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量化记!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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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根据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全省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量化】记分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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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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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承建的单位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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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量化记分周【期届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记分予以清除【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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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量化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在,实,施量化记分时—量化记分执行—人员(以下简称【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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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并!由,企,业施:工现场负责人或【者被记分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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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执行人员应当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发出》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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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记【分人: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由执行人员》。、见证?人签:名将通知《书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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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量:化记分但原有—的量化记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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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和人员?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者又】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加倍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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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有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记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的对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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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或者人】员如对量化记—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受理复审申!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或者人员经复查【。记分确属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撤销【或者变更相应—记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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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量化》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量化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量《化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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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企业的量化记】分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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