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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表1、?2指标设置要求 ! 2.1 】 幼儿园宜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 ! 2.2 【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教!学楼及操场应满足日!。照规定学校操场与】邻近住宅应》有,适当间隔 — 2.3  !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 ?。 : , 2.4  商业】服务、邮电、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和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2【.5:  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避免干扰住宅 【 2.【6 :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2.7  !妥善安?。排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 】    】 地上的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 :。  : , 出:租,汽车:站应安排《。在居住区主要—出入口 【  ?   公交首末站应!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 : 2.《8  公共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