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实践经验的积】累,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
复审【工,作由标准的主编【单位负责复审一【般由参加该标—准,编制或审查单—位的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废止?、局部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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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经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
》。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
》(四)需要对—。现行的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需要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按本规定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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