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  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发布。

第十七条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号三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对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没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组织出版发行。未经批准发布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