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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 《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人事各种房屋 !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 管道敷《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 》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 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 个人(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 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不 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 《与竞争 》第五条 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 《     (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  【   (《二)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 】。     (三!)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 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     (四)!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 序和!工作制度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 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 法规;《。  》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 标、投标工—作; 》。    《 (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 ,  (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 》  :   (《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 ? :     》(,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 !     (【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   》。  (九)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 机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