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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的建设应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生》活用地和产业用地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三十:二,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乡、村庄规划建设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要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第三十五条【 本省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目《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 (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第五》。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