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量化记分的执行 】 》。第,六条  根据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全省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量?化记分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 》 第七条  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第八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承建的?单位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 ! 《。   ? , 一个量化记分周期!届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记分予以清除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 第九条 — 量化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在实施量》化记分时量》化记分执行》人员(以下简称【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执行—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并由?企业施工现场负【。责人或者被》记分人?员签名?。 《 第?十条:。  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执行人【员应:当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发出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签收《 , ?    》 被记分人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由执行人员》、见证人签名将【通知书留置送达 】 第十一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量—化记:分但原有的量化记】分保持不变 — ? 第?十二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和人员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者又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加倍记分 】 :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有!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记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的】对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 】 第十四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或:者人员如《对量化记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受理复审申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或者:人员经复查记分确属!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撤销或者变》更相应记《分记录 — , 第十五条—  量化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量化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量化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   》  对施工企—业,的量化记分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