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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乡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上!文所述规《划尚:未批准的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4-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0    】 整体?开发地块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表(4-1-1)!。 ,新安江城区、—其它:镇镇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 : 建筑《类别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35【% ≤】1.:8 》 》 ? :高层 ? , 》≤ 28% — ≤35 ! 》。 ? ? 办公建筑 】。 》低、:多层: ≤ !40% !≤2.5 【 《 高】层 ? ≤—。 40%《 —≤5.0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 ?50%? ≤2】。.5 !。 , : ? 高:层, — ≤ 5《0% ? ≤5【.5 — 表(4【-1-2) 旅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25% ! ≤1【.5: — 高!层 《 ≤ 20】% 【≤,2.0 》 , 《 》 办公建筑 【 《 低、多层 】 ≤— 30?% 【≤1.5 》 ? , : , 高【层 — ≤ 3》0% 【 ≤2.0 】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4!0% 】≤1.5 】。。 , 《 高层 ! ≤— 4:0% ≤!。。2.0 !。     1.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4-1-1】)、表(4》-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4.未列入【(,4-1-1)—、表:(4-1《-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十三条 《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4-1《-1)、表》(4-1-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 第十四条 【 采:光井、?下,。沉广:场、堆坡等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阳台的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六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