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量化记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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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执—行人员?在实施量化记分时】应,当清正廉《洁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记分或者乱记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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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被量化?记分单?。位或者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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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借量化记!分之机谋取私—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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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
!。
第二十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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