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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五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第五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 第六十条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 ,  :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三)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