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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定】 , 第五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规定《执行: :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表3-1 】 —   】 旧 城 》区 《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居住用—地 ? ≤0.】30 《 ? 1:.8-4.0 【 , ≤0.【。30 》 1.8-【4.5 】 ,。 【。 商业用《地,。 【0.3?-0.55 ! ≤6.0 】。 0》.3-0.55 】 : , ≤5.》。0 》 【 , 商住混合用地】 ≤】。0.5 》 《≤5.?0 : 《 ≤0?.4:5 ≤】6.0 》 《 : 工业】用地 】 /: ? / !。 ≥0.30— : 《≥0.7 ! 注《: ①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及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的用地!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 《。    ②特殊【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新城区净》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容—积率大于1》.2的地块》一般地?。块,是指除特殊地—。块以外的地块 【  《 ,  :③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居住用地—可配10%以内的】商业建筑面积 !     ④—。特殊情况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规委会】审议确定 】 第六条 !(扩建)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改,扩建的需符合—第五条之规定 【 ? 《第七:条,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 : 第八条— (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 , 第九条 】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地面积总—和,占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     建筑密】度=建筑《基,地总面积《。综合÷?建设净用《地面:积,×100《% 》    建筑物基】地面积为《以下两部分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2米进深的部【分面积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其大于12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计—算 【 第十条 — (绿地率》)绿:地,率计算规则按照绿】地,。率计算规则(附录3!)执行 《。 第十!。一条 (单独【开发:。地块基本条》件):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外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0?.5公顷  !   二、新城区净!用,地面积1《.0公顷 】  :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 ,(3)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要求的 第—。十二条 《 (:相邻地块联》建)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按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 第十三条 】(修详要求)净用地!面,积大于8公》顷的商业、》居住类地《块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十四条 (交通!环境影响分析要【求)交通枢》。。纽工程、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 《 第》十五条 (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配套项《。目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小区公厕《、垃圾库、配电设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 ,  《。   配套设施应】按地:块,独立配套分期开发的!(,。分期规划须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相应分期内的—。相应配?套设施?须完善后才能验收使!用     !用地面积大于7公顷!的居住地块》内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 : 第】十六条 》。。(物业?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  :1.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  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3.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平方米; 【     物业】用房应分组团—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须设置?在地面以上);【配套的物业》用房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须不小【于60平《方,米 — : 第十七条 — (社区《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设置50《平,方米的比《例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 :    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平街【1-:2楼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设置 【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点位)?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1《。00米宽其建—设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用于设置变电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及撬》装柜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点位参》照下列规定 ! ,。   一、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20~!30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   二《、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楼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面积不小于—20~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 第十?九条 (小—区,变、:。配电等设施)小【区变:、配电?。等,。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符】合消防要求;与环境!协调;有利》进、:出线 ! 第二十条》 , (绿地《率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 》 《用 地 分 —类 【 绿: 地 率《。 【 , ? 工》业、仓储用地 ! 10—%-:20%? !。 , 医院 【 ? ≥35—% 《 ! 商?业,、市场 ! ≥:10% 《 — 居】住用地 《 旧【城≥25《%新区≥35% ! 】 商》住混合?用地 】 旧城≥2》0%新区≥30% ! : 》第二:十一条 》(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 居:住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以【上的地块须》设置集?中绿地其《。中8公顷《以下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25公顷的集—中,绿地;? 8公顷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4公《顷集中绿地 — 《 第二十二【条 (健》身,活动设施)》居住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须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按,每2: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 第二十】三条 (绿—地内公建)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高度不宜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 ,。   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小于20》米的公?共,绿地只能配建—公厕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   》  二、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2%》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     三、】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5》%,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第二十四条 — (:停车:位配建)建筑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库) 》 : , —建筑类别 — 《 计量单位》 : 机动车 ! 》。 非机动《。车 】 【 居住 】 S建≥220m!。2 【 车:位/户 ! 2.0 》 :。 1.0 【 》 》 , 14《4m2≤S建<【220m2 — 》 ,车位/?户 : 1【.5 《 ? 1.0 — — —90m2《≤S建<144【m2 !。车位:/户 【 1.0 】 1.0 ! ? ? S建<】。90m2《 车】位/户 !。 ,0.7 !。1.0 ! 《 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 》 车:位/户 【 0.》。3 ? 1.—5 《。 — 》公寓 【 :车位/户 ! 0.5》 1.】0 — ,。 《 商业 【 》 独立商业 【 《 车位?/100m2 【 : 《1.5 — 2.0 【 , — 》 商业群房 ! 车位》/100m2 !。 ? 1.0 !。 2.0 — 《 一!般商业服务网点【(底:商,) 【 车:位/10《0,m2: : 0.【3 【2,.0 ! 》 :宾馆:、酒店?。 : 车位/】100?m2 《 0.5 ! : :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 1.!5 : , 1.0 ! ! 其他办公 ! 《 车位/《100m2 】 1.0 】 1.【0 】 — 生产性《附属办公(含研发】、,科研、综合》类) !车位/1《00m2 — 》0.6? ? 0.5 ! 《 电影!院 】车位/?100座 !。 3.5 【。 3.5【 ? 》 影剧院!。 ?。 : 车?位/100座 ! 10— , 《 3.5《 【 , 展览馆! : 车—。位/:1000m2 【。 —7 7.!5 : 《。 ,。 》 医院 】。 市级 【。 : 车位/10!00m2 】。 : 6.5 】 : : — — ,区级 《。 : 车位/—1000《m2 — ?4.5 【 【。 ? 注①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10《%   【 , ②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③本表未尽之情【况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 第《二十五条 》 (围墙)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须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围!。墙须后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设置 】 第《二十六?条 (《地形坡度)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保护)—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