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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定 — 第五》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规定执行《 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表3?-1 】。  【 —旧 :城 区 —。 新》 区 ?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居【住用地 —。 ≤0.3】0 《 1.8-4.!0, —≤0.?30 —。 1.《8-4.《5 ! 》 商业用地 !。 0《.3-0.55 】 ≤6.0! 《 0?.3-0.55 ! , ≤5.0 】 ! 商住—混合用地 【 ≤》0,.,5 ? ≤》5.0 — ≤0》.,。45 ≤!6,.0 ? 》 《 : 工业用地— /】。 —/ 《 ≥0.—30 ≥!0.7 》 , 》注: ①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及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的《用,地,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 !    ②特殊【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新城区》净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容积》率大于1.2—。的地块一般地块【是指除特殊》地块:以,外的地块 》 ,     ③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居,住,用地可配10%以】。内的:。商业建?筑面积  】。   ④《特殊情?况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规委会审议》确定 》 第六条 ! (扩?建)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改扩建】的需符合第五条【之规定? 【 第七条《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 《 :。。第八条 (—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 第九条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地面积》总和占?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  《   建筑》密度=建筑基地总面!积综合÷建》设净用地面积×【1,00%   !。  建筑《物基地面《积为以?下两:。。部分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 ?   ?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  :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2米进深的—部,分面积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其大于—1,2,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计算 ? : : 第十条 【 (:绿地率)绿地率计】算规则按照绿地【。率计算?规,。则(附?录3)执行 — ? ? 第:十一条 (单独开!发地块基本条—件):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外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 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0—.5:公顷 》     》二、新城区净用地】面积1?.0公顷 》 :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要!求的: , 第十二条 (相!邻地块联《建)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按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 ,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 (—修详要求)净—用地面积《大于8公《顷的商业《、居住类《地块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第十四条 》 (交通环境影【响分析?要求)交通枢纽【。工程:、,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 】。 :第十五条《 (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配套项目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小区公】厕、垃?。圾库:、配电?设,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 】 ,    配套—设施应按《地,。。块独立配套分期【开发的(分期规划须!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相应分》期内的?相应:配套设施须完善【后才能验收使—用 ?     —用地面积大于—7,公顷的居住地块【内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 】 第:十六条 》(,物业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 , ,1.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  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3.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平方米; 【 ,    物业用【房应:分组团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须设置!在地面以上)—;配套的《物业用房《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须不小于60平【方米 】 第?十七条? (社区》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设置50!平方米的比》例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   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平街1—-,2楼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设置 】。 , , ,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点位)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100米—宽其建设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用于设置变电!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及撬》装柜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点位参照下!列规定 —     一、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20~30【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  《   二、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楼!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面积:不小:于20~《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 第十】九条 (小—区变、配电等设施)!小区变、配》电等: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符合消防要求—;与环境协调;有利!进、出线《 ? 第—。二十:条 (绿地率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 【 ? 用 地 分— 类 《 绿— 地 率 】。 ? 》 工《业、仓储用地 ! 1》0%-20% 】 》 — 医院 ! ≥35《% 》 ! ,商业、市场 ! ≥10—% ? 【 》居住用?地 旧!城≥25%新区≥】35%? ! 商住混合!用地 】 ,旧城≥20%新区≥!30% ! 第二十》一条 (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     居】住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以上的地块须设!置集中绿地其—中,8,公顷以下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2【5公顷的集中绿【地; 8公顷—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4公顷!集中绿?地 !。第二十二条 (健!身活动设施)居住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须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按【每2: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 , ? , 第二十三条 (!绿,地内公建)》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高度不宜—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   ?  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小于20米的公【共绿:地只能?配建公厕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   《  二、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2%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三、【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5%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 第二十四条 】(停:车位配建)》建筑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库) ? ! 建筑《类别 》 计量单位】 机动!。车 : : 《非机动车 》 : — ? 居住 — S【建≥22《0,m2 》 ? ,车位/户 】 : 2:.0 — 1.0 —。 【 —144m2≤S【建<:2,20m?2 车!位/户? 1.!。5, ? 1.0 【。 ? ? 《。 : ,90m2≤S建<1!44m2 】 车位/户 】 ? 1.》。0 【1.0 ! 《 S建<【9,0m2 】 :车位/户 ! 0?.7 — 1.0》 : 《 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 ! 车位/【户 【 0:.3 【 1.5 】 ? 【公寓 》 车位/户】 : 《 0.5《 , 1.0】 【 ? 商业—。 》 独立商业 ! 车位/10!0m:2 】1.:。5 2】.0 【 【 商业群房 】 : 车位/—100?m2 《 1.0 ! , , , 2.0 【 : 《 , 一般商业!服务网点(底商) ! 车位/!100m《2 】0.3 【 2.《0 ! , 》宾馆、?酒店 ? 车【位/100m2 ! 》0.5 】 ! 【办公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 — , 1.5 ! , 1.0 【 》 : 其他办公】 车】位,/100m2 【。 ? 1.0 ! 1.0 】 ,。 ? 】生产性附属办—公(含研发、科【研、:综合类) ! 车位/1—00m2 ! 0.6 — ? ,。 0:.5 】 , , ? ?电影院? 车】位/100》座 — 3?.5 3!.5 — 》 : 影剧院 ! 车位/10!0,座 】1,0 》 3.5 ! : , , 展览】馆 ? , ? ,车,位,。/1000m2 】 》 7: —7.5 】 !医院 — 市《级 ? 《 车位/10—00m2《 —。 6.5 【 — —。 《 区级 》 车位/!1000m》2 ? 4—.5 !。 》 注①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1】0%  【。   ②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  ③本《表未尽之情况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围墙)—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须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围墙—须后: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设?置, ? 第二十六!。条 : (地形坡度—)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保:护)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