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量?化记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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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执行人员在实【施,量化记分时应当清正!廉洁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记《分或者乱记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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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被【。量化记分单》位或者?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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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量化记分之—机谋:取,私利:或者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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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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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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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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