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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量化记】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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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省: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工程?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建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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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经整顿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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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本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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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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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监理单《位,。。所监理的任一工【程项目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至2】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至6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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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记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3—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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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并?按照本办法》处,理完毕的原记—分予以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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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已初步【评定为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被累计记【分,满30分或》者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该》工程施工期》间累计记《分满1?。5,分的取消其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评—。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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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量化《。记分的处理情况在河!北省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设》区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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