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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 督 — :第三:十,条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由:质量:监督机 构负责【监督各级各类—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或】者 登?记,注册发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由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标 准 !。承包工程必须保【证质量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建筑工】业产品实行 质【量认证制度无出【厂合格?证或:者未经认证的材料】、设备及建筑工业产!品不准 安装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成果应当保证!。质量建?筑,。。安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经 负责该】项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核:定质量等级示—。经核定或者》质量不合格者—不,得 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实?行保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保修《的质:。量应当经负责该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认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均应当依法签订合 !同合同文本执行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合同《工期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和批准的工期—定额由双方商定 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 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保】密工程、有 特【殊要求的《工程和其他》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包、【承包双方商定)并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由双方协商》调整工程 款不得】。拖欠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造成损》失或者增加》 付出的由责—。任方:。负责补偿或者—赔偿: 拖延工期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提前!交工或者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 发包、【承包双方《商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