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量化记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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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省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工程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建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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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经整顿】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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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本,。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 外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年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所监理《的任:。一工:程项目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至2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至6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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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记—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3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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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并按照】。本办法?处理:完毕的原记分予以】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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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已初步!评定为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被累计【记,分满:30分?或者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该工程施—工,期间累计记分满【15分?的取消其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评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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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量化记分的—处理情况在河—北省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设区】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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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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