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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的建设应!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生活用地《和产:业,用地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三十!二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乡、村庄规!划建:设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要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第,三十五条 本—省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目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   (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第五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