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量化记分》的执:行
—
,第六条 根据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全省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量化记分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
《
第七》。条 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
第八条 【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承建的单位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
!
《 一个量化记】分周期届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记分《予以清除《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
第九条 【 量化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在实【施,量化记分时》量化记分执行—人员(以下简—称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执行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并由企—业施工现场负责人或!者被:记,分人员签名
—
,
《第十条 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执行人员应当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发:出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签收
《
》。 被记分人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由执行人员【、见证人签名—将通知书留置送达
!。
:
第十一—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量化记分《但原有的量》化,记,分保持不变
—
《。。
第十二条 —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和人员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者又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加倍】记分
》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有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记】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的,对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
?
:
,
第十四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或者人员—如,对量化记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受理【复审申?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或者人】员经复查记分—确属: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撤《销或者变更相应记分!。。。记录
》
第十五条【 量化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量化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量化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
】。对施工企业的量化记!分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