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第二十八》条 (《建筑间距《。总要求)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外在符合日【照分:析的基础上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
,。
: 第二十九条 】。(居住?建筑间?距)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 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 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
第《三,十条 (居住、】非居住之《间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控制具体按表—4-1、表4-2】、表4-3执行
】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按】表4-4控制
】
,
,第三:十二条 (特殊】建筑间距)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4-1《
【
?。注①H建筑》高度
《 —②建筑高度超过90!.0米的建筑—按,9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 ? 单独罗列【商业建筑位》于北……
》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4-2!
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以南北向【。为基:准计:。。算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4-3《。
》。。
,
注 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以南北向《为基准计算
—
: ③: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
《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
》表4-4
】
注①H非居住】建筑:高,度
【 ②?建筑高度《超过:90:.0米的《建筑:按9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 ,。 《 ③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上述表格】间距要求外还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④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成角:。度布:置、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参照表【4-2、4-3的倍!数,。及最小间距控制【
非居住建筑间的!最,小间距
表】4-:4
】
《 建筑?类型
】 间 距 要 求 !
》
】 平 行 布 置】
【其他形?式布置 《
!。
: 高层》。与高层?
【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
】。 小《。值为:20米?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高层?与,多层
【 按?消防:间距控?制且:最小值为13米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低层与高、—。多、低层《 ,
按消】防间距控制且—。最小值为9米—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多层与多》层
《 : 按消防》间距控制且》最小值为13米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