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乡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上文所述【规划尚未《批准的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4-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0》。
整】。体开发地块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表(4【-1:-1) 《新安江?城区:、其它镇镇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 ≤ 35%
!
≤1【.8
! ,
《。。 高层
!。 ≤? 28%《
? ≤35
!
—
, 办公建筑】
低、!多层 ?。
≤ 】40%
【 ≤2.5—
【。。
《。 高《层
】≤ 40%
—
≤5【.0
》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50%!
≤2】.5:
《
?
? , 高层》
? ≤ 5【0%:
,
? ≤5.》5
?。
表(4!-,。1-2) 旅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25%!
≤1.!5
》
】 高层《
《 , ≤ 《2,0%
》 ?≤2.0
—。
》
《 办公建筑
!
《 低、多层 —
》 ≤ 30%—
《 ≤1.5
!
】 高层
【
》。≤ 30%》
—≤2.0
【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 40%
》
《 ≤1.5
!。
:
—。。 :高层
】 ≤ 4《0%
】。。≤2.0
—。。
【 ?1.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4-1-【1):、表(4-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4?.未列入(》4-:1-1)、表(4-!1-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第:十,三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4-1-1【)、表(4-1【-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第十四—条 采光井、下】沉广场、《。堆坡:等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阳台的《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六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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