? 2.4 》 商业服务》、,邮电、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和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2【.5  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避免干扰》住宅 ? : : 2.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2?.7  妥》善安排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 】     】地上的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     出租汽】车站应?安排在居住区—主要出入口》。 ? ?    公》交,首末站应《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 2.《8  公共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