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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量化记分—的,执行
第!六条 根据—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全省?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量化记分》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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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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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承》建,的单位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
— 一个量化记!分周:期,届,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记分予以清除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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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量化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在实】施,量化记分时量化记】分执行人员(以下简!称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执行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并由—企业施工现场负【责人或者被记分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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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执行人—员应当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发出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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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记,分人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由执行人员、见证】人签名?将通:知书: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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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量化:记分但原《有的:量化记?分保持不《变
第】十,二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和】人员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者又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加倍—记分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有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记: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的对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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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或者人员】如对量化记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受!理复审申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或者人》员经复?查记分确属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撤!销或者变更》相应记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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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量》化,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量化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量】化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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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施《工企业的量化记分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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