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量化记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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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省【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工程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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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建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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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经整顿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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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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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年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所监理的》任一工程项目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至2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至6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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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记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3至!6个月
!第,二,十条 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并—按照本办法处理【完毕的原《记,分予以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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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已:初步评定为》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被累计记分】满30?分或者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该工程!。。施工期间累计记【分满15分的取【消其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评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量化记分的处!理,情况在河北省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设区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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