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五条—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 【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
】
《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一)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 规定》要求
?
,
:。注1:、文昌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 ,。 ,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或递增幅度!不超过20%
】 : ? 4、政府》公益性项目》和保障性项目用地】。不控:。制容积率《上限
— ? (二)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五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 (三?)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4?.,2 规定要求
】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 (四)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
—第十八?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 :。第十九条私人住宅】建设规定按文昌市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4,.3 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注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 :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二十二条【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 —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 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二)以净【宽1:.5m 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 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
—。。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 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 第二《十四条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 (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4.4 的【规定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 【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 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 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 》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 m2/每》车位计算《。。。。
—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 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 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 米
】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
第二十六】条,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