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详细勘察
10.5.1 详细勘察应查明确定线位及构筑物位置的冻土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并应为路线和各类工程构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提供冻土工程地质资料。
10.5.2 详细勘察应采用以钻探、地球物理勘探、测试为主,以地质调绘、简易勘探等手段为辅的综合勘察方法。
10.5.3 详细勘察应分析冻土与工程的相互作用,应对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冻土地质灾害和冻土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及冻土条件改变对工程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预测,并应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10.5.4 详细勘察在确定的线位及构筑物位置上进一步进行勘探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初勘基础上,分段进行详勘工作,对初勘资料进行复核、补充和修改,提供详细冻土工程地质资料;
2 对冻土现象分布地段,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要求进行详细调查与勘探,查明其成因、分布、范围、规模、发生发展规律及对路基和其他建筑物稳定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工程措施意见;
3 应根据初步设计所采用的取土方案进行路基取土调查,查明沿线集中取土点和线外大型取土场的多年冻土特征,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可供取土的数量;
4 路基、桥梁、涵洞、支挡工程、隧道、沿线设施等应按本规范第10.4.6、10.4.7条有关要求进行详细的调绘、勘察,查明各类建筑物冻土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施工设计所需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
5 高等级公路和铺筑高级路面的其他等级公路路基工程的勘察,除查明黑色路面对路基下多年冻土的热影响外,还应查明厚层地下冰地段活动层的厚度、发育深度、成分、物理力学性质等因素;
6 在冻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基础上提出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的预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土的季节融化和季节冻结深度的变化;
2)在工程影响下以及清除雪盖和植被后,多年冻土的人为上限深度的变化;
3)公路施工和运营中冻土与工程地质的相互作用。
10.5.5 详细勘察阶段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应在确定的线位及构筑物位置上进行勘探、测试,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应满足各类工程施工图设计时对冻土工程地质资料的需要,勘探点的间距应根据冻土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和冻土现象的性质以及建筑物类型确定。除应符合初勘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年冻土地区路基工程的勘探每公里勘探点不应少于4个;多年冻土边缘地带、冻土现象发育路段及地质条件复杂路段,应采用地球物理勘探、钻探进行综合勘探。
2 多年冻土地区涵洞工程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1个,当地质条件复杂时应予增加。
3 多年冻土地区桥梁工程应根据桥梁类型、规模、冻土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勘探点数量和位置,每个墩台勘探点的数量不得少于1个;地质条件复杂时,应予增加。
4 隧道工程进出口必须布置勘探钻孔,同时应利用钻孔进行地温测试,洞身段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确定。
10.5.6 岩、土物理力学数据的测试工作应能满足各类建筑物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冻土试验项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外,当多年冻土按保护冻土的原则用作地基时,应确定年平均地温、压缩层设计深度范围内的地温分布、冻土的抗剪强度和抗压强度以及季节融化层土的冻胀性;当多年冻土按允许逐渐融化状态的原则用作地基时,应确定融化带内不同深度冻土的融化下沉系数、融化压缩系数,融土的压缩系数、抗剪强度和抗压强度以及季节融化层土的冻胀性。
10.5.7 冻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完成后应按本规范第10.4.14条的规定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