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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定 《 第五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规定执《。行 ?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表】3-1 《 【   】 旧 城— 区 《 《 新 区 【 , 】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居住用】地 ? 》≤,0.30《 《 1.《8-4.0 【 ≤》0.3?0 ? ? 1.8-4.5 ! — 【商业用?地 》 0.3-0.!。55: ≤6.!0, ? : 0.3-0.55! , , ≤5.【0, : 【 , 商住混合用!地 【 ≤0.5》 ? ?≤5.0 》 ≤0.4!5 ≤6!.0: ? ? —。 工业用地 】 / 【 /— 》 ≥0.30 】 ≥0.7 ! 注】: ①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及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的?用地: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 》  :   ?②特:。殊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新城区】净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容积率大于1!.,2的:地块一般地块—是指除特殊地块以】外的地?块     !③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居住用—地可配10》%以内的商业建【。。筑面积  】   ④特》殊情况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规委会】审议确定 】 第六条 !(扩建)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改扩建的需符合】第五:条,之,。规定 【 第《七条 ?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  《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 》 第八条 (】。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 , 第九条【 ,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地面积】总和占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建筑基地总》面积综合÷建设净用!地面积×1》00% —。     建筑【物基:地面积为以》下两部分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2米进深的》部分面?积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其大于1【2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计算 《 》 第十《。条 (绿地率)】绿地率?计算:规,则按:照绿地率《计,算规则(附》录3)?。执行: 】第十一?条 : (:。单,独开:。发地块基本条—件)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外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0—.,5,公顷 ? ?    二》、新:城区净用地面积1.!0公顷 《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要—求的:。 :第十二条 》 (相邻地块联建)!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按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第十—三条:。 (修详要求)净!用地面积大》于8公顷的商业、居!住类地块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十【四条 ? (交通环境影【响分析要求》),交,通枢纽工程、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 : 》 :第,十五条 (—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配套—项目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小区公厕、垃!圾库、?配电设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     】配套设?施应:按地块独立配套【分期开发的(分期规!。划须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相应分期内的相应配!套设施须《完善后才能》验收使用 【 ,    用地面积大!于7公顷的居—住地块?内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 《。 ? 第十六条 】 (物业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  1?.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     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3.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平—。方米; 【    物业—用房应分《组团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须设】。置在地面以》上);配套》的物业用房》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须,不小于?60平方《米 ? , 》第十:七条 (》。。社区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设!置5:0平方米的比—例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 ,  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平,街1-?2,楼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设置 — , 第十八【条 : (市政设施—点位)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100米宽其建【设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用于:设置变电《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及撬装?。柜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点!位参照?下列规定 】  :  一、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20》~30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  二?、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楼—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面积不】小于20~》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 第十】。九条: , (小区变、配【电等:设施)小区变、配电!等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符合消防要求;与】。环境协调;》有利进、出线 ! 第二十条! (?绿地率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 】 用 地 分 类 ! —绿 地 率》 ? 》 ? : 工业、仓储用】地 【 ,10%-2》0% — 《 ,。 》医,院 — :≥35% 【 !。 商业、市场 】 ≥1】0% 》 ? —。 居住《用地 《 ? 旧城≥2—5%新?区≥3?5% 】 — 商住《混合用地 》 —旧城≥2《0%新区≥30【% ? —第二十一条》 (?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   居住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以上的】。地,块须设置集中绿地其!中8公顷以下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25公顷的集【中绿地; 8公顷】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4公:顷集中绿地 【 第二】十二条? , (健?身活动设《施,)居住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须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按每2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 第—二十三条 —(绿地内《公建)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高度不《。宜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小于2?0米的公共》绿地只能《配建:公厕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     二、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2%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三【、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5%《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 第二十四条 !(停车位配》建)建筑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库)! : ! 建筑类别 ! : 计量单位 【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 居住 【 S建≥—220?m,2 车!位/户 【 2.0—。 1.0! 》。 , 1!。44m2≤S建<2!。20m2 】 车位/—户 【。 1.5 !。。 1.0 》 】 9—0m2≤S建—<1:44m2 ! 车位/》户 《 1.—0 《 : ,1.0 ! 》 S《建,<90m《2 【。。 车位/户 — 0.】7 1】.0: — 《 : 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 车位!/户 !0.:3 【1.5 — 】 ?公寓: , 《。 车?位,/户 《 0—.5 — 1.0 】。 》 ? 商业》 : : 独立商业 】 车位/!100?m2 —。 ?1.5 !2.0 】 【 商业群房 【 》 车位/100【m2 《。 《 1:.0 —。 2.0 】 ? ? 一般商业!服务网点(底—商) 》 《车,位/100》m2 】 0.?3 — 2.0《 ? — 宾馆【、酒店? 【车位:/1:00m?2 】0,.5 —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 ! : 1.5— 1.0! ! 其他办】公 ? 车位【/,100m2 】 1.0【 , 《。 1.?0,。 【 — 生产性附属办【公(含研发、科研、!综合类?) 【 车位/100m2! , —0.6 —。。 0.5 】 】 电影院 ! 《 车位/1》00座 【 , 3.5 【 3.5【 】 《 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 10 — 《 3.5 ! — 展览馆 【 》 车位/1》000m2 — 7【 : : :7.5 【 ? 医院! 市】级 【 车位/1000】m2: : 《 6:.5 ! : ? 《 : ?区级 】 ,车位/1《000?m2 】 4.5 — , 《 注!①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1:0,%    】 ②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   ? ③本表未》尽之情况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围墙)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须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围墙须后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设置 】。 : 第二十】六条 (地形【坡度)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 :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保护)》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