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容,。量,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乡—。。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上文?所述规划尚未批【准的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4-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0 :
整体开!发地块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表(?。4-1-1)— 新安江《城区、其它镇—镇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35%—
≤1】.8
—
】 :高层
】 ≤ 28%
【
≤3【。5
—
《
办公建】筑
】。低、多层《 ,
≤ 】40%
— ≤2.5
】
,
》
高】层
】≤ 40《%,
《 ≤5.》0
: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50?%
≤2!。.5
《
【
高层
!
≤ 【50%
【 :。≤5.5
【
?
,
表(4-1—-2)? 旅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 建》筑类别?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低、多层
【 ≤ 25】%
≤1!。.5
—
! 高层 《
≤【 20%
】 ≤2《.0
】
办!公建筑?
? 低》、多:层
≤! 30%
】 ≤1.5—
:
—
高层 !
》 ≤ ?30%
《
》≤2.0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4?0%
?
≤1.】5
!
—高层
【 :≤ 40%》
》 ≤2.0
—
—
《 1.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4,-1-1)、表(4!-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4.未列入(4【-1-1)》、表(4-》1-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十三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4?-1-1)、表(】4-1-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
《 :第十四?条 采《光井:。、下沉广场、—堆坡等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阳台的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六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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