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 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
《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 : (一)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 ,规定要求
》
注《1、文昌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或!递增幅度不》超过:。20%
! 4、《政府公益性项目和保!障性:项目:用地不控制容积【率上限
! (二)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五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三)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4《.2 规定要求【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四)!。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
第【十八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
第—十,九条私人住宅建【设规定?按,文昌市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4.【3 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
注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二十二条—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 ?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 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 (二)以【净宽1.《5m 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 ?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
— :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 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 ,
? 第二十四条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
?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4【.,4 的?规定
》。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
《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 !。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 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 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 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 m2—/每车位计算—
— ,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 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
? ?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 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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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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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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