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由质】量监督?机, 构负责监》督各级各类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或,者 登记注册发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由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标 准 承包【工程必须《。保证质量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建筑工业【产,品,实行: 质量?认证:制度无出《厂合格证或》者未经?认证:的材料、设备及建】筑工业产《品不准 安装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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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成:果应:当保:证质量建筑安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经 :负责:该项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核定质量等级示【经核:。定,或者:质,量不合格《者不得 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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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实行保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保《修的:质量应当《经负责该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认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均】应当依法签订合【 同合同文本执【行,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合同工期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和批准?的,工期:定额由双方》商定: 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 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保密工程、》有 特?殊要求的《工程和其他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包—。、承包双方商定)】。并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由双方—。协商调整工程 【款不得拖欠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造成损—失或者增加 付出】的由责任方负责【补偿或者赔偿 拖】。延工期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提前交工或者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 【发包、承《包双:方商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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