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容量
!
,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乡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上文【所述:规划:尚未批准的》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4-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0 》
整体开!发地块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表(【4-1-《1) 新《安江城区、其—它镇镇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35】%
:
, ≤1.【8
【 :
《。 ,。 高层
! ≤ 2《8,%
? : ≤35
!
【 办公建筑
!。
低—、多层
— ? ≤ 40%
】 ≤2—.5
【
》 高层
】
: , ≤ 40—%
:
≤5.】0
《 ,
》
《。 商业建《筑
】低、多层
—
≤ 【5,0%
】≤2.?5
【
》 ?高层 ?
≤【 50%
— 《≤5.5
》
—
表:(4-1-2) 】 旅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 ?。 低、?多层
!≤ 25%》
《 ≤1.》5
】
:
, 《高层
《
《 ≤: 20%
【 : ≤:2.:0
!。
》 办公建《筑
》 ?低、多层 》
: ? ≤ 30》%
— ≤1.5》
?
—
高层
!
≤ 【3,0%
《 : ≤?2.0?。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40《%
:。
≤1.5!
【
【高层
【 ≤ 40%【
? ≤2.0
】
》。
《 :。1.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4-1-1)、表!(,4-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4.未列】入(4-《。1-:。1,)、表(4-1【。-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十三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4-1—-1)、表(—4-1-《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第十四】条,。 采光《井、:下沉广场、堆坡等】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阳台:的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六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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