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量【化记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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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根据!。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全省】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量化记—分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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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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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承建的单】。位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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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量】化记分周期届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记分予以清除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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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量化【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在实施?量化:。记分时量化记—分执行人员》(以下简称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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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并由?。企业施工现》场负责人或者被记分!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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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执【行人员应《当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发】出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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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记分人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由执?行人员、见证人签】名将通?知书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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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量,化记分但《原有的量《化,记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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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和】人员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者又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加!倍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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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有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记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的对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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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或?者人员如对量化记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受理复—审,申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或者人!员经复查记分确属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撤销或者变》更相应记《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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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量化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量化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量—化,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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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企业的量化记!分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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