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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乡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上!文所述规《划尚:未批准的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4-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0
】 整体?开发地块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表(4-1-1)!。 ,新安江城区、—其它:镇镇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 : 建筑《类别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35【%
≤】1.:8
》
》
? :高层 ?
,
》≤ 28%
—
≤35
!
》。
?
? 办公建筑
】。
》低、:多层:
≤ !40%
!≤2.5
【
《
高】层
?
≤—。 40%《
—≤5.0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 ?50%?
≤2】。.5
!。 ,
: ? 高:层,
— ≤ 5《0%
?
≤5【.5
—
表(4【-1-2) 旅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25%
!
≤1【.5:
—
高!层
《 ≤ 20】%
【≤,2.0
》 ,
《
》 办公建筑 【
《 低、多层
】
≤— 30?%
【≤1.5
》
?
,
: ,
高【层
— ≤ 3》0%
【 ≤2.0
】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4!0%
】≤1.5
】。。
,
《
高层
!
≤— 4:0%
≤!。。2.0
!。
1.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4-1-1】)、表(4》-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4.未列入【(,4-1-1)—、表:(4-1《-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十三条 《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4-1《-1)、表》(4-1-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 第十四条 【 采:光井、?下,。沉广:场、堆坡等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阳台的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六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