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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乡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上文所述【规划尚未《批准的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4-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0》。     整】。体开发地块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表(4【-1:-1) 《新安江?城区:、其它镇镇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 ≤ 35% ! ≤1【.8 ! , 《。。 高层 !。 ≤? 28%《 ? ≤35 ! — , 办公建筑】 低、!多层 ?。 ≤ 】40% 【 ≤2.5— 【。。 《。 高《层 】≤ 40% — ≤5【.0 》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50%! ≤2】.5: 《 ? ? , 高层》 ? ≤ 5【0%: , ? ≤5.》5 ?。 表(4!-,。1-2) 旅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住】宅建筑 》 低—、多层 —。 ≤ 25%! ≤1.!5 》 】 高层《 《 , ≤ 《2,0% 》 ?≤2.0 —。 》 《 办公建筑 ! 《 低、多层 — 》 ≤ 30%— 《 ≤1.5 ! 】 高层 【 》。≤ 30%》 —≤2.0 【 《 》 :商业建筑《。。 》 低、《多层 》 , ≤《 40% 》 《 ≤1.5 !。 : —。。 :高层 】 ≤ 4《0% 】。。≤2.0 —。。  【   ?1.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4-1-【1):、表(4-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4?.未列入(》4-:1-1)、表(4-!1-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第:十,三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4-1-1【)、表(4-1【-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 第十四—条 采光井、下】沉广场、《。堆坡:等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阳台的《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六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