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3!.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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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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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3【.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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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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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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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允许设置!
【 2、×不【允许设?置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部:分临街地块可兼【具商业、办公、【居住:。等多:种,。功能不同功能—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原则上】应超过?15:%
【 第十四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度假胜地高隆湾!、冯家湾、木兰湾、!椰林湾、淇》水湾、?月亮:湾,等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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