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量化?记分的执《行
》
第六条 根据!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全省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量:化记分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
》
第七》条 ?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第八: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承建的单【位,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
】
《 一《个量化记分周—期届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记分予?以清除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
第九条 【量化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在实施?量化记?分时量化记分执行人!员(以下简称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执】行,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并由企【业施工现场负—责人或者被》记,。分,人员签名
【
第十条— , 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执行人员应【当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发出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签收
》
【被记:分人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由执行人】员、见证人签名将】通知:书留置送达
】
第十一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量化记分但】原有的量化》记分保持不变
】
第十二【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和人员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者又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加倍》记分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有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记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的对】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
—第十四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或,者人员?。如对:量化记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受《理复审申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或者人员经复查】记,分确属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撤【销,或者:变更相应记分记【录
第十!五,条 : 量化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量化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量化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
【对施工企《。业的量化记分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