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六章 监 督
!
第?三十条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由》质量监督《。机 构负责监—。督各级各类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或者 登记注【册发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由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标 准 承】包工:。程必须保证质量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建筑工业产品实行】 质量认证》制度无出厂》合格证或者未经认】证的材料、》设备及建筑工业【产品:不准 ?安装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成果应当《。保,证质量建筑》安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经 负责该项—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核定质量等【级示经核定》或者质量不合格者】不得 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实行保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保修】的质量应当经负责该!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认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均应当—依法签订合 —同合:同文本执行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合同工期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和批准的【工期定?额由双方商定 【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 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保【密工程、《有 特殊《要求的工程和其他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包?、承包?双方商定)并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由双方协商调!整工程 款》不得拖?欠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造成损!失或者增加 付出】。的由责任方》负,。责补偿或者赔偿【 拖延工期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提!前交工或者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 发包、承—包双:方商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