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 城市景观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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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街景
》。6.1.1》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沿路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序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的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观】
— , (二)主》干道两侧建住宅楼】。。的其立面《。设计、?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 《。 沿街不《得设置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 (三)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沿街广告、店面【招,牌等应配建“亮【化”工程并》应符合城市》设计及亮化规—划的有关要求“亮化!”工程统一纳—入规划管《理范围
! (四)》沿,街商业店铺的—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 ,(五)沿街》建筑主体《最大悬挑《宽度:为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且不大于2】米,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
【
6.1】.2 城市—道路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选用高效节能、【造型:。美观、适宜环—。境的灯具
—。 ,。 《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照明灯—光的设计光》色、城市建筑物的】设计色彩应明显区】。别,于交通?信号:。灯光色
!。 6.1.—3 围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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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路、》沿,河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确需修建围】墙的可设置景观性】实体围?墙但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
《 (三)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电厂、水厂、】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设置
】第二节 《 公:共开:放空间
6.【。2.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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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和城市?水体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第【二章第四节
】 城—市广场?的设计要求
! ? ,(一:)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3—公顷以上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二)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地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 : 城市公共水体【的设计要求
! (一)【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特征:水,位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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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
6.—。2.3?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应有!宽度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 , ,(二)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 (三》)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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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景【观
6《。.3.1 —为保持城市空间【。通,透,性营造良好的—空间景观效》果应:控制大体量板式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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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沿,城市道路和城市【主要河道两侧—建筑立面《不应设置锅炉、烟】。囱和:给,排,水,等明管,原则上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 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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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3【 住宅建筑景【观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新建居住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力求形成居】住建筑组团级的标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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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空调室外机!及排水、《太阳能热水器等【户外设施宜统一【预留设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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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小区内—住宅屋顶《平改坡应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居委会组织对整个】小区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改》造并不得破坏原有】建筑景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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