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量化记分的监】督 《。 第二十四条】  :执行人员在实施【量化:记分时应当清正廉洁!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记分:或者乱记分的; !   —  (二)》与被量?化记分单位或者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 【    】。 (三)借量化记】。分之机谋取私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的; 】     (五!)收: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 !第二十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