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量【。化记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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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根据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全省?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量化记分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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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承建的单位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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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量化记分周期届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记分予以清除—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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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量?化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在实施》量,化记:分,时量化记《分执行人员(以下】简称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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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并由企业施工现场】负责:人或者被记分人员签!名
【第十条 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执行人》员应当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发出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签收
】 被记分人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由【执行人员《。、见证?。人签名将通》知书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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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量化记分但原【有的量化记》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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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和人【员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者》又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加,倍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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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有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记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的对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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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或者人员如【对量化记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受理》复审申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或?者,人员经复查》记,分确属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撤销或者变更【相应记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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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量化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量化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量化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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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企?业的量化记分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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