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的》建设应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生:活,用地和产业用地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三十二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 , 乡、村庄规【划,建设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要,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第?。三十:五条 本省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目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 (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 (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
第五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