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承— 包:
第十—八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都—可,以进行投标 承包工!程
第十》九条 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 工的》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或者》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 营范!围承包?任务
第》二十条 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生产建筑构配!件、加工非标准设 !备的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有特殊要《。求或者国家、行【业和:地方 暂无》标,。。准的项目可》以执:行,。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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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自行组—织完 成所》承包的工程对工程的!。非主体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可《以分包?给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总承包方】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组织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禁止:倒 手转包工程【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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