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
?。
,
第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小,于表(31)城镇】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1) 《 城镇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
:
《 建《设项目类型 —
居【住
》 : 非居住
!
: :
: 《低层
】 多:层
?
《 高层
【 多层 —。
—高层
《
《
【 建设用》地面积(m2—)
】500?
》 1000
! , 1:000
— : 500《
? 100—0
】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镇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园林建筑!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
《。 第八?条 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可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管理参照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执行
】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1.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镇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 《 2.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容积率计》。。算规则参照》附录四?规定执行当室外四周!地面标?高,有变化时《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
: : 3.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它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4.单个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多:个地:块,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离界要求【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
:
第十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
》。
居—住用地
】 , ,。。新建住宅
【 ? ≥30%
—
:
《
旧城!改造
《。
≥25】%
》
— 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学校及幼儿园—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殡—葬设施?用地
【 ≥35%—
】
》 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
—
≥30%!
!
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除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学《校及幼?儿,园用地除《。外)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
≥25】%,
?
—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市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殡,葬设施用《地,除外)
— 15-20!%
:
:
:
?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附属绿地面积比例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规》定的按详细》规划执?行绿地率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七规定执】行,
:
, ?
【
第十一【条 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
》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顶面—绿化:覆土达到《。一,定,厚度要求《的并供人们休闲和】观赏兼有生》态作用的永久—性顶面绿地可折算】绿,地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