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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 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 : ?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   (一)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 规定要求【 ? 注1、文昌—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    》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或递增幅度不超!过20% 【     》4、政?府公:益性项目和保—障性项目用地不控制!容积率上限 】    《 (二)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五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三):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4,.2 规定要求 】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     》(四:)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 》 第?十八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 ? 第十九条私—人住:宅建设?规定按文昌市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4.?3 :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注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 ,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 :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二十二条《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 】。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 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二—。),以净宽1.5m【 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 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   — ,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 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 【第二十四条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    (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4.—4 的规定》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    》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 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 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 】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 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 :m2/每车位—。计算  【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 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 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 米 《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 —第,二十六条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