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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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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的建:设应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生活用【地和产业用地—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三十二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乡、村庄规划建【设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要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第三十】。五条 本省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
《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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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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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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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目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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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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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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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 (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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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第五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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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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