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
7.1.1 工业、民用等建筑物、构筑物消防要求,需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7.1.2 我县是人防三类城市,凡在我县县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均应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各类人防设施建设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技术要求》及符合城市总体防护要求和发展规划来确定。
(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迁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2%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原因确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7.1.3 城区范围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城市防洪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相结合。
萧甬铁路以南:100年一遇洪水位为5.39米,建设项目场外地坪高程一般控制不低于5.6米。
萧甬铁路以北:100年一遇洪水位为5.19-5.28米,建设项目场外地坪高程一般控制不低于5.5米(其中大坂湖直江以东,马山闸西闸江以北地区不低于5.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