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定
第五条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规?定执行
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表3!。-1
【
—
旧! 城 区《
新】 区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居住】用地:
? 《≤0.30
! 1.8-4.0!
《 ≤0《.30
!。1.8-4》.,5
》
:。
?
,。 : 商业用地 【
0【.3-0.55【
—≤6.0
— , , 0.3-0.5!5
【。≤5:.0
?
《
【 商住混合—用地
】 ≤0?.5
》 ≤5.0
! ≤0.4】5
【≤6.0
】
》
? 工业用》地
《 : /
!/
:。
≥0.】30
— ≥0.7
】。
《
注: ①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及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的《用地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
! ②特?殊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新城区净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容积率大于1.【2,的地块一般地—块是指除《特殊地?块以外?的地块
】 ③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居【住用地可配10【%以内的商业—。建筑面积
【。 , ④》特殊情况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规委会审】议确定?。
《
第六—条 (扩建—)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改扩建的需—符合第五条》之规定
—
? 第七条 —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
?
?。第八条 (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
: 第九条《 ,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地—面积总和占》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
, 《 建筑密》度=建筑基地—总,面积综合÷建设净用!地面积×1》。0,0%
【 建筑》物基地面积为—以下两部分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2米进深的部分!面积: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其大于12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计算
】
?第十条 (—绿地率)绿地率【计算规则按》照绿地率计算规则】(附录?3):执行
《
第十】一条 (单独开】发,地块基本条件)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外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0.5公顷
【。 二、】。新城区净用地—面积1.0公—顷
》 ,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要求的【
第十二条 】(相邻地块联建)】。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按—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 《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 第十三条 【 (修详要求)净用!地面积大于》8公顷的商业、【居住:。类地块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十—四条 《。(,交通环境影响—分析:要求)交通枢—纽工:。程、: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
!
第】十五条 《 (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配套!项目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小区公厕—、垃圾库、配电设】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
【。 《配套:设施:应按:地,块独立配套分期【开发的(分期规划须!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相:。应分期内的相应配套!设施须?完,善,后才:能验收?使用
》 用地【面积大于7公顷的居!住地块内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
】 第十六《条 ?(物业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 : :。1.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 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3.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平方米《;
《 , : :物业:用房应分组》团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须设置在地面】以上);配》套的物业用房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须不小于—60平方米》
《
? 第十七条 【(,社区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设置:50平?。方米的比《。例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 : , 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平街1《-2楼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设置
】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点位)—。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100米宽!其建设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用于设置变电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及撬?装柜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点位?参照下列《规定
《 》 一、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20~?3,。0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 : 二、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楼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面积不《小于20~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
第《十九条? (?。小区变、配电—。等设施?)小区?变、配电等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符合消?。防要求;与环境协】调;:有利进、出线
!
《 第二十《。条 : (绿地《率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
— :用 地? 分 ?类
— :绿 地 《率
!
【工,业、:仓储用地 》
,
《 10%-2—0%
》
《
【医院
【。 ≥35》%
》。
?
》 :。。商业、市场
】 ≥10%】
【
【居住用地《
:
》旧城≥2《5%新区≥35%】
—
?
商住混合!用地
】。 ,。旧城≥20%新【区≥30%
!
:
第二十》一条 (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 居【。。住,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以上的地块须【设置集中《绿地:其中8公《顷,以下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25《。公顷的集中绿地; !8公顷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4公【顷集中绿地
】
《 第二十二条 【 ,(健身活动》设施)?。居住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须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按每2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
?第二十三条 (绿!地内公?建)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高度不宜》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小:。于20米的》公共绿地只能配【。建,公厕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二!、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2%?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三、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5%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 第二十四条 】(停车?位配建)建筑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库)
!
:
—。 建《筑类别?
— 计量?单位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居!住
?
S建≥2!20m2
】 , 车?位/户?
【2.0?。
1.】0
【
】14:。4m2?≤,S建<2《20m2
【。 车位/【户
《 1》.5
1!.0
】
《 《90m?。。2≤S建<1—44m2
!。 车?位/户
— 《1.0
《。
, 《1.0
—
】 S建》<9:0m2
【 ?车位/户
—
, 0》.7
1!.0
【
》。 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
车位/!。户
【 0.3
】。 1.5
【 :
?
公寓!
— 车位/《户
》 0.5—
1.0!。
:
?
《
商业 】
独立】商业: ,
》 车位/100【m2 ?
1【。.5
?。
2.0】
《
: ,
— 商业群《。房
《 车位—/100m》2,
:
1.0】
2.】0
—
,
》 一般商业服务!。网点(底商) 【
: 车位/【1,0,0m2
— 0》.3
】2.0
《
! 宾》馆、:酒店
【 车位/100m!2
?
, : , 0.?5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
《
? 1.5
】 1.》0
【
】其他办公
! 车位/1—00m2
】 , :1,.0
》。 1.0—
》
》。 ? 生产性《附属办?公(含研发》、科研、综合—类) ?
车位/!10:0m2
! 0.6
— 0.5【
《。
?
?。 , 电《影院
》 ? 车位/100座】
? 3.5【
? 3《。.5
!。
影】剧院
!车位/100座 】
《 1?0
— 3.5《
?
:
!展览馆
— 车》位/1000—m2
》 7
! 7?.5
!
《。 医院
! 市级
【
《 车位/1000m!2,
6.!5,
:
!
—。。 区级—
《 车位/100!0m2?
4.!5
【
:
,
《
注①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10%?
《 《②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 《 ,③本表?未尽之情况》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围墙)—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须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围墙须后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设置
—。
【第二十?六条 (地—形坡度)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保护!)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