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24-2014 建标库

8.4  详细勘察

8.4.1  冻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应按不同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冻土工程地质资料和设计所需的冻土技术参数。

8.4.2  冻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取得附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各建筑物的整平标高、性质、规模、荷载、上部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地下设施、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方案等资料;

    2  查明建筑物范围内的冻土工程类型、构造、厚度、温度、工程性质,并分析和评价地基的承载力与稳定性;

    3  查明冻土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整治所需冻土技术参数和整治方案的建议;

    4  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变化幅度、地层的渗透性、冻土层上水、层间水、层下水及其相互作用,评价对地基冻胀与融沉的影响;

    5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所需技术参数和治理方案的建议;

    6  判定冻土的盐渍化和泥炭化程度,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  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应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8  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利用塑性冻土作为地基时,应做静载荷试验。

8.4.3  冻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按冻土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或建筑群可按其范围布置;

    2  对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3  对高耸建筑物,勘探点的数量应结合高度、荷载大小、冻土条件等情况确定,不宜少于3个;

    4  冻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勘探点可分为一般性勘探点和控制性勘探点,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8.4.4  冻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可按表8.4.4确定。

表8.4.4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注:1  为查清多年冻土平面分布界线时可加密勘探点。

        2  遇冻土工程特性差异过大时可适当加密勘探点。

        3  遇含土冰层或纯冰层,为查清其界线可适当加密勘探点。

8.4.5  冻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岛状(不连续)多年冻土区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预计融化盘最大融深5m,且不应小于1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应小于20m,且每个场区不少于2个钻孔应穿透冻土下限,进入稳定地层不应小于5m;

    2  大片(连续)多年冻土区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预计融化盘最大融深5m,且不应小于13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应小于20m;

    3  地温观测孔深度不应小于20m;

    4  波速测试钻孔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及土层等效剪切波速计算深度的需要;

    5  当钻孔达到预计深度遇有饱冰冻土或厚层地下冰时,应加深勘探孔深度或穿透该层;

    6  对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计算深度5m;

    7  在预计深度内遇有基岩或不融沉的稳定碎石土时勘探孔深度可减少。

8.4.6  冻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取样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土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按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且每幢建筑物不得少于4个;

    2  取土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每个场地或每幢建筑物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应为1m~2m,受力层以下取样间距不应大于3m,每一个主要土层的原状土数量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  地温观测孔应根据拟建场地规模及设计要求确定,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10,单幢建筑物不得少于2个;

    4  地温观测孔内测温点竖向间距,在季节融化层内不应大于0.5m,多年冻土层内应为0.5m~2m;

    5  高层建筑群测试剪切波速钻孔数量每幢不应少于1个,单幢高层建筑不应少于2个。

8.4.7  桩基冻土工程地质勘察除应完成本规范第8.4.2条规定的工作内容外,尚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提供桩基设计所需的技术参数,评价成桩的可能性、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基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

8.4.8  桩基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的布置应按建筑物的周边、角点或柱列线布置,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20m;

    2  当持力层层面坡度大于10%或冻土工程性质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当冻土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为一级时,大口径桩或墩应加密勘探点;复杂地基-柱-桩工程应每柱设置勘探点;

    3  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8.4.9  桩基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勘探点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预计桩端以下不应少于3m,且不应小于20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需要,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且不应小于25m;

    3  当达到预定深度遇有厚层地下冰或饱冰冻土时,应穿透该层;

    4  在预定深度内遇有基岩或不融沉的稳定碎石类土时勘探孔深度可减少;

    5  在预定深度内查明多年冻土下限时,一般性勘探孔深度穿过冻土下限后可减小。

8.4.10  桩基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应做冻土物理力学及热学指标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季节冻土地区,对于冻胀性土地基或缺乏桩基建筑经验的地方,宜进行冻胀性试验;

    2  多年冻土地区,对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或缺少桩基建筑经验的地区,应建议进行静荷载试验,每个场地试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对承受较大水平荷载的桩或墩,应建议进行水平荷载试验,对承受上拔力的桩或墩,应建议进行抗拔试验;

    3  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利用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资料结合工程经验提出有关桩基设计参数,必要时应估算单桩承载力。

8.4.11  冻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在施工阶段可根据需要进行下列工作:

    1  冻土工程基坑(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应进行施工验槽;

    2  当基坑(槽)开挖后发现冻土工程地质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时,应进行补充勘察,必要时可进行施工勘察;

    3  在基坑、桩基及地基处理施工中,需进行冻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工作;

    4  地基范围内厚层地下冰发育或施工中出现边坡失稳迹象时,应进一步查明地下冰的分布范围,分析边坡失稳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8.4.12  冻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工程概况;

    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依据的技术标准;

    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勘察等级、勘察方法、任务完成情况;

    4  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水文地质特征及其对地基冻胀与融沉的影响;

    6  冻土类型与特征;

    7  不同设计原则条件下相对应的冻土承载力建议值、桩基设计参数、地基基础方案建议;

    8  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9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10  不良地质作用、冻土现象及其对工程危害程度评价,防治措施的建议;

    11  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地基冻胀性、融沉性评价;

    12  工程施工和运营期间冻土地质环境变化防治措施的建议。

8.4.13  冻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所附图表应按本规范第4.5.3条执行,并宜提供融沉性分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