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量,化记分的处理
【。
?
第十六条— 本省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工程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建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经整【顿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 本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 外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年
—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所监理—的任一工程项—。。目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至!2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至6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
第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记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3至6个月
【
《
第二十条》 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并按:照本:办法处理《完毕的原记》分予以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
第二十一条 】 对已初步评定【为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被累计记】分满30分或者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该工【程施工期间》累计记?分满15《分的取消其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评定资格
!
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量化记分的处理!。情况:在河北省《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设,区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布
】。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