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量》化,。记分:的执行
!第六条 根—据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全》省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量:化,记分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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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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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承建的单位!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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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量化记分周期届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记分【。予以清除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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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量—化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在实《施量化记分时量化】记分执行人员(以】下简称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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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并》由,企业施工现场—负责人或者被记分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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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执行人员《应当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发出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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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记分人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由执行人员、—见证人签名将—通知书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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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量—化记:分但原有《的量化记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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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和?人,员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者?又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加倍记分!
第十三!条 :。 在建工程项目【有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记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的对!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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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或者人】员如对?量化记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受理】复审申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或者人员】经复查记分确属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撤销!或者变更相应—记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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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量化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量—化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量化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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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施工企—。业的量化记分—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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