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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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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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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 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
!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 (一)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 规》定要求
注】。1、文昌《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 ,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或递!增幅度不超过2【0%
! 4、政府公益【性,项,目和:保障:性项:目用地不控制—。容积率?上,限
】 (二)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五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三)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4.?。。2 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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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 , ,。 (四)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 第十八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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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私人住宅建】设规定按文昌市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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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4.3? ,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注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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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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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 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 》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 (二)》以净宽1.》5m 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 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 《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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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
!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 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 第?二十:四条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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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4.4 的规!定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 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 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 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 ,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 m2/《每车:位计算
— :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 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 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 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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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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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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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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