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的建设应】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生活用地和产业【用地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三十二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乡、村庄规!。划建:。设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要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第三十五—条 本省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目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
:。 ,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第五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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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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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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