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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城镇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六—。条 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或遮挡建】。。。筑基层?标,高低于被遮挡建筑】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5-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 《 方 》位 : 》 ,。0°15°(含【) 】15°30°—。(含) 》 , : 30°45°(!含,) —。 >45° 】 , ? , 】间距:系,数, 《 1.0L 】 ? 0?。.9L 》 ? 0:.8L? ? 0.9L !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 2.L为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    】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第十七条 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檐口标高与被遮【挡建筑首层标—高差:。在10米以内最小】。值可放宽至10米】 第十八!条 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檐口标》高与被遮挡建—筑首层标高差在【。。10米?以内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 !。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檐口标高与!被遮挡?建筑首层标高差在】10米以内最—。。小值可放宽至—10:米;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第二十条 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 ,   ?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 第二十《二条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 — :   ?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 ? ? 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第二十《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求 【 第二十四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第【。二节 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 ,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住宅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有效:日照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正南北投影》范围内住宅的间【距按以下公式计【算, L? =(?H -? 2:4)×?0.3 《+ S     !注式:中,L为建筑之间间距】(m)最《小值29m;H为】高层建筑《高度(m);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向【投,影的宽度(m) 】。 ,     (1!)L值大于1.2H!时,按,1.:2H控制;当按1.!2H计算《时形体规则的遮挡】建筑可?套用:多层: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     】(2)?同一地块内建筑【同步设计的建筑间】距可折?减至0.《。9L但不《能,与本条第《(1)款同时—适用;? ,     【(3)当《受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时L值《可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扣除》的最大值为10【m, , ,。  ?   2.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24Q(单》位m,下同) 】      【   ①《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详见】附录一术语; 【  《   ?    ②同一地】块两建筑同步—设计时可取消Q【。值的计算并适用本】章所有条款 — ,    — (2)住宅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的】间,距不应小于》1,3Q —。。    (3)【采取第(1)、(2!),款,。以外的其《它布:置方式?的间距不《应小于18Q— , 第《二十:六,条 : ,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高《层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8Q:;与南侧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北山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3Q—当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规定 !    — 2.非居》住高:层建:筑与南侧高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24:。Q 第二【。十七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按住宅与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并进行日照!分析其日照应—满足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 》 第】二,十八条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的与】地块外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20Q【与地块内《。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15m ! , :。    (》2):相互垂直布置的【应大于等于13Q;!南侧建筑外墙朝北】时应大于等于1【5Q   !  (3)高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Q —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其周边相邻地块【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5m  】   ?2,.外墙与山墙—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3m !  : ,  3.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9m !     4【。.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与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且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8m 】     5.低!多层建筑《为宾馆客房和集体宿!舍等:建筑的前四款规【定的最小《间距应乘以高—层建筑的Q值 】 《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裙房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 第》三节: 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第!三,十一条 《 独立设置》的高度6m以下【的传达室《、变配电房、—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或面向住宅一侧不开!窗的:商业建筑《与,住宅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要求:情况下不应小于【6m 《。 ? , 第三十二条 】 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控制 ? 》 第三十三条【。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 , 《 第三十四条 ! 山地建筑地形复杂!时亦:可结合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但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建项目无法满足】时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得低于】1小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