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乡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上】文所:述规划尚未批准的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4-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0
】 :整体开发地》块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表【(4:。-1:-1) 新安江城区!、其它?镇镇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住】宅建筑
【 ,。 低、《多层
《
? :≤ 35%
! ≤1.8
!
】 高层
! ?≤ 2?8%
】≤35
】
?
办公建!筑
】低、多层
! ≤ 40%【
≤2】.5
】。 :
《 高?层
》 ≤ 40%】。
,
≤5.】0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 50》%
≤】2.5?
《
》
高层
!
: ≤ 50%】
≤5】.5
《 ,
?
,
表(?4-1-2) 旅!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低!、,多层
《
≤ 25!%
》 :≤1.?5
】
【高层
《
≤— 20%
】 ≤2《.0
》
! 办公建筑 【
低、多!层
《 ≤ 30%!
≤1.!5
—
】 高层 《
》 ≤ 30%
【
》≤,2.0
》 ,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40%!
≤1】.5
!
高】层 :
》。 ≤ ?40%?
? : ≤2?.0
【。。。
—。 1.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4-1-》1,)、表?(,4-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4.未!。列入(4-1-【1)、?表(4-1-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 , ,第十三?。。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4-—1-1)、表—(4-1-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
第十四—条 采光井、下沉!广场:、堆坡等《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阳台的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六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