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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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