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 承 包

第十八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都可以进行投标, 承包工程。

第十九条 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 工的,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或者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 营范围承包任务。

第二十条 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生产建筑构配件、加工非标准设 备的,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有特殊要求或者国家、行业和地方 暂无标准的项目,可以执行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自行组织完 成所承包的工程。对工程的非主体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可以分包给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总承包方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组织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禁止倒 手转包工程。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