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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定 】 第五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规定执行 】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表3】-1: , 【   】 旧 城 【区 新! 区 【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居住用】地 【 ≤0.30 ! 1.8-4】.,0 【≤0.30 — 》1,.8-4.5 】 【 :。 商业用地 】。 0.3!-0.?55 》 ≤《6.0? : 《0.3-0》.,55: —≤5.0 》 — ?。 , 商住》混合用地 》。。 ≤0.!5 : : ≤5.0 】 《 ≤0.4》5 ≤】6.0 《 》 工!业用地 【 ?/ 《 / 【 ≥《0.30 】 ≥0.》7 【 注: ①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及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的用地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 【     ②特!殊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新城区净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容:积率大于《1.:。2的地块一般地块是!指除特殊地块以外的!地,块  —   ③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居住用地可配—10%以内的—商业建筑面积 【   》  ④特殊》情况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规委会审议确定】 【 第六条 (扩建!)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改【扩建的需符合—第五条之规定 】 第【七条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 ? ,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 , —。第八条? , (: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 第九—条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地面积总和占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     建筑【密度=?建筑基地总面积【综合÷建设净用【地,面积×10》0%: ?     建筑【物基地面积为以【下两部分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 ?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2米进?深的部分面积—。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其大【于12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计【算 — 第十》条 (绿地率)】绿地率计《算规则按照绿地率】计算规?。则(附录3》)执行 》 第【。十一条 (—。单独开发地块基本】条件)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外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0.:5公:顷    】。 二:、新城区净用—地,面积1.《0公顷   !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要求的 第十二】条 (相邻—地块联?建)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按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第:。十三条 《 (修详要》求)净用地》面积:大,于8公顷的商业、居!。住类地块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十四条 》(交通环境影响【分析要?求)交通枢纽工【程、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 —。 ? :。。 第十五《条 (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配套》项目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小区《公厕、垃圾库、配电!。设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 《   》 , 配套设施应—按地块独立配套【分期开发的》(,分期规?划须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相】应分期?内的:相应:配套设施须完善后才!能验收使用 !    用地—面积大于7》公顷的居住地块内】。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 ! , 《第,。十六条? (物《业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   》  1.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     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3》.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平方米;— ,  《。   物业用房【应,分,组团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须设置在》地,面,以上);配套—。的物业?用房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须不小于【60平?方米 ! 第:十,七条 (社区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设—。置50?平方米的比例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  《   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平街1-2楼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设置 【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点,位)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1【00米宽其》建设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用于设置变电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及撬装柜—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点:位参照下列规定 !     一【、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20?~30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  《 ,  二?。、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楼】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面积不小于2!。0~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第十九条 —(小区变、配电【等设施?)小区变、配电【等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符合消防要【求;与环境协调【;有利进、出线 】 【第二十条 (绿地!率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 : 《 , 用? 地: 分 类 【 《绿 地 率 】。 ?。 【 :工业、仓储》用地 》 10—%-20% 【 《 】医院 》 ≥35【% 【 —。 ,。 商:。业、市?场 《 : :≥10?% ? — , 居—住用地 ! 旧城≥2》。。5%新区≥3—5% — 【 ?商住混合用地 ! 《旧,城≥:。2,0%新区《≥3:0,% — 第《二十一条 (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     》居,住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以上的地块须设置!集中绿地其中8公】顷以下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25公顷的集中!绿地; 8公顷【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4公!顷集中绿地 【 , 》第,二十二条 (健】身活:动设:施)居住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须: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按》每2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 ? 第二《十三条 》(绿地内公建—)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高度不宜》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小于20【米的公共绿地只能配!。建公厕?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   ? 二、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2%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    三、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5《%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 第》二十:四条 ? (停车位配—建)建筑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库】) ? — , 建筑类别【 — 计量单《位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居?住 S!建≥2?20m?2 【 车:位/户? — 2.0 — 1》.0 ! — 144《m2≤S建<—220m2 ! 车位/户【 :。 1.【5 【。1.0? 》 ? —9,0m2≤S建<1】4,。4m2 【 车位/户 ! 1—.0 ? 1—.0 ! — S建<90m2 !。 车位/!户 : , ? 0.7 【 ? 1.0《 ! 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 : 车位/户! , 0.】3 1.!。5 ? ! 公寓 — 》 车位/《户, 》 0.5 】 1.0— ? : 】 商业 【 : 独立商业 】 , , 车位《/100m》2 — 1.5》 : 2.0 ! — 》 商业群房 【 《 车位?/100m》2 1!.0 《 2》.0 【 !一般:商业服务网点(底商!) 《 ? 车位/100m】2 0!.3 【 2.0 ! 【 , 宾馆、酒店 【 车位】/10?0m2 《 0.5! , 】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 ? 1—.5 】1.0 — , 】 其他办公 ! 车位/1】00m2 【 1.0 】 1—.0 》 ! 生产性附—属办公(《含研发、科研、综】合类) ! 车位/100【m2 《。 ? 0.《6, 0【.5 ? 《 《 , 电影院 ! 《 车:位/:10:0座 》 3》.,5 :。 3—.5 《 《。 ? 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10 — , 3.5 ! ? , 【 展览馆 】 车位/100!0m2 《。 ? 7 — ? 7.5 】 ! 医:院 》 市《级 ? 《。 车位?/1000》m2 】。 6.5 ! 》 ?。 , 【区级 — , 车位/1—000m《2 【 4.5《 】。 《 注①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10%?   —  ②?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   ③本表未尽之!情况: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围墙)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须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围墙须后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设:置 : 第】。二,十六条? (地《形坡度)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保护)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