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8.1.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绍兴县村镇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8.1.2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已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8.1.3 本规定由绍兴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8.1.4 涉及特殊情况需调整本规定控制要求的,应先进行规划技术研究,根据相应调整程序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绍兴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1.5 本规定与国家、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相抵触时,按国家、省新颁布的有关标准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