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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乡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上】文所:述规划尚未批准的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4-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0   】  :整体开发地》块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表【(4:。-1:-1) 新安江城区!、其它?镇镇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住】宅建筑 【 ,。 低、《多层 《 ? :≤ 35% ! ≤1.8 ! 】 高层 ! ?≤ 2?8% 】≤35 】 ? 办公建!筑 】低、多层 ! ≤ 40%【 ≤2】.5 】。 : 《 高?层 》 ≤ 40%】。 , ≤5.】0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 50》% ≤】2.5? 《 》 高层 ! : ≤ 50%】 ≤5】.5 《 , ? , 表(?4-1-2) 旅!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低!、,多层 《 ≤ 25!% 》 :≤1.?5 】 【高层 《 ≤— 20% 】 ≤2《.0 》 ! 办公建筑 【 低、多!层 《 ≤ 30%! ≤1.!5 — 】 高层 《 》 ≤ 30% 【 》≤,2.0 》 ,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40%! ≤1】.5 ! 高】层 : 》。 ≤ ?40%? ? : ≤2?.0 【。。。    —。 1.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4-1-》1,)、表?(,4-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4.未!。列入(4-1-【1)、?表(4-1-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 , ,第十三?。。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4-—1-1)、表—(4-1-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 第十四—条 采光井、下沉!广场:、堆坡等《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阳台的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六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