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4.1【.,1,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项交?通规划要《求进行
】
4.》1.2 《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各类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参见表4-1
】。表4-1《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一览表
! :
道路类!别
?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
《 支路
—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 60~80
】 ? 36~60
! , 24~36【
《 1?2~24《
!。
机动车】车道数?
》 《(条) 《
4~】。。。。6
》 4~6
】。 2~4
! , 2
【
4.1.3! 道路纵横断面布!局应综合考虑交通功!能、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埋设、地【形等因素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4.?1.4 》城市道路的》跨河桥梁、桥墩布】置宜与河道》水流方?向平:行桥梁总宽不宜【小,于,规划:河道宽度梁底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涝及通航要求—
【 4.1.5— 道路交叉—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交或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时应视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 , (三)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宜,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
(四!)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应清除高度1!.2:米,以上的遮《挡物交?叉口转弯半》径宜按表《4-2要求控制【
表4-2 】 ? 车行道路交—叉口转角《半径:。
—。
《。 , 道路类《型,
? 主干路
!
? 次干路
【
支路
!
: 基《地出入口《
》。
【 ?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米)
】 33~38—
,
2—0~2?5,
《 , 10~《。15
】5,~10
—
【 , (五)《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宜渠化【拓宽提高通行能【力渠化交《通的拓?。宽后:每车道?宽为3?~3.25米;其他!进,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40~70》米,出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30】~60米《。。
】4.1.6 【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详细规划要求;【城市主?干路应严格》控制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
—
4.1.】7, 道路通车净高】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
《 (二)—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同时】。作为机?动车:应,急通道的《。通车净高不应小【。。于,3,.5米
—。 (三)】消,防,通道净高不应小【于,4米
【
4.1.8 !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 4.1.9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不》宜超过2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300米在城市外围!不宜超过5》00米
《
?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交叉—口、桥梁、隧道等】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
】 《 (二)《停车:位不足的城市—中心区及《商业密集《地,区可考虑《结合城市次干路、支!路设置路边停车带
!
(三!)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泊位:。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1个双车《道出入口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等候客车位—
— 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
— 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 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
— (四)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
? (五)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05《)执行(附表—4):
【 4.1.10【 公交停靠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县】城规划范围内—公交: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6【00米其它》区域一?般,为800《~10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二)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交】车站
?
? (三)【城市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设有【公交专用道的—干路可?不设港?湾式停靠站
!
4.—1.:11 公共加油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加油站宜》按,2.5公里的服【务半:径设置
【。 : (二)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
第二节 管【线综合
4—.2.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在》城市主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外【不得新建35kV及!以下等级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以:下区域?内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一)城市建设密】。集,区域;?
(!。二)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
— (三)重要】。旅,游景观区域、人文】景观处
—。 ,
: 4.2.—2 :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与《黄海标高系统
!
《 4:.2.3 各类地!。下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置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化带等布置
—
管】。线敷:设,位置宜遵《循下列规定》
《 ? (一)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 《(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管和燃】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及电力管
— ? ?(三)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通讯管】。、燃气?管,
(!四)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通讯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 (五)高、次】。高压及中压燃气设】施中心?线,两侧5?米及5~《。5,0米范围内区域【分别确?定为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地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得穿越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
》4.2.4 — 下列?地段的地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城市道—路以及配合兴建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 (二)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
? , (三)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如公共活动中心、!历史保护街区等);!
(!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基地【内
】 正常状态下的【通讯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排水管?可以进入《综合:管沟
—
: 4?.2.5 地下管!线之间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需要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角时其!。交角:宜,大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包《括主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
》 地下管线产【生交叉时规划布置】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 《(三)支管避让干管!。;
】 (四)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 4.2》.,6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敷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0.4米
】
?
4.2—.7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与》安全
《
4.】2,.8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允许在工》业区等区域内适当】布置:供热等地《。上管线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二!)应统筹安排通道内!的地下与地上管【线;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 (五)架空电力】线和通?信电缆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或结合?防,护绿:带架设?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确需跨越应【满足相关规范;
】
: 《 (六)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应》。避免频繁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
4.2.!9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管—位
》 ? 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时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护、养护《
? 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时应【满足相?关河道通航标准【、规划河宽和河【底标高
【 《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六:级以上航道》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0米以下;!。七级以下航道内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1.5米以下并】在上:、下游各30~【5,0,米岸边?上设置“禁止—抛锚”等标》志在其他《河道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0米以下
》
?
4.2.1!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电力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当【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绿(林)地!、河道?、人防设施、建(】构)筑?物等时或与消防控】制、树(林)木保】护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新建地下管线应征求!周边现状已》敷设管?线,单,位的意见
】。
: 4.2.1【。1 地下》管线敷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
: ?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的规定—执行
《。 —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
4【.2.12》 其他涉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可按建设部颁布的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节 竖向设【计
4.3—.1 竖向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挡土墙!、,护坡和建筑基础工】。程量减少对土壤的】冲刷
【 (二)各项】工程建设场地的高程!要求以及《工程管线适宜的埋设!深度
— (三)场】地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的要求
! (四)车【行、:人行及无《障碍:。设计的技术要求
! 《 (五)》场地:。。设计高程与周围相应!的现状高《程(:如相邻地块标高、】周围的城市》。道,路标高、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及规!划控制高程之间【有合理的衔接—
(!六)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包》括建:筑散水?、硬质和软质场地】)建筑?物与道路停》车场、广《场之间有合理的关】系,
: —(,七):。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建设?场地及周围场地【的环境景观
】
4—.3.2 场地竖!向设计的原》则,。。
】(,一)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黄《。海高程基准标高
! 》 (二)占》地面积?大或:地形起伏《复,杂的:场地应做《竖向布置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并使填《挖方接近平》。衡
— (三)合理】利用和收集地面水并!有效排除场地和路面!雨水
《 《 (四)》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米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五)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米以上
! 》 (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应大于!0.15《米
《
4.【3.3 》场地设计标高应【满足第7.1.3】项的规定
!
4.3.【4, 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 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表
》
,
?
【。用,。地名称
》。
: : 最小坡度(%) !
最大】坡度(%)》
】
》 居住用》地 :
0.2!
2【5
?
! ?公,共设施用《地
《 0.2【
: ?。 ,20
?
! , 工业用—地
0!.2
— :10
】 :
? : 城市道路》用地
《
0—。.2
】5
—
, :
? , 仓储用地 【
0.2!
1【0
—
】 铁:路用地?
— 0
《 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