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已根据2016年修改单更新)GB6722-2014 建标库

8.6  煤矿井下爆破(包括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工程爆破)

8.6.1  井下爆破工作应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员应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作业应执行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的“一炮三检”制度;

    ——专职爆破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专职爆破员应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作业。

8.6.2  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爆破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工作面有风量、风速、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新鲜风流;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工具,应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识;

    ——掘进爆破前,应对作业面20m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爆破作业面20m以内,瓦斯浓度应低于1%。

8.6.3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煤矿和有瓦斯矿井选用许用炸药时,应遵守煤炭行业规定;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8.6.4  煤矿井下爆破使用电雷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时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时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时时间不应超过130ms。

8.6.5  煤矿井下应使用防爆型起爆器起爆;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应超过380V,并应有防爆型电力起爆接线盒。

8.6.6  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器材等除应遵守6.3.1.3的规定外,煤矿井下使用新型爆破器材须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识后,方可在煤矿井下试用。

8.6.7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装药、爆破:

    ——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穿透老采空区等情况;

    ——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8.6.8  炮孔填塞材料应用黏土或黏土与砂子的混合物,不应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

    炮孔填塞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炮孔深度小于0.6m时,不应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等确需炮孔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时,应封满炮泥,并应制定安全措施;

    ——炮孔深度为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孔深度的1/2;

    ——炮孔深度超过1.0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5m;

    ——炮孔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1.0m;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3m;

    ——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3m;浅孔装药二次爆破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均不应小于0.3m;

    ——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应小于0.3m;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孔不应爆破。

8.6.9  有煤(岩)和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废炮孔也应在爆破前用炮泥封实;大直径炮孔的填塞深度,应超过炮孔装药的长度。

8.6.10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延时爆破;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应一次起爆且不应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起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8.6.11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不应用爆破挑顶煤。

8.6.12  爆破法处理卡在溜煤(矸)孔中的煤、矸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识的用于溜煤(矸)孔的煤矿许用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应超过450g;

    ——爆破前应检查溜煤(矸)孔内堵塞部位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爆破前应洒水。

8.6.13  采用振动爆破揭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按专门设计及规定进行,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选用符合分级规定的爆破器材,采用铜脚线的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且不应跳段使用;

    ——爆破母线应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起爆器;

    ——爆破前应加强振动爆破地点附近的支护;

    ——振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掘进剩余部分的第二次爆破作业仍应按振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

8.6.14  振动爆破工作面,应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应切断电源,且不应有人员作业或通过。

8.6.15  振动爆破应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救护队员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8.6.16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内容应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停电范围、撤人和警戒范围等。

8.6.17  煤巷掘进工作面爆破时,起爆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装药前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不应小于30min方允许进入工作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