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立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为依【据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导致上《述,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完,全实施的《应当先按法定程序】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十八条 【 建:筑工程使《用功能
— 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规范对使用功】能的表?述应当准确、—规范、涵《义明确
【第十九条 建】筑容量
》 一、在【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
— :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1的规定;》城市旧城改造区、】。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三、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四、表【4-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4-》1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区】位 【 ?。 【 ? — ?
,
: , , 【 建筑容量 【 ,
! 《 类》型 】 ? 》 , , 》 《
》 旧区
! : 新区
【
! D?
F【AR
》 D《
《 FAR
—。
:
?
【 住宅建筑
】 《 , (含酒店式公寓】)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25%
】
0—.5≤D≤1—.3
—
【 其它》低,层住宅?建筑 ?
—30:%≤D≤50%
! ? ≥0.8
—
? 3?0%≤D≤》43%
!0.:8,≤,D≤1.3》
,。
: ,
】 多层《
《 ≤《33:%,。
≤【2.0
【 ≤30%
【
≤1.】。8
:
— ,
? 中《高层
】 ≤30%
! ≤2.5
!。 ≤27%
! ≤2.【2,
:
—
—。高层
!≤28?%
》 ≤3.5—
《 ≤25》%
【≤3.0
—
】 商业、办】公建筑? ,
】(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 低层 》
《 ≤50%—
》 ≤1.5
! ≤45%
【。
:。 ?≤,1.3
!
【 多层? ,
》 ≤45%》
≤2.!7
≤】40%?
,
: ≤2.—4
【
高!层
《 《≤40%
》
《 ≤4.5
】。 ≤《。4,0%
— ≤4.0
【。。。
,
?
?
》 ,工业建筑《
【 (一般通用厂房!)、
》 —普通仓储建筑 【
—单层
】 40%≤D≤【60%
》 《≥0:.4
】40%≤D≤55%!
》 ≥0.《4
:
《
】 多:层 :
3【0%≤D≤45%】
》 0.8≤D—≤2.5《
》 30%《≤D≤40%
】 0.—。8≤D≤2.0
】
—
《 : ,高层
》 30%≤D!≤40%
! 1.2≤D—≤,3.:0
— 30%《≤D≤35%
【
? 1.2≤D≤2!。.5
》
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
】 五、《对未列?入表4-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4-—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 ,。。。第二十?条 公共开【放空间?
《 《一、公共开放空间是!指符:合表4-2规—定,为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表《4-2 公共开放空!间条:件
【
》
《 , 最小宽—度
— (?m):
: 最小面积】
— (m2)》
—与临街道路》的高差(m)
【
最低【净空:(m)
【 其它《并存条?件,
:
【
,
, 带状式
!
: 4
! 50
【。 --
【 4
》
? ①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 ②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③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
》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
》。
—。 广《场式
【 :8
住宅!区200商业区【100?
《 --
》
: , , 5:
,
】
人工【平台
— -《。-
《 -《。-,。
: <》4.5
》 5
【。。
?
:
》 建筑物首—层架空
》
, : 首层仅有柱【、楼梯、电梯间及】设备的附属设施等】构筑物
— 《4
—
二、!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计算容积—。。率时每?多提供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有!效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可给《予,1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净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
三】、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 ,第,。二十一条 【骑,楼
】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
第二】十二条? , 建筑间距—控制
?
: 一—、建:筑间距的定》义和通则
【 :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垂直投影!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建?。筑外墙面有外挑阳】台、楼梯平台—及其他凸出辅助【设施的且累加—长,度不超过纵墙面【二分之一的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间距可以》外墙面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
: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
】。二、居住《建筑间距
》
【。1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②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该两【栋建筑平均》高度的0《.,6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③》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
2】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低层6米其它情况!为9米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两栋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③建筑山墙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3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的0.《6倍;③《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4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①南北向布》置的旧区《间距为?24+0《.2(Hs-—30)米新区为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 ,。 ?。 ②东西向布置的!间距为15+0.2!(H:p-30)米(【Hp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
— 5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建《筑间距为24+0】.2:(H:-30?)米新区建筑间【距为3?0+0?.3(H-》30)米《(H为高层建筑【高度)②当高层【住宅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③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侧(或》西侧)时《。建筑间距为15+】0.2(Hp-30!)米(?Hp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
? , 6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①?当山墙宽度小于16!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
【。 ②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7》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③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8 住宅《的山墙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0.2.3控!制即: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 9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 三、非居住建【筑间距
【 1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以?下2:-4项
】 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本条【第,二款1-9项—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本条本款第3项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本条本款第4项!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有关规定《控制
— , 3《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 ?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
—
,
建筑性质! ,。
》 建筑间距》
备注!
《。 ,。
! 托儿所、幼—儿园
!南向建筑高度1.2!倍
》
!
!学校教学楼》。
南向!建筑:高度1.1倍—
? ? 两教室长向 【
相!对间距不少于25】米,
《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
南向】建筑高度《1.1倍
【
【
! 4 非居住建筑(!本,条,本款第3项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
? 《 ①?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
】 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
【 , ,③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 ?
《 , ④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
》 , ⑤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 ⑥: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后退控制
】 一、建筑红!线的定义和退让的】通则
【 建筑红线是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不得超!越的控制线
】 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本条:的二至十一款—的,规定
! 二、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小于表4《-4: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
?表4-4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
建—筑类别 《 ? 》
! — :退让距离
—。
》 《 ? 建:筑朝向 !
【
? , ,居住建筑(含第22!跳第:三点规定的建筑)】
非居】。住,建筑
》
【
》最小退?让距离(m)
】
最小退】让距:离(m)
】
》
》 主要朝向》(见附录)
】 :。 低?层
4!。
:
: 4
】
】 : 多层
! 6
《
》。5
—
【 : 高层
】 10
】 8
】
《
:。
, , 次要朝向(见!附录)
】 :低层 ?
》 3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多层
】。
, 5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高层
】 :10
》 6》.5
—
— 三、相—邻地块?。。为,未规划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并为南?。北布置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 四?。。、两相邻地块间的住!宅建筑相邻布置时间!距按较高建筑的间】。。距取值较低建筑依用!地界线按较低层【建筑间距的一—半,。退让其余部分—由较:高建筑退足
! , 五、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1?倍;按上述退界要求!或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
六!、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
! 七、【。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 , 》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6的】规定
《表4-5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规定
【
:
, 规划道路】类别 ?
,
, 《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D【
《
,
?
城市道!路
【 道路?红线宽?度≥50m时,【
《 新》区D≥?15m、旧区D【≥10m
】 3?0m≤道路红线【宽度<50m时,】
: 》 D≥10m
! 1《。5m≤道路红—线,宽度<30m时【,
— , D≥《5m
道!。路红线宽度<1【5m时?,
!D≥3?m
—
,
2 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上条款规定【的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的】高层主体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住《宅建筑以30米起计!公共建筑以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建筑主体高】度3:0至60米的裙【房退缩不少于—8米;建筑主体高】度60米至100米!的裙房退缩不—少于:10米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退】让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 3 【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满足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应根据邻接道路【的等级适当增—加3-5米》并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
】 八、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
】 1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2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3?。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4【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6?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8: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
九】、建筑退让》绿线
】 :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其中退让边缘种植乔!木的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 十、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
! 沿地面轨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除地面轨道管【理维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50】米)与地面》轨道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地面】轨道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 2、地面轨道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3?、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一、建筑退—让河涌、《河道等水体
!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设用地界线】。退,让河涌、河道等【水体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建筑红?线,。由规划?部门划定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
》第二十四条 — 建筑高度—控制
【 : 一、?。建筑高?度
!1,、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 : 2》、,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
—。 《 H≤1.5!×(W+《S)
《 , 式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 3、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 4、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5、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以及韶关老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等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 二、建筑—物,。的面宽要求
】 1—、,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
? : 2、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 》 三、建筑物—的层:高控制
》 》 1、住宅和—公寓建筑一》。律按每3《.0米为一层—计,算总层?数即:总高除以3.—0所得整数值为其计!算层数余数不计入层!数;首层为商业网点!(每间商铺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和公寓其层【数按上述方法计算】。疏散楼?梯应按计算》。层数设置电梯数【量按停靠站数设置
!。
: ? :2、所有建筑—的商业部分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6米(15》米以上的《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除外—);若有15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厅、餐厅《。。。、多功能厅》等大功能空间—须增大?层高者?可适:当增加;《。其余部分(除住宅】和公寓?外)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4米?
》 四、》居住天井
】 1、居住建!筑如需设天井宜采用!开口天井并应符合以!下2-?4项的规《定
《 : 2、开口天】井建筑物《开口深度少于或等】于2.5米时—。其开口宽度不应【少于2米;开—口深度?大于8米时》。开,口宽:度按5.2-—5.10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开口深【度在2.5》米~8米时开口【宽,度按表4-6规定控!制
?表4-?6,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 单《。。位(m)
—。
:
,
》 天井用途【
》 《 】天井属性 — 】 】 —
《 , :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
!
九】层,以下 ?
—大于九?层
《
】 窗》正对:开口
》 《窗在两侧墙上
! ? 窗:正对:开口
《
?。。 窗在两》侧墙上?
? :
,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
:。 : 2
?
》3
2.!5
【。4
【
【 南北?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
4
! : 6
》 6
—
: ,。 :6
?
》
》 东西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4】
: : 6
】 6
》 ?8
《
—。 3、内—天井内?天井的最短边长【按表:4-7?规定:控制: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应直接对外设出!口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
表4-《7 内天》井,最短边长 单【位(m)
】
】。天井用途
! 》天井属?性 ! 《。 ,
!
【
内—天井:最短:边长
】
?
《 九层以下
】
大于【九层
!。 ,
—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 3
《
《 6
! ,
—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 6
?
: 9
】
?
4、【内天:井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楼】梯平台设《置于内天井》内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线0.5【米
》
第二十五条! 公共设—施
?
一】、公共设施的分【级
【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 二—、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
》。
《。 : 1、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2、!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3!、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 》 4、市级和—区级文化和体—育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分类集中—布局
【 5、市级社区!服务设施应配—置颐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区级应设—置敬老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 6:、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 三、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
— 1》、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及?其它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 2、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表4-8!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4-!8,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 3、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功》能与商业服务—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表4-8】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
】 : 类别?
》 :项目名称
—
? :一般:规模(?m2/处)
【
配置【规定 ?
配置】级别
《
布局要求!
配】置要求
【
!。 建筑面积— ,
》 — (m2)
!
: 用《地面积 《
: ? :。 :。 : (《。m2)
》 《居住区
— 《小区 ?
?
:
!教 :
育! ,
【 设
— ?。 施
》
?。 普
【 通—
【 高
》
中 !
,
18班】
建筑!面积生均10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2m2)—。
占地】不少于?45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3000【0m2?)
【生均占地不少于【18m?2(城?市老校不少于—12m2)》。
,
》●
!
设有标!准200m》环形跑道运动场【;有标?准篮球场及其它球类!场地各2《个以上乒乓》球台8张以》上
?
《。 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 在【不足3.5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 36班、60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
【24:班
《 建筑面积】生均12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3m》2)
?
占地不】少于50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40?000m《2)
生!均占地不少于2【0m2(城市老【校不少于16m2】)
【。设有标准《200?m,。环形跑道运》动场;有《体育馆?、,有标准篮球场及其】它球类场地各3【个以上?乒乓球台10张以上!
—。
:
:
: 3《0班
《
: 建筑面积【生均14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4m2—)
占地!不少于66》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5000!。0m2?)
【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22m2》
【 (?城市老?校不少于1》8m2)
】 :设,有标准400m环形!跑道运动场;有体育!馆和游泳池、有【标准篮球场及其它】球类场地各4—个以:上,乒乓球台15—张以上 《
?
?
》 ?初
》 中 【
? 18班
! 建筑面积生!均7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1!m2)
【 占地不少于35!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2》5000m》2)
生!均占地不少于16】m2(城市老校不少!于10m2)—。
》 ●
】 ○
—。 , 设有200m环!形跑道运动场—200m《2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有标准—篮球场2个、排球场!(或:其它场地)》1个乒乓球台6张以!。。上
?
》初中宜?设21班、》24班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独立地区【可设置18班—
!
2【1班
— 建筑面积【生均9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2m2)
【 占地不【。少于4?0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300!00m2)
【 :。 生均占》地,。。不,少于18m2—(城市老校》不少于14m2)】
》 设有?标准:的200m》环形跑道运动—场有250m2以】上室内体育》室有:独立的标《。准篮球场、排球场(!或其它场地)各2】个以上乒《乓球台8张以上【 ,
:
【
24班】 ,
建筑面!积生均11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3m2
】 占地不》少于50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40000—m2)
】。 ,生均占地不少于2】0,m,2(城市《老校不少于是16m!。2)
设!有标准的4》。00m?环形跑道(城市20!0m)运动场有体】育馆和游《泳池有标准》篮球场3个、排【球场(或其它场地)!2个以上乒乓球【台1:2张以?上
《
》
:
小
! 学【
【12:班
】建筑:面积生均6》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1m2)
!
占—地不少于2》0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12000m【2)
【 生:均占地?不少于10m—2,(城市老校不—少于8m2)
【
【
: ●
】。 设有200m!运动场?有150《m2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有标准篮球—场,、排球场《各1个乒乓球台【6张以上有适—合低:年级学生游乐—。的场地20》0m2以上》
【小学宜设18班、2!4班
】
!。18班
! 建筑面积生均7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2m—2)
】。占地不少于25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150《00m2《)
》
《
2【4班 ?
,
建筑面积!生均8m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3:。m2)
— 占地不少于3!0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200!00:m2)
【
,
!教
【 育
】 ? 设?。
:
? 施
【
, 幼 —
,
》 儿
!。 园、托儿所 !
—6班
【。 16《00:-2000
! 18《0,0-210》0
用地!面积
》 :。 , 10-—12m?2/座
— ? 建筑》面积
— 9-1】1m2/座
!
【 ●
】 ?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层数不宜《高于3层
【。 》。 ,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均?应独立设《置 :
《 ?。 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幼(托)宜设】6班、9班》、12班《或18班每班30座!
《
—
, 9班
! 《24:。00:-3000
】 27》00-3200
】
?
【 :。 12?班 :
《 3200-39!00:
,
3—600-4300
!。
! 18—班
— 4800-【5800
【。 540—。0-6500
! ,
【 医
【 》 ,疗
》 :。。 卫
【 生
!
》 设
【 ?。 施?。
— 综合?医院
》 , 200床 】
12】00-1400【
,
2200!-2400
】 用地》面积:
《 11【0-120m2/】床
【 建《筑面积
》
》 6?0-70m2/【床,
● !
【
,。
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 《 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 10?万人左右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
【
【
5【00床
— 3000-!。3500
【 : 5500-6【000
》。 :
《
《 门诊部
【
200-!3000
【 ――
】 ――—
— ●
【
》 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地段
— ? 在设置有》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单独设置门诊—部 :
?。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40!0-1000
【
――
!
》―,―
《 》
●
!
―― 】
少【于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 ,
】 文
! 化
! 体 —
《 《育
《 》 设
】 施
【 文化活动中!心
《 : 4000-【6000
》
: ――
! 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m2!
【。●
【
?
,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新华》书店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
—。
,
?。
文—化活动站
】 150—0,。-3000》
―【―,
【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15m】2 :
】
《 ●
】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
, — :。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本站—
—。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居住人口不足1.0!万人:。应设1处
【 :
】 综?合,。。体育
】。 活动》中心
《
》―,―
》 12》000-《18:000?。
《 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3m2》
? 《●
》
— 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
,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
【
? 居民健身—设施
!――
【 ,1500-》。60:00
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3m》2
?
, :
》 , ?●,
》 :宜,结合绿地安排
! ,。 宜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球场等
】
《
:
?
》 社
】 区《
:
, ? 服 》
《 , 务
—
: 设
! 》 施
— 敬老院— ,
】(颐养院) —
《 30《00-6000
】
50【0,0-9000
! 建筑》面积 ?
》 15-20m!2/床
— 用【地面:积
【 : 25-30m2】/床
【 :○,
!。
》设置在安静、—环境条件较好—区域
【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
— 各区】敬老:。院每处容纳200】-300床》
【
— 行
》
【政
【 管
】 》理
【 及《
《 》其
— 它
【
设】
《。 施
】
》街道办事处
】 >15【00:
―― !
―― !
》
】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且与】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组合设置
! ――
【
《
?
社区居委!会
》 20》0-:30:0
【―,―
】――:
】
● 】
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
―—―, ,
:
【
社区【服务中心
! 1500-2】000
【。 ――
—
―― 】
》 ○
《
【
: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 ――?
】
:
? 社区服务站
!
? 200-—30:。0,
――】
— ――?
《
【 ●《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
【 :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 《――
】。
— : 派出所
! 25《0,0-30《00
》 200—0,-,2500
! ――?
【
!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
――!
—
— ,。 社区警务室
!
? , 20-5》0
――!
— ――
【 :。 :
《 ● 《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 ――
【
! , 市
】 ?政,
《 》公 :
? ,。 用》
【 设施《
:。
? , ,邮政支局(》所,。)
— 1500
【
? 2000
【
――
!
○
】
:。
!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
《 ――
【
?
》。 垃圾》转运站
! >70
! ,100-150
】
―—―
《 :
】。 ●
!每,0.7-《1km2应》设一处垃圾收集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 ―:― :
—
】公共 ?
《 厕》所
》 > 6—0
【>60
— ―《―
— ,
【 ●
》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m周!围宜设绿化带
! : :――
】
, :
? 再生资源【回收站
!。 50?0~100》0
— 1000~1【500
》 -―
! :。
【 ●?
? , 宜独》立占地并应设置在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0m的【隐蔽地段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 : ――
!
,
》 : :注(1?)市政公用》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规定的有关规定!(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 ?(3)部分设施可合!并设置?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景观控制
! ?建筑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规定
】 《。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景观规划—设计或?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在该地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
【 ? 2、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 ?。3、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 ,。。 4、》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周】边环境和天面绿化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并应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 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 6?、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
《 第二十七条 !零,星、临?时建筑?工,程
:
》 值班室、岗【、亭和围墙、大门】(门:楼)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外】部附属?构筑物应当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设置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满足防水、防—开裂、防《腐蚀、?防风:化、:防脱落、防强烈反】光的要求并》。。符合城?市景观、高度—控制、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