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乡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上文所述规划!尚未批准的》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4-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0
》 整体开发】地块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表(4】-1-?1): 新安江城区、其】它镇镇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建筑类别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 35%
【 ? ≤1?.8
!
》 高层
—。
≤ 【28%
《。
: ?≤35
】
《
办公建】筑
?
, 低、多【层
】≤ :40:%
《 , ≤2.5—
— :。。
? 高层
【
≤ 【40%
— , , ≤5?.0
—
】 商业建筑
】
? 低、多层
】
》≤ 50《%
:
, ≤》。2.:5
?
【。
》高层
【 ≤? 50?%
≤】5.:5
:
【表(:4-1?-2) 旅—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
? :。低、:多层
】 ≤ ?。25%
《
, ≤1—。.5:
—。
《 高层
】
≤ 20!%
【≤2.0
— :
— 办》公建:筑
?
? 低、多层—。 ,
,
≤— 30%
》
? ≤1.5
!
》。
》 高:层
?
《 ≤ ?。30%
— ≤《2.0
—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40%?
《 ≤1.5
【
【
高层 !
—≤ 40%
】 : ≤:2.0
!
: 《。1.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4-1-1【)、表(4-—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4【.未列入(4—-1-?1)、表(》4-:1-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十三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4-1】-,1,),。、表(4-1—。-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
第十四【条 ?采,光井、下沉广场、堆!坡等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阳!台的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六,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