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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农村新社区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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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章所指的农村—新社区是《。指以中心村为主体一!般由2-4个行政】村组成的《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较为齐?全的公共设施的【农村组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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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农村?新社区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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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农》。村新:社区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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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坚,持规范农村》住,。房建筑风格城郊农】村住房体现与—城镇建成区相协调的!建筑风格;农村社区!和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城镇社区】。突现“粉墙、—黛,瓦、坡?顶”的?江南水乡农居—。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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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技术】规,定
5《.2.?1 农村新社区建!设用地按人均100!平方米严格控制【用地包括整个社【区的所有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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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联》。立式住?宅要求三《户联:体以上个别特殊【地,块可二户联体檐口】。高度控?制在11米以内【
5!.2.3 完善设!施配套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社区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医疗服《务站:(现状有可保—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按3!0-:50平方米/千人设!置新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由村卫生院改【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社区幼儿《园和小学用地按照】规范执行;农贸市】场建筑面积按2【00-3《。00: 平方米《。/千人设置;社【区文:体活动中心室外【活动场地大于—300平《。方米室内活动场地】大于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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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规,定
5.3.1】 全县农村新社区】分四类建《设模:式一类建设模—。式为:城中村、镇中村【改造模式;二类建设!模,式为相对集中—居住的公寓》式农:民解困小区模式;三!类建设模式为—集体统?一建设的低层联立式!农居点模式;—。四类建设模式为现行!农村自建房模—式
!5.3.《2 农村新社—区住宅建筑间距【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一、二类》建设模式住宅建筑】。。间距参照第3—。.2.2项规—定执行
— : ?(二)三《、四类建《设模式住《宅间距间距控制【应依据经批》。准的农村新社—区规划并《宜符合以下规定
! ? 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 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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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住宅山墙轴线间!距不得小于》2米;?。。建筑成?组布:。置总长度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的宜留出—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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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火!宅、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允许按照原址!原面积原高度进行重!建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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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3社区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 社区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间距不宜超》过160米;—社区室?外公共停车位应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 5.3》.4社区《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社区进行布置社【区范围内各类—。管线布置可参照【。本规定?第四章第二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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