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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量化记分《的监督 》 第》二十四条《  执行人》员在实施《量化:记分时应当清正廉洁!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记分或者乱!记,分的; 》 ?     (二)】与被量化记》分单:。位或者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 《 ? ,     (三)】借量化记《分之机谋取私—利或:者其他利益的; !。 : ,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的; ! : ?    (五—)收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 》 第二十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