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铁路冻土工程地质勘察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多年冻土地区新建、改建铁路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多年冻土地区的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及时速200km客货共线铁路,应专门研究。
9.1.2 铁路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应划分为踏勘阶段(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测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定测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和运营阶段勘察。
9.1.3 调查与测绘宽度应满足线路方案选择和工程设计要求,宜为路基中线两侧各200m;对于冻土条件复杂的地段,应根据冻土现象的类型、发生、发展和影响范围以及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分析评价的需要予以扩大。地质观测点的设置、密度应结合工作阶段、成图比例、地质及冻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确定。
9.1.4 改建和增建二线铁路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划分、任务要求,应按新建铁路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要求进行。改建铁路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应查明已建工程修建后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及环境的变化;还应查明已有建筑物多年冻土地基利用原则和采取措施的适宜性、沿线冻土现象的类型、危害程度及防治效果。
9.1.5 多年冻土地区建筑材料的勘察除应查明材料的质量和储量、料场的多年冻土条件外,还应评价料场开采及弃方堆放对多年冻土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