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定
】
第五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规定执行
】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表3】-1:
,
【
】 旧 城 【区
新! 区
【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居住用】地
【 ≤0.30
! 1.8-4】.,0
【≤0.30
—
》1,.8-4.5
】
【
:。 商业用地 】。
0.3!-0.?55
》 ≤《6.0?
: 《0.3-0》.,55:
—≤5.0
》
—
?。 , 商住》混合用地 》。。
≤0.!5
:
: ≤5.0
】
《 ≤0.4》5
≤】6.0
《
》
工!业用地
【 ?/
《 /
【 ≥《0.30
】 ≥0.》7
【
注: ①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及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的用地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
【
②特!殊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新城区净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容:积率大于《1.:。2的地块一般地块是!指除特殊地块以外的!地,块
— ③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居住用地可配—10%以内的—商业建筑面积
【
》 ④特殊》情况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规委会审议确定】
【 第六条 (扩建!)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改【扩建的需符合—第五条之规定
】
第【七条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
? ,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
,
—。第八条? , (: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
第九—条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地面积总和占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 建筑【密度=?建筑基地总面积【综合÷建设净用【地,面积×10》0%:
? 建筑【物基地面积为以【下两部分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
?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2米进?深的部分面积—。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其大【于12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计【算
—
第十》条 (绿地率)】绿地率计《算规则按照绿地率】计算规?。则(附录3》)执行
》
第【。十一条 (—。单独开发地块基本】条件)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外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0.:5公:顷
】。 二:、新城区净用—地,面积1.《0公顷
!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要求的
第十二】条 (相邻—地块联?建)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按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第:。十三条 《 (修详要》求)净用地》面积:大,于8公顷的商业、居!。住类地块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十四条 》(交通环境影响【分析要?求)交通枢纽工【程、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
—。
?
:。。 第十五《条 (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配套》项目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小区《公厕、垃圾库、配电!。设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
《
》 , 配套设施应—按地块独立配套【分期开发的》(,分期规?划须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相】应分期?内的:相应:配套设施须完善后才!能验收使用
! 用地—面积大于7》公顷的居住地块内】。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
! ,
《第,。十六条? (物《业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
》 1.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 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3》.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平方米;—
,
《。 物业用房【应,分,组团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须设置在》地,面,以上);配套—。的物业?用房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须不小于【60平?方米
! 第:十,七条 (社区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设—。置50?平方米的比例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
《 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平街1-2楼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设置
【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点,位)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1【00米宽其》建设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用于设置变电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及撬装柜—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点:位参照下列规定
! 一【、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20?~30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
《 , 二?。、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楼】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面积不小于2!。0~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第十九条 —(小区变、配电【等设施?)小区变、配电【等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符合消防要【求;与环境协调【;有利进、出线
】
【第二十条 (绿地!率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
:
《 , 用? 地: 分 类
【 《绿 地 率
】。
?。
【 :工业、仓储》用地
》 10—%-20%
【
《
】医院
》 ≥35【%
【
—。 ,。 商:。业、市?场
《 : :≥10?%
?
—
,
居—住用地
! 旧城≥2》。。5%新区≥3—5%
—
【 ?商住混合用地
! 《旧,城≥:。2,0%新区《≥3:0,%
—
第《二十一条 (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 》居,住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以上的地块须设置!集中绿地其中8公】顷以下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25公顷的集中!绿地; 8公顷【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4公!顷集中绿地
【 ,
》第,二十二条 (健】身活:动设:施)居住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须: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按》每2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
? 第二《十三条 》(绿地内公建—)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高度不宜》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小于20【米的公共绿地只能配!。建公厕?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 ? 二、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2%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 三、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5《%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 :
第》二十:四条 ? (停车位配—建)建筑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库】)
?
— , 建筑类别【
— 计量单《位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居?住
S!建≥2?20m?2
【 车:位/户?
— 2.0
— 1》.0
!
— 144《m2≤S建<—220m2
! 车位/户【
:。
1.【5
【。1.0?
》
?
—9,0m2≤S建<1】4,。4m2
【 车位/户
!
1—.0
?
1—.0
!
— S建<90m2 !。
车位/!户 :
,
? 0.7
【 ? 1.0《
!
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
:
车位/户! ,
0.】3
1.!。5
?
! 公寓 —
》 车位/《户,
》 0.5
】 1.0—
?
:
】 商业
【 : 独立商业
】 , , 车位《/100m》2
— 1.5》
: 2.0
!
—
》 商业群房
【
《 车位?/100m》2
1!.0
《 2》.0
【
!一般:商业服务网点(底商!)
《 ? 车位/100m】2
0!.3
【 2.0
!
【 , 宾馆、酒店 【
车位】/10?0m2 《
0.5!
,
】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
?
1—.5
】1.0
— ,
】 其他办公
! 车位/1】00m2
【 1.0
】
1—.0
》
! 生产性附—属办公(《含研发、科研、综】合类)
! 车位/100【m2
《。
? 0.《6,
0【.5
?
《
《
, 电影院
!
《 车:位/:10:0座
》 3》.,5
:。
3—.5
《
《。
?
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10
—
, 3.5
!
?
,
【 展览馆
】 车位/100!0m2 《。
? 7
— ? 7.5
】
! 医:院
》 市《级
?
《。 车位?/1000》m2
】。 6.5
!
》
?。 ,
【区级
— , 车位/1—000m《2
【 4.5《
】。
《
注①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10%?
— ②?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 ③本表未尽之!情况: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围墙)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须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围墙须后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设:置
:
第】。二,十六条? (地《形坡度)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保护)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