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五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
第五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条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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