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