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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定 第五条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规?定执行 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表3!。-1 【 —   旧! 城 区《 新】 区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居住】用地: ? 《≤0.30 ! 1.8-4.0! 《 ≤0《.30 !。1.8-4》.,5 》 :。 ? ,。 : 商业用地 【 0【.3-0.55【 —≤6.0 — , , 0.3-0.5!5 【。≤5:.0 ? 《 【 商住混合—用地 】 ≤0?.5 》 ≤5.0 ! ≤0.4】5 【≤6.0 】 》 ? 工业用》地 《 : / !/ :。 ≥0.】30 — ≥0.7 】。 《 注: ①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及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的《用地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    ! ②特?殊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新城区净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容积率大于1.【2,的地块一般地—块是指除《特殊地?块以外?的地块  】   ③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居【住用地可配10【%以内的商业—。建筑面积 【。 ,    ④》特殊情况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规委会审】议确定?。 《 第六—条 (扩建—)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改扩建的需—符合第五条》之规定 — ? 第七条 —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 ? ?。第八条 (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 : 第九条《 ,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地—面积总和占》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 ,   《  建筑密》度=建筑基地—总,面积综合÷建设净用!地面积×1》。0,0%  【   建筑》物基地面积为—以下两部分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2米进深的部分!面积: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其大于12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计算 】 ?第十条 (—绿地率)绿地率【计算规则按》照绿地率计算规则】(附录?3):执行 《 第十】一条 (单独开】发,地块基本条件)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外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0.5公顷 【。     二、】。新城区净用地—面积1.0公—顷 》 ,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要求的【 第十二条 】(相邻地块联建)】。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按—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   《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 第十三条 【 (修详要求)净用!地面积大于》8公顷的商业、【居住:。类地块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十—四条 《。(,交通环境影响—分析:要求)交通枢—纽工:。程、: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 ! 第】十五条 《 (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配套!项目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小区公厕—、垃圾库、配电设】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 【。    《配套:设施:应按:地,块独立配套分期【开发的(分期规划须!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相:。应分期内的相应配套!设施须?完,善,后才:能验收?使用 》     用地【面积大于7公顷的居!住地块内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 】 第十六《条 ?(物业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  :  :。1.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  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3.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平方米《; 《 ,  :  :物业:用房应分组》团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须设置在地面】以上);配》套的物业用房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须不小于—60平方米》 《 ? 第十七条 【(,社区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设置:50平?。方米的比《。例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 : ,   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平街1《-2楼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设置 】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点位)—。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100米宽!其建设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用于设置变电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及撬?装柜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点位?参照下列《规定 《    》 一、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20~?3,。0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  :   二、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楼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面积不《小于20~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 第《十九条? (?。小区变、配电—。等设施?)小区?变、配电等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符合消?。防要求;与环境协】调;:有利进、出线 ! 《 第二十《。条 : (绿地《率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 — :用 地? 分 ?类 — :绿 地 《率 ! 【工,业、:仓储用地 》 , 《 10%-2—0% 》 《 【医院 【。 ≥35》% 》。 ? 》 :。。商业、市场 】 ≥10%】 【 【居住用地《 : 》旧城≥2《5%新区≥35%】 — ? 商住混合!用地 】。 ,。旧城≥20%新【区≥30% ! : 第二十》一条 (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     居【。。住,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以上的地块须【设置集中《绿地:其中8公《顷,以下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25《。公顷的集中绿地; !8公顷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4公【顷集中绿地 】 《 第二十二条 【 ,(健身活动》设施)?。居住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须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按每2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 ?第二十三条 (绿!地内公?建)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高度不宜》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小:。于20米的》公共绿地只能配【。建,公厕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二!、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2%?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三、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5%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 第二十四条 】(停车?位配建)建筑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库) ! : —。 建《筑类别? — 计量?单位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居!住 ? S建≥2!20m2 】 , 车?位/户? 【2.0?。 1.】0 【 】14:。4m2?≤,S建<2《20m2 【。 车位/【户 《 1》.5 1!.0 】 《 《90m?。。2≤S建<1—44m2 !。 车?位/户 — 《1.0 《。 , 《1.0 — 】 S建》<9:0m2 【 ?车位/户 — , 0》.7 1!.0 【 》。 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 车位/!。户 【 0.3 】。 1.5 【 : ? 公寓! — 车位/《户 》 0.5— 1.0!。 : ? 《 商业 】 独立】商业: , 》 车位/100【m2 ? 1【。.5 ?。 2.0】 《 : , — 商业群《。房 《 车位—/100m》2, : 1.0】 2.】0 — , 》 一般商业服务!。网点(底商) 【 : 车位/【1,0,0m2 — 0》.3 】2.0 《 ! 宾》馆、:酒店 【 车位/100m!2 ? , : , 0.?5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 《 ? 1.5 】 1.》0 【 】其他办公 ! 车位/1—00m2 】 , :1,.0 》。 1.0— 》 》。 ? 生产性《附属办?公(含研发》、科研、综合—类) ? 车位/!10:0m2 ! 0.6 — 0.5【 《。 ? ?。 , 电《影院 》 ? 车位/100座】 ? 3.5【 ? 3《。.5 !。 影】剧院 !车位/100座 】 《 1?0 — 3.5《 ? : !展览馆 — 车》位/1000—m2 》 7 ! 7?.5 ! 《。 医院 ! 市级 【 《 车位/1000m!2, 6.!5, : ! —。。 区级— 《 车位/100!0m2? 4.!5 【 : , 《 注①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10%? 《    《②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    《 ,③本表?未尽之情况》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围墙)—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须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围墙须后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设置 —。 【第二十?六条 (地—形坡度)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保护!)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