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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3.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十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 :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3.2《)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二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 !注1、√允许—设置 —。    《  :2、×?不允许设置 【 ,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部分临街地块可兼!。具,。商业、办公、居住】等多种功能不同【功能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原则上应》超过15% !。。 第十四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度假胜地高隆【湾、冯?家湾:、木兰湾《。、椰:林,湾、:淇水湾、月亮—湾等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