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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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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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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施工?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法人检?查认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
? 第二?十八条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有向质量监督—机构举证和说明评】定,理由:的义务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时应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协:调解决也可》由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与法人验收结—。论一致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反之责任单位承【。担,所有费用和后果【
【 第二十《九条 ?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法人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以及【归档需要确定
】
》 第三十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
第三十一!条 法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与法人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
第一节 单元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 《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据实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在施工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情况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项目法人在!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的同时?应该:。委托中介《检测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检测内【容提供第三方检测】验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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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施工?单位在安《。装,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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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应及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监理单位负》责按月?向项目?法人报告《施工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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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机构《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织联合验】收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挡!水建筑物《的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以及直接—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验收必须先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质量评《价,质量评价合》格后方可组织联【合验收
》第二节 分》部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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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或—委托机构《)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
》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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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
, : (二)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三十《七,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 (二)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
《 ,。。第三十八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 (二《)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
(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四)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
: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
第四【。十条: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 单?位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及!专家: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按!照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各外观?项,目的质量标》准对检查、抽检项】目全面检查后—结合外观质量的验收!抽检数据《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填写》外观质?量评定表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不!应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
:。。。
第四十—二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
: ?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 名
】
第四十三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
(】。二)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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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四十》四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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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 》 (三)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 ? (四)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
—第四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 》 (二)《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 (三)!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 (—四)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
》 :第四十六《条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 ,
《 第四十八条—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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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项目【法,人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时应提前1【0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重:要建筑物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
第五十】一条 》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 名
【
?
第五十二【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二)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 (—三)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 (四)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 :。 (》五)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 (六)】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七)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 (八】)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五十三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一)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 (二)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 (三)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 ? (四)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
》 (?五):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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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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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 》(八)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 (九)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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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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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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