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五《十六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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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第五?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第五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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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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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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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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