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 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人事各种房—屋, 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 管道敷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 !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 ,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 个人(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 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不 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 :与,竞争
第》五条 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
【
》 (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
— (二》)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
【 , ,。 (三)《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 —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
】。
? (四)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 序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 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 ?法,规;
》 ,。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三)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 —标,。、投:标工作;
》
? (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 : (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
【 (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
(!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
?。
【(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 》 (九)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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