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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立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为?依据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导致上述!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完全实【。施的应当《先按法定程序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十八条 — 建筑工程》使用:功能 《    《。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规范对使用功能】的表述?应当准确、规—范、涵义明》确 第十九条! 建筑容量 】    《 一、?在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 ?    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1的规定;城市】旧城改造《区、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三、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四、表4】-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表4-1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区位  】        】      —  :      —    ! 【 建?筑容量? ,。    】 , 】 类型     】      —        】         ! ? ?。旧区 》 ? 新区 】 【 D ! FAR —。 ? D — FAR — — : ,。 ? 住宅建筑 ! 》(含酒店《式公寓?)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2?5% 》 0.5≤【D≤1.《3 — ? —。其它低层住宅—建筑 》 ? 30%≤D—。≤50% 【 ≥0》.8 【 3:0%≤D≤》。43% 【 0.8≤D≤1!.3 ? , 【 多—层 ? 《 ≤3?3% 】≤2.0 》 《 ≤3?0% 】≤1.8 】 【 中高层 】 , , ≤30%【 ≤2.!5 ≤2!。7% 》 ≤2.2【 【 《 高层》 《 : ≤28% 【 ≤3.5 ! ≤—25:% 》 ≤?3.0 ! ?。 商业、】办公建?筑 ! (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 低层 — ≤》。50% 【。 ≤1.5 】 ≤45% ! ≤1.】3 ?。 : 【 多层 !。。 ≤45—% ≤】2,.7 ? 》≤40% 】 ≤2《.,4 ? 《。 — 高层 】 ?≤40% — ≤4.【5 【≤40%《 《 ≤4.》0 : 】 工业建】筑 : 【 (一般《通,。。用厂房)、》 》 普通仓储建!筑 :。 》 ,单层 】 40%《≤D≤60%— , : ≥《0.4 【 :。40:。%≤D≤《55% 【 ≥?0.4 》 ? 》 多》层 】30%≤D≤45】。% 0】.8≤D≤》2,.5 — 30《%,≤D≤40% 【 0.8≤!。D≤2?.0 】 】高层 《 30%】≤D≤?40% 】 1:.2≤?D≤3.0 】。 30》%,≤D≤35》% ? 1.—2≤:D≤2.5 【。 : 《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 — ,    五、对未列!入表4-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4-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二十条 !公,共开放空《间  —   一、公共【开放空间是指—符合表4-》2规定为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表4-!2 :公共:开放空间条件— , ,。 : 】  — ,最小宽度 》 : (m) 】 最小【面积: (】m2) — 与临》街道路的高差—(m) 】 最低?净空(m) — : ?其它并存条件— ? ! 带状式— 【4, 《 50 【 -《- 4】 , 《 ①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 , , ②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③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 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 》 , 广场式》 — 8 】住宅区200商【。业区100》 --】 《。 5 【 》 人—工平台 》 -—- 【--: :。 《<,4,.5 《 : 5 】 】 建:筑物首层架空— 《。。 ,。 首层仅有—柱、楼梯、电—梯间及设备》的附属设施等构筑】物, — 4:  !   二、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计算容!积率时每多提供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有效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可给予《1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净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三、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 《第,二十一条 【骑楼 《   《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控制:。。     一!、建:筑间距的定义—和通则 《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垂直投《影,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建筑】外墙面有外挑—。阳台:、楼梯平台及其【他凸出辅助设施【的且累加长度不超过!。纵墙面二分之—一,的,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间距可以外墙面】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 ,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     二、!居,住建筑间距 !    1》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②《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该两栋建筑平!均,高度的0《.6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③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   ? 2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低层6米其它情况】为9米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两栋: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③》建,筑山墙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3》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的0—.6倍;《③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4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①《南北向布置的—。旧区间?距为24+0—.2(H《s-30)米新区】为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     ②东!西向布置的间距【为15+0.2(H!p-30)米(【Hp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 ,。  : ,  5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建筑间距为2【4+0.2(H-3!0):米新区?建,筑间距为30+0.!3,(H:-30)米(H【为高层?建筑:。高度)②当高层住】宅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③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侧(或西侧)—时建筑?。。间距为15+—0.:2(:Hp-30)米(H!p,。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   6《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①当山—墙宽度小于1—6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    ! ②:。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 7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③【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  8 住宅的山】墙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0.2.《3控制?即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    — 9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    三、非【。居,住建筑?间距 》     1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以下2-4项 !     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本条第二款】1,。。-9项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本条本款第!3项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本条本款第4【项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有关规】定控制   !  3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 !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 ? 【 建筑性质】 建筑!间距 ? 备【注 【 — 托儿所、【幼儿园 《 《 南向建筑高度】1.2?倍 :。   】 《 ,。 】。。。学校教学《楼 》 南向建—筑高度1.1倍 】 : 两教—室长:向 【 相对间距不少!于25米 】 , ?。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 南向建筑—高,度1.1《倍 【   【 ?    4》 ,非居住建《筑,(本条本款第—3项: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  —   ①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 —     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 !。     ③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 —  《   ④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 , :     ⑤【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⑥—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 ,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后】退控制 —     一、建】筑红线的《定义和退让的通则】  》   建筑红—线是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不得超】越的控制线 — :     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本:条的二至十一款的规!定   【  二、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 ,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小】于表4-4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 表?。4,-4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 : 《 建筑类别! ,。       【 ,   《 ! 退让—距离 ? 《 — 建筑—朝向   》   ?    《  — 居住建筑(含】第22跳第》三点规定的》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最】小退让距离(m【) : 》 最小退让距离(m!) : ! , 主要朝向(!见附录?) — 低?层 — 4 【。。 : 4:。 《 【 《多层: : , , 6 ! 5 《 ? ? : 《 高层《 《 ?10 ? 《 8 》 《 — 次要朝—向,(见附录《) : 低层 ! : 3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多层【 》 5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高层 【 ? 1《0 】6.5 — , :     三】、相:邻地块为《未规划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并【为南北布《置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     四】、两相邻地块间【的住宅建筑相邻布置!时间距按较》高建筑的间距取值较!低建筑依用地界线按!较低层建《。筑间距的一半退【让其:余部:分由较?高建筑退足 】 ,    五、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1倍;《按上述退界要求【或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 !    《 六、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   【  七、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 ,  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6的【规定 表4—-,。5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规,定 :。 : 》 :。 ,。 规划道路类—别 】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D 【 ? 城!市道:路 ? , 《。道路红线宽度≥50!。m时, 【 新区D≥1!5m:、旧区D≥10m ! : ?30m≤道路红线】宽度<?50m时, — 《 ?D≥10m ! , 1:5m≤道路红线宽度!<30m《时, 《 ?。 D≥5m ! ? 道路红《线宽度<15m时】, : 【D≥3m《 【     2 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上【条款规?。定的:。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的高层主体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住宅建筑》以3:0米起计公》共建筑以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建筑主体—高度:30至60米的裙】房退缩不少于8【。米;建筑主体高度6!0米至100米的裙!房退缩不少于1【0米:。。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退】让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 3 ?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满足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应—根据邻接道》路的等级适当增【加3-5米并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 —    八、—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     1!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2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 3: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4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6,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8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    九—、建筑退让》绿线 《    》 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其中退让边缘种植!乔,木的:。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十、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   ! ,。 沿地面轨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 —除地面轨道管理维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5【0米)与地面轨道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地面《。轨道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2、地面轨道【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    3、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十一、!建筑退让《河涌、河道等水体】   —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设用地!界线:退让河涌、》河道等水体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建筑红线由规—划部门划定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 【第二十?四条: 建《筑高度控制》  》   一《、建筑高度 !    1、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     2、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 ? ?        H!≤1.5×(W【。+S:) ? 式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3、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4、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5、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以及韶关》老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等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    二、—建筑物的面宽要求 !。 ,     —1、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2,、,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     三、【建筑物的层高控【制 :   》 , 1、住宅和公【。寓建筑一《律按每3.0米为一!层计:算总层数即总高除】。以3.0《所,。得,整数:值为其计算层数余】数不计入层数—;首层为商业网【点,(每间商铺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和公寓其层数按】上述方法《计算疏散《。楼梯应按计算层【。数设:置电:梯数量按停靠站【数设置 —     2、所有!建筑的商业部分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6米(1《5米以上的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除外)《;,若有15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厅》。、餐厅、多功—能厅等大功》能空间?须增大层高者可适当!增加;其余部分【(除住宅和》。公寓外)《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4米】     】四、居住天井 【     【1、居住建筑如【需设:。天井宜采用开—口天井并应符合以】下2-4项的规定 !    — 2:、开口天井建筑物】开口:深,度少于或等于2【.5米时其开口宽度!不应少于《2米;开口深度大】。于8米时开口—宽度按5.2—。-5.10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开口深度在2.【5米~8米时开口】宽度按表4-6【规定控制 表【4-:6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 :。。 单位(m) 【 》 【天井用途《   【 】 天?井属性      !         !       【    】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 】。 : 《 九层【以下: 大】于九层 】。 ! 窗正对《开口: 窗】在两侧墙上》 : 》窗正对开口 ! 窗在》两,。。侧墙上? — ? :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 2 ! 3 《 2.—5 》 4 《 — 南北!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4】 : 6 】 6 》 6 【。 》 东!西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 4 】 ?6 : , , 6《 《 8 】 ,     3、】内天井内天井的最】短边长按表4-【7规定控制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应直接对外设!出口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表4-—7, 内天井最短边长! 单?位(m) 【 , 】天井用途 ! ? 天井属性—        】      —    《  》 , — : 内天《井最短边《长 ! ,。 —九层以下 —。 》大于九层 ! 》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 3 ! 6 】 — ?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 6 ! 9 》 》    》 4、内天》。井,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楼梯平台设置】于内天?井内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线0.5米》 《 : 第?二十:五条: ?公,共,设施 【  : , 一、公《共设施的分级—  》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    二、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 —   《  1、《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2、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    《。3、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4、市《级和区?级,文化和体育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分类集?中布局   !  5?、市级?社,区服务设施应配置】颐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区】级应设置敬》。。老,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6、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三、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  【   1、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及》其它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   2《、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表4-8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4-《8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3!、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功能与商业服务!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表4-—8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 — 类别 【 项目名称 ! 一般规】模(m2/处) ! ?。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布局要?求, — 配置要求 】 】 ? 建:筑面积 【 , ! (m2) 】 《用地:。面积 》 】 (m—2) 】居住区? , —小区 《 : ! :。教 ? 育 ! — 设 】 : 施 — , 普 — 【通 : 《 高 】 中【 ? 18班 】 建筑面!积生均1《0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2?m2) 》 ? 占地不《少于45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30000!m2) 】 生均占地不少【于18m2(—城市老校不少于【12m2) ! ●?。 ?   【 , ?设有标准2》00:m环:形跑道运《动场;有标准篮球】。。场及:其它球类场地各【。2个以上《乒乓球台8张以上】 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 , , ? 在不足3.】5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 ,36班、60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 2《4班 《 建筑【面积生均1》2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3】m2) 【 占?地不少于50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40000m!。。2,), 《 生均占地不少】于20m2(城【市老校不少于—。16m2) 【 设有标准】200m环形跑【道运动场;有体育馆!、有标?准篮球场及其它球类!场地各3个以上乒】乓球:台10张以上 !。 ? 【 :30班 【 建《筑面积生均14【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4m2) 】 《占地不少于6—6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50】000m2) 】 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22—m2 《 , (城市!老校不?少于18m2—) 设有!标准400m环形】跑道运动场;有体育!馆,和游泳池、有标准篮!球场及其它球类场】地,。各4个以上乒乓球台!15张?以上: 【 : 初【 ? 》 中 !18班 ! ,建筑面积《生均7?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1m2) ! :占地:不少于35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25000m!。2) 》 生均占地不少!于16m2(城市老!校不少于10m2】) ●】 》 ○ 《 ? 设有》200m环形跑道】运动场200m2】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有标准篮球》场,2个、排《球场:(或其它场地)1】个乒乓球台6张以上! : 》初中:。宜设21班、24】班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独立地区可设置1!8班 】 】 2:1,班 《 建筑面积】生均:9,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2m2) !。 占地不少】于40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3000《0m2) 【 生均占地【。不,少于18m2(城市!老校不少于14m2!) 设有!标准的200m【环形跑道运动场有2!50m2以上室【内体育室有独立的】标准篮球场、排球场!(或其它场地)各2!个以上乒乓球—台8张以上》 《 : — 2《4班 《 ? 建筑面积生均1!1,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3m《。2 】占地不少于》5,0,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40000m2)! 《 :生均占地不少—于20m2(城市】老,校,。不少于?是16m2)— —。设有标准的4—00m环形》。跑道(城市20【0m)运动场—有体育馆和》游泳池有标准篮【球场3个、排球场】(或其它场地)【2个以上乒乓球台1!2张以上 》 ? ? 【。 小 《 《 学《 — 1:2班 》 建筑面积生!均6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1m《2) 【 占:地不少于20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12》。000?m2) 《 : 生《均占地?不少于10》m2:(城:市老校?不少于8m2)【。   ! ● 】 ?。。 设有200m【运动场有1》50m2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有标准篮球!场、排?球场各1个》乒乓球台6张以【上,有适:合低年级学生游乐的!场,地200m2以【上 》 小学宜设1】8班、24》班 : ! : 18班 ! ? 建筑面积生均【7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2《m2) !占地:不,少于25《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1500】0,m2) — , : 》 24班— — 建筑面积生—均8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3m2)《 》 占地不少于3【0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20000m2!) — 《 教 【 : 育【 》。 设》 《 ? 施 》 幼— ? , 儿 !。 ? 园、托—儿所 !6班 》 ? 1600-—。2000 — 1》800-210【0 — 用地面《积 】 :10-12m2【。/座 【 建筑面积 ! : 9【-11m2/座 !   】 《。● —。 :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层数不宜《高于3层《 ? 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均应独立设置! ? 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幼(托)宜设】6班、9班》、12?班或:18班每《班30座 ! , 《 , 9班 ! 《。。2400-3—000 — 27》00-3《200? ? ! 12班 — : : :3200-3—900 】 3600》-4300 — , 》 — ,18班? 》 4800—-58?00 5!400-6》500 【 , : 【医 】 疗 ! 卫 】 ? 生 《 设! ? ? 施 】 综合医—。院 2!00床? — 12?0,0-1400— 》 220《0-240》0 : 》用地:面积: — 1《10-120m2/!床 : — 建筑面积 】 》 :60-70m—2/床 】 ● 《 : 《  : 《 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 , 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 10万人左右】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 【 【 《50:0床 【 300》0-3500 【 5500!-6000 !。 【。。 门诊部 】 : 2《00:-,3000 — 《。―― 【 :―― 《 ● 】 : , :  : 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地【段 】在设:置有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单!独设置门《诊,部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 400—-1000 ! :―,― 【 ―― 【   】 , ● 》 : ―― ! 少于《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 【文 ! ,化 】 :体 ?。。 — 育 】 设 ! 《施,。 ? , : 文化活动中心 】 , 》40:00-6《000 — ?。―― — 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m【2 ●! 《。   】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新华书店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 【 【 文化活动—站 1!500-3》000? ―【― 《 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15m—2 : — , ● 】 《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 【 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本站 】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居住人口不足1【.0万?人应设?1处 】 , ? 《 综合体育 ! 活—动,中心 《 ――【 ? 1》2,000-180【00 】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3m2! ● !   ! 《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 ,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 : 】 居?民,健,身设施? : 《。 ―― 《。 150】0-6?000 !。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3m2 【   】 《● 】宜结合绿《地安排 》 ? :宜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球场等— : 【 — 社》 ? —区 《 》 服 《 , 务 ! , 设【 , — 施 》。 敬老【院 ! (颐?养,院) 《 ?。 3000-6】000 》 5》0,00-9000 ! : 建筑面积 ! 》 15-20m2】/床: , 】用地面积 — 【。25-30》m2/床 — ○— 》   》 设》置,在安静、环》境条件较好区—域, 》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 — 各区敬老【院每处容纳20【0,-3:00床 》 : , ? : 》行 ! 政 】 管 ! ? 理 — 《 及 — 》其 ! 它 】 设《 【。 施 ! 街道办事处 ! 《>1500 【 ―― 】 : ―― 【   【 《   》。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且?。与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组合设—置 ? 》―,― 》 ! 社区居》委会 !200-300 】 《 ,。―― — , :。―― 《 ? ,   》 ● 【 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 》 ――? 】。 : 社—区服务中心 ! 150—0-:200?0, ――】 》。 ―― 】 ○ !   — :。。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 】 : — 社区服务站 】 2—0,0-300 】 , ―― 】 ?―― !  ● ! :。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 【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 ? ! ? 派:。出所 !2500-30【。00 ? 《 2000-250!。0 ―】― :。 ?。   【   》 ?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 【 ―― 】 —。 社】区警务室 !。 20《-50? —―― 【 , ,―― —   — : ● 【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 ―― — 《 《。 市 ! : 政 【 【公 ?。 , 用【 ?。 , 设施【 【邮政支局(所—) 【 15?00 — 20《00 【。。 ―:― — ○ !   》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 —―― 《 《 ? 垃圾转!运站 《 >7【0 — 100《-150 》 《 ――? 》。  ? ●【 【每0.7-1km】2,应设:一处垃圾收集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 ――【 : 】 公—共 【 :。 厕所 】 > 60— , ? :>60? ? , ―― —。 》  》 ● 【 :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m周围宜设—。绿化带 ! ―― — , 《 【再生资源回收—站, : 500~!1000 ! 1000~—15:00 ? 《 -― !   ●! 宜独!立占地并应》设置在?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0m的隐【蔽地段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 《 ? 【 注(1)—。市,政公用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规定的有关规定(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 :。 : ,。 : (3)部分设施可!合并设?置 ! 第二十六条 【 :建筑工程景观控制】  》   ?建筑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规定 《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景观规划设计】或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在该》地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 !    2、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     3、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  4、《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周《边环境?和天面绿《化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并?应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6、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 第二!十七条 《 零星、》临时建筑工程 】    》 值班室、岗、亭和!围墙、大门(门【楼)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外部附属构筑物应当!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设!置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满足防水、!防开裂、《防腐蚀、防风化、防!脱落、防《。强烈反光的要—求并符合城市景观、!高度控制、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