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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 ?   ?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  《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