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定
—
第五》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规定执行《
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表3?-1
】。
【
—旧 :城 区
—。 新》 区 ?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居【住用地
—。 ≤0.3】0
《 1.8-4.!0,
—≤0.?30
—。 1.《8-4.《5
!
》 商业用地
!。 0《.3-0.55
】
≤6.0!
《 0?.3-0.55
! , ≤5.0
】
! 商住—混合用地
【 ≤》0,.,5
? ≤》5.0
— ≤0》.,。45
≤!6,.0
?
》
《 : 工业用地—
/】。
—/
《 ≥0.—30
≥!0.7
》 ,
》注: ①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及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的《用,地,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
! ②特殊【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新城区》净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容积》率大于1.2—。的地块一般地块【是指除特殊》地块:以,外的地块
》
, ③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居,住,用地可配10%以】。内的:。商业建?筑面积
】。 ④《特殊情?况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规委会审议》确定
》
第六条 ! (扩?建)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改扩建】的需符合第五条【之规定?
【 第七条《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
《 :。。第八条 (—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 第九条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地面积》总和占?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
《 建筑》密度=建筑基地总面!积综合÷建》设净用地面积×【1,00%
!。 建筑《物基地面《积为以?下两:。。部分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
? ?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 :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2米进深的—部,分面积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其大于—1,2,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计算
?
:
:
第十条 【 (:绿地率)绿地率计】算规则按照绿地【。率计算?规,。则(附?录3)执行
—
?
? 第:十一条 (单独开!发地块基本条—件):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外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 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0—.5:公顷
》 》二、新城区净用地】面积1?.0公顷
》
: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要!求的:
,
第十二条 (相!邻地块联《建)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按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
,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 (—修详要求)净—用地面积《大于8公《顷的商业《、居住类《地块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第十四条 》 (交通环境影【响分析?要求)交通枢纽【。工程:、,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
】。 :第十五条《 (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配套项目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小区公】厕、垃?。圾库:、配电?设,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
】 , 配套—设施应按《地,。。块独立配套分期【开发的(分期规划须!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相应分》期内的?相应:配套设施须完善【后才能验收使—用
? —用地面积大于—7,公顷的居住地块【内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
】 第:十六条 》(,物业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 , ,1.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 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3.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平方米;
【 , 物业用【房应:分组团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须设置!在地面以上)—;配套的《物业用房《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须不小于60平【方米
】 第?十七条? (社区》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设置50!平方米的比》例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 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平街1—-,2楼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设置
】。 ,
,
,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点位)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100米—宽其建设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用于设置变电!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及撬》装柜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点位参照下!列规定
— 一、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20~30【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
《 二、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楼!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面积:不小:于20~《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
第十】九条 (小—区变、配电等设施)!小区变、配》电等: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符合消防要求—;与环境协调;有利!进、出线《
?
第—。二十:条 (绿地率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
【 ? 用 地 分— 类
《
绿— 地 率
】。
?
》 工《业、仓储用地
! 1》0%-20%
】
》
— 医院
! ≥35《%
》
! ,商业、市场
! ≥10—%
?
【
》居住用?地
旧!城≥25%新区≥】35%?
!
商住混合!用地
】 ,旧城≥20%新区≥!30%
!
第二十》一条 (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
居】住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以上的地块须设!置集中绿地其—中,8,公顷以下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2【5公顷的集中绿【地; 8公顷—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4公顷!集中绿?地
!。第二十二条 (健!身活动设施)居住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须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按【每2: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 ,
? , 第二十三条 (!绿,地内公建)》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高度不宜—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 ? 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小于20米的公【共绿:地只能?配建公厕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 《 二、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2%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三、【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5%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 第二十四条 】(停:车位配建)》建筑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库)
?
! 建筑《类别
》 计量单位】
机动!。车 :
: 《非机动车 》
:
—
? 居住 —
S【建≥22《0,m2
》 ? ,车位/户
】 : 2:.0
— 1.0
—。
【
—144m2≤S【建<:2,20m?2
车!位/户?
1.!。5,
? 1.0
【。
?
?
《。 : ,90m2≤S建<1!44m2
】 车位/户 】
? 1.》。0
【1.0
!
《 S建<【9,0m2
】 :车位/户
! 0?.7
— 1.0》
:
《
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
! 车位/【户
【 0:.3
【 1.5
】
?
【公寓
》 车位/户】
:
《 0.5《
,
1.0】
【
? 商业—。
》 独立商业
! 车位/10!0m:2
】1.:。5
2】.0
【
【 商业群房
】
: 车位/—100?m2
《
1.0
!
, , , 2.0
【 :
《
,
一般商业!服务网点(底商) !
车位/!100m《2
】0.3
【 2.《0
!
,
》宾馆、?酒店 ?
车【位/100m2
!
》0.5
】
!
【办公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
— , 1.5
! , 1.0
【
》
: 其他办公】
车】位,/100m2 【。
? 1.0
! 1.0
】 ,。
?
】生产性附属办—公(含研发、科【研、:综合类)
! 车位/1—00m2
! 0.6
—
? ,。 0:.5
】 , ,
? ?电影院?
车】位/100》座
— 3?.5
3!.5
—
》
: 影剧院
! 车位/10!0,座
】1,0
》 3.5
!
: , ,
展览】馆
?
, ? ,车,位,。/1000m2 】
》 7:
—7.5
】
!医院
— 市《级
?
《 车位/10—00m2《
—。 6.5
【
—
—。
《 区级 》
车位/!1000m》2
?
4—.5
!。
》
注①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1】0%
【。 ②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 ③本《表未尽之情况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围墙)—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须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围墙—须后: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设?置,
?
第二十六!。条 : (地形坡度—)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保:护)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