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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
?
:
第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小于表(31)【城,。镇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1) 【。城镇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 ,
—建设项目类型
! 居住
! 非居住
!
:
—
低层
!
多层【。。
【高层
》 多层
】
: :。 高层?。
《
?
?
建设用】。地,面,积(m2) —
—500
》 10—00
1!000?
: , ?500
— : 100《0
:
?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镇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园林建筑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
—第八条? 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可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管理参【照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执行
—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镇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 《 2.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容积率计算规则参】照附录四规定执【。行当室外四周—地面标高有变化时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
? 3【.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它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 , 4.单—个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多个【地块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离》界要求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
》 第十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 ,
?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
!
, 《居住用地
—
? , ,新,。建住:宅
》 , :≥,30%
【
】 旧城改造
】
: , :≥25?%
《
?
】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学校】及幼:儿园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殡葬设施用【地
?
: ?≥35%
—
《
】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 :
≥30!%
—
!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除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学校《及幼儿园用》地除外)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
≥2】5%
《
【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市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殡葬设施用地】除外)
】 15《-2:。0,%,
,
!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附属绿地面【积比例?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规》定的:按详细规划执行绿地!率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七规定执!行
—
?
《。
》第十一?条 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
《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顶面绿化《。覆土达到一》定厚度要求的—并供人们休闲和观】赏兼有生态作—用的:永久性顶《面绿地可《折算绿地《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