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量化记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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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根据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全省?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量化记分】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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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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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承建—的单位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
! 一《个,量,化,记分周期《届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记!分予以清《除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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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量化—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在《。实施量化记分时量】化记分执行人员(】以下简称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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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并由企业施【工现场负责人—或者被记分》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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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执行人》员应当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发出!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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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记分人】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由》执,行人员、见证人签】名将通知书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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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量化记分《但原有的量》化记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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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和人!员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者又】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加【倍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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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有【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记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的—对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
第【十,四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或者人《员如对量化记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受理!复审申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或者人员经复!查记分确属》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撤销或者】变,更相应记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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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量!化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量化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量化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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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企?业的量化记分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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