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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 质》
第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证 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主要 业【。务经历;
【 (三)—近期的主要业绩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 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
:第八:条 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提《交 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 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港、澳、台地【区或 ?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出具合》法文件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以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 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同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 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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