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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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五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第五!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条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三—)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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