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量化—记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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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执行人员在实—施量化记分时应【。当清:正廉洁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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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记】分或者乱记分—的;
】 , : (:二)与被量化记分】单位或者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
】
【 (三)借—量化记分《之机谋取私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的;
】
【 (:五)收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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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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