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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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3.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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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3,.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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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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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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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允许设置》
】 2、×》不允许设《置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部分?。临街地块《。可兼具商业、办公】、,。。居住等多种》。功能:不同功能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原则上【应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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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度假!胜地高隆湾》、冯家湾、木兰【湾、椰林湾》、淇水?湾、月?亮湾等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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