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