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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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 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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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 (一)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 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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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文昌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或递增幅《度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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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政府公益《性项:目和:保障性项目用地【。不控制容积》率,上限:
— (二)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五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三)—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4.2 规定】要求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 (四—)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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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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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私人住《。宅建设规定》按文:昌市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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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4:.,3 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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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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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 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 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二)以净宽【1.5m 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 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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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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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
【 , ?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 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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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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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4.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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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 ,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 ,。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 》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 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 m2/每车位】计算
《 ,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 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 《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 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 米
—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 第二十六—条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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