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的建【。设应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生【活,用地和产业用地【。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三:十二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乡、!村庄规划建设—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要—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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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省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目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 (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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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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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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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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