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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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由质量监督机】 ,构负责监《督各:级各:类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或者 登《记注册发《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由!。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标 准 承包工程!必须保?证质量?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建筑工—业产品实行 质【量认:。证制度无出厂合格】证或者未经认证【的材料、设备及【建筑工业产品不【准 安装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成果应!当保:证质量建筑安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经 《负责该项《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核定质量等级】示经核定或者质【量不合?格者不得 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实行:保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保修的质】量应当经负责该【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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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均应当《依法签订合 —同合同文本执行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合同工期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和批》准的工期《定额由双方商定【 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 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保《密工程、有》 ,特殊要求的工程和其!。他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包—、承:包,双方商定)并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由双—方协商调整》。工程 款不得拖欠】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造成损失或》者增加 《付出的?由责任方负责—。补偿或者《赔偿 拖延工—期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提前:交工:或,者,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 】发包、承包双—方商: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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