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农村新社区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章所指的农村新社区是指以中心村为主体,一般由2-4个行政村组成的,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较为齐全的公共设施的农村组合体。
5.1.2 农村新社区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5.1.3 农村新社区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5.1.4 坚持规范农村住房建筑风格。城郊农村住房体现与城镇建成区相协调的建筑风格;农村社区和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城镇社区突现“粉墙、黛瓦、坡顶”的江南水乡农居特色。
第二节 技术规定
5.2.1 农村新社区建设用地按人均100平方米严格控制,用地包括整个社区的所有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5.2.2 联立式住宅要求三户联体以上,个别特殊地块可二户联体,檐口高度控制在11米以内。
5.2.3 完善设施配套,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社区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医疗服务站(现状有可保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按30-50平方米/千人设置,新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由村卫生院改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社区幼儿园和小学用地按照规范执行;农贸市场建筑面积按200-300 平方米/千人设置;社区文体活动中心,室外活动场地大于300平方米,室内活动场地大于200平方米。
第三节 其他规定
5.3.1 全县农村新社区分四类建设模式:一类建设模式为城中村、镇中村改造模式;二类建设模式为相对集中居住的公寓式农民解困小区模式;三类建设模式为集体统一建设的低层联立式农居点模式;四类建设模式为现行农村自建房模式。
5.3.2 农村新社区住宅建筑间距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类建设模式住宅建筑间距参照第3.2.2项规定执行。
(二)三、四类建设模式住宅间距间距控制应依据经批准的农村新社区规划,并宜符合以下规定:
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
相邻住宅山墙轴线间距不得小于2米;建筑成组布置总长度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的,宜留出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因火宅、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允许按照原址原面积原高度进行重建,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5.3.3社区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社区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间距不宜超过160米;社区室外公共停车位应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5.3.4社区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社区进行布置。社区范围内各类管线布置可参照本规定第四章第二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