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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 质
第】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证 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 (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主要 业务【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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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期的主要业绩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 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
第!八条: 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提交 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 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港《、澳、台地区—或 :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出具合—法文件?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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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以?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 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同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 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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