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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定 》第五条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规定执行 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表3-!1 】   】 旧 城 】区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居住:用地:。 ≤】0.30 】 1.8-4.】0 ≤0!.,30 《 1.8-】4.5 【 】 :商业用地 】 0.3-0】。.5:5 《 ≤6.0 ! ? ,0.3-《0,.,55 【 ≤5.0 ! 【 商住》混合用地 】 ≤0.—5 ≤5!.,。。0 — ≤0.45 【 ≤6.】。。。0 》 ? 《 : 工业用地 ! /《 ? /《。 《 , ≥0.3》0 》。 , ≥0.7 【。 注:】 ,①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及】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的用地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     !②特殊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新!城区:净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容积率大于1—.2的地块一般地块!是指除特殊地块以】外的地块 】    ③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居!住用地可配10%以!内,的商业建筑面积 ! ,     ④特殊情!况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规委会审议确定】 : 第六条! , (扩建)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改扩建【的,需符合第五条—之规定 】 ?第七条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   《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 : 第八条 (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 : : 第九条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地面积总【和占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建筑【基地总面《积综合÷《建设净?用地面积×》100% 】 ,   建筑物基地】面积为以下》两,部分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  ?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2《米进:深,的部分面积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其大于12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计算 《 — 第十条 (绿地!率)绿地《率计算规则》按,照绿地率《计算规则(》。附录3)执行 ! 第—十一:条 (单独开发】地块基本《。条,。件)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外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0.5公顷 —。     二】、新城区《净用地面积1.【。0公顷 —。    《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 (3)《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要求?的 ?第十二条 —(相邻?地块:联建:),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按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 ?第十三?。。条 (修详要【求)净?用地面?积,大于8公顷》的商业、居住类【地块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第十四条 ! ,(交通?环境影响分析要【求)交?通枢纽工《。程、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 ! 第十《五,条, (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配套项目!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小区公厕、垃圾库、!配电设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  —   配《套设施应按地—块,独立配套分期开【。。发的(分期规划【。须,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相应分期内的相【。。应配套设施须完善后!才,能验:收使用   !  用地面积大【于7公顷的居住【地块内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 ! 第十六【条, , (物业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     1.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     【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平方米; 【     物业用】房应分组团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须设置在地面!以上:);配套的》物业用房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须不小于】60平?方,米, — , 第十七条 (社!。区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设置50《平方米的比例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   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平》街1-2楼》。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设置 【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点位)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100米《宽其建设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用于设置变电!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及撬装柜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点位参照下!列,。规定: ?     一、【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20?~30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     —二,、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楼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面积【不小于20~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 第《十九条 《。 (小区变》、配电等设施)小】区变、?配电等?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符】合消防要求;—与环境协调;—有利进、出线— 《 第》二十条 (绿【。地率: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 》 , 用 《地 分? 类: 绿 !地 率 ! , 工!业、仓储用地 【 1【0%:-20% 【 ?。。 《 医院 【 ? : ≥35% 】 ,。 , 《 ?。 商业《、,市场 【 ≥?10% 《 【 居【住用地 【 旧城≥25%!。新区:≥35% — 》 : 商—住混合用地 【 旧城≥2!0%新区≥30%】 : 第【二十一条《。 :(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 居住?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以上的?地块须设置集中绿地!其中8公顷以下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25公顷》的集中绿地; 8公!顷,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4公顷—。。集,中,绿地 】 第二十二条 !(健:身活动设《施,)居住?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须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按每2【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 【第二十三条 — (绿地内》公建)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高度不宜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  ?   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小于2!0米的公共绿—地只能?配,建,公厕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 ,    二、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2%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三、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5%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第二《十四条 》(停车位配》建)建筑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库) 】 《 建筑类别— 计量!单位 】。 机动车 ! , 非机动车 ! , ? : , 《居住 ? S【建,。≥2:20m2《。 :。 《 车位/《户, 2.!0 — 1.0 — 】 14—4m2≤S建<【。220m2 】。 ? 车位/户 【 1.5】 ? ?1.0 《 ! 90m【。2≤S建《<144m》2 》 车位/户 ! , 1.0 】 《 ,1.0 》 ? 》 S建—<90m《2, 》 车位/户 【。 ? 0《.,7 《 1.》0 : : 《 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 【车位/户 !。 , 0.3 》 1.5 !。 】 公—。寓 《 车位/户】 ? 0》.5: —1.0? 《 ! 商业 — : 独立商业— :。 《 车位/1》00m2 — 1.5】 ? : 2.0《 : 】 , ?商业群房 》 ? ?。车位/1《0,0m2 —。。 1.0 】 2—.0 【 】 一般?商业服务网》点(底商) !。。 ?车,。位/100m2【 0.!3 — 2.0 ! ? , 》宾馆、?酒店 》 : 车位/100m!2 : , 0—.5 ?。 ? 《 《 — 办公》 :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 【 》 1.5 【 ?1.0 《 : 》 其他办!公 ? 车位/】100m《2 —。 ,。。 1.0 【 1《.0 — — 生》产性附属办公—(含研发、科研【、综:合类) ! 车位/10—0m2 》 0.6】 》 0.5《 《 【 电影院 【 , 》车位/10》0座 【。 ,。 3.?5 : 3.5】 【 影剧!院 ? : ?车位/1《00座 》 10 】 3.【5 》 : :。 展【览馆 》 ? 车位/100【0m2 — 7 — 《 7.5 ! 《 医—院 】市级 !车位/10》00m2《 ? 6.—5 ? — : : 】。 区:级 — 车位《/,1000《。m2 》 4.—5, 》 】 注①《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10【%    】 ②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  : ③:本表未尽《之情况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 第二十五!条 : (围墙)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须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围墙须后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设置 ! 【。第,二,十六条? (地《形坡度)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 》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保护)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