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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