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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乡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上文所述规划!尚未批准的》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4-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0 》    整体开发】地块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表(4】-1-?1): 新安江城区、其】它镇镇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建筑类别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 35% 【 ? ≤1?.8 ! 》 高层 —。 ≤ 【28% 《。 : ?≤35 】 《 办公建】筑 ? , 低、多【层 】≤ :40:% 《 , ≤2.5— — :。。 ? 高层 【 ≤ 【40% — , , ≤5?.0 — 】 商业建筑 】 ? 低、多层 】 》≤ 50《% : , ≤》。2.:5 ? 【。 》高层 【 ≤? 50?% ≤】5.:5 : 【表(:4-1?-2) 旅—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 ? :。低、:多层 】 ≤ ?。25% 《 , ≤1—。.5: —。 《 高层 】 ≤ 20!% 【≤2.0 — : — 办》公建:筑 ? ? 低、多层—。 , , ≤— 30% 》 ? ≤1.5 ! 》。 》 高:层 ? 《 ≤ ?。30% — ≤《2.0 —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40%? 《 ≤1.5 【 【 高层 ! —≤ 40% 】 : ≤:2.0 ! :    《。1.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4-1-1【)、表(4-—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4【.未列入(4—-1-?1)、表(》4-:1-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十三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4-1】-,1,),。、表(4-1—。-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 第十四【条 ?采,光井、下沉广场、堆!坡等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阳!台的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六,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