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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五条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 》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 】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一】)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 ?规定要求 注!1、文昌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或递增幅!。度不超过20%【    【 4:、政府公益性项目和!保障性项目用地不】控,制容:积率上?限 :   》。 , ,(二)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五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三)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4.2 —规定要求 》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     》。(四)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 第】十八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 【第十九条私人—住宅建设规定按文昌!市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4,.,3 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注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  :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二十】二条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 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 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 ,(,二)以净宽1.【5m 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 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  《 ,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    》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  》  :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 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 第二十【四条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4.4 的规】定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 ,   ?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    《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 ,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 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 ?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 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 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 m2/每车位计!算 》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 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 》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 米《  ?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 —。第,。二十六条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