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小【。于表(31)城镇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1) 》 ,城镇: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
》 建设项目【类型
— , :。居住
!非居住
【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多层》
《 : 高层
【。
《。
《 建《设,用地面积《(m2) 》
《 , 500
— 1000】。
10】0,0
50!0,
,
《 1:000?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镇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园林建筑【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 第八条 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可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管理参照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1》.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镇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 :2.: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容积率》计算规则参照附【录四规?定执行当室外四【周,地面标高有变化【。时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
! 3.?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它】。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 4.单—个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多】个地块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离,界要:求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
第十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32)的规定
【
,表,(32)《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
! 居住用地 !
新建住!宅
?
≥—30%
—
》
,
》旧城改造 》
《 ≥2《5%:
,
,
?。
《
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学校及幼儿园】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殡?葬设施用《地
— ≥35%
】
《
》 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
【 ≥30%》
》
》 , 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除—。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学校:及幼儿园用地除【外)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 ≥?25%
】
:
? ,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市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殡葬设施用地【除外)?。。
《 , , 1:5-20《%
—
—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附属绿地面积比例!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规定《的,按,详细规划执行绿地】率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七—规定执行《
【
《
》 第十?一条 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 》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顶面绿化》覆土:达到一定厚度要求】。的,并,供人们休闲和观赏兼!有生态作《用的永久性顶面绿】地可折算绿地—面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