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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  :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 《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三节 》承包 《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