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4.1.1》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项》交通规划要求进行
!。
?
4》.1.2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各类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参【见表4-1
【表4-1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一览表
—
】 道路类别【
快速!路
【 主干?。。路
】次干路
【。。 支路
! ,
: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 《60~80
—
《 36~6》0
:
24【~36
!1,2~:。。24
》。
》
机动车!车道:数
! ,(条:)
?
4~【6
》 4~6》
2~】4
》 2
】
4.1.3】 道路纵横断面布!局应综合考虑交通功!能,、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埋设、地【形等:因素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4.1.4 !。城市道路的跨—。河桥梁、桥墩布置宜!。与河道?水流方向平行桥【梁总宽不《。宜小于规划河—道宽:。度梁底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涝及通航要求!
,
— 4.1.5 道!路交叉?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交或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时应视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 (《三)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宜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
: , (四)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应清除高度1】.2米以上的遮【挡,物交叉口转》弯,半径宜按表4-2要!求,控制
表4—-,2 《。 车行道路交叉!口转角半径
】。
】 道:路类:型
?
主—干路
》 次干路
!
, : 支路《 ,
—基地出入《口
》 ,
! 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米)
!
? 33~38
! ? ,20~25》
10】~15
《
5~1】。0
《
》 (五—)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宜渠化拓!宽提高通行能力【渠化:交通的拓宽后每车道!宽为3~3.—25米;其他进【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40?~70米出》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3《0~:60米
】。。
4《.,1.6 《 ,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详细规划要!求;城市主干—路应严格控制—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
】
,
4.1.【。7 道路通车净高!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 : (》二):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同时作为》。。机动:车应:。急通:道的通车净高—。不应小于3.5米】
(!三)消防《通道净?高不应小于4米【
》
4《.1:。.,。8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
: ,。4.1.9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不?宜超过2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30《0米:在城:市外围不宜超—过50?0米:
—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交叉口、》桥梁、隧《道等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
《
? (二—)停车位不足的【城市中心区》及商业密《集地区可考虑结合】城市次干《路、支路设置路【边停车带
【 : ?(三:)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泊位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1个双车道出入】口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等候客车位
—
》 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 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 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四)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
【(五)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0,5)执行(附表【4)
】 4.1.—1,0 公交停—靠,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县城规划范【围内:公交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600米其—它区域一般》为800《~10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 (二)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交】。车站
》 (三【)城市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设有公交专用】道的干路可》不,设港:。湾式停靠站
】
《 4.?。1,.11 公共【加,油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加油站宜《按2.5公里的服】务半径?设置
《 (二】),。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第二节! :管线综合
—4.2.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在,城,市主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外不得—新建35k》V及以下等》级,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以下区域内—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一)城市建设【密,集,区域;
— (二)】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
(!三)重要旅》游景观区域、—人文景观处
【。
4.2!.,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与,黄海标?高,系统
?
4】.2.3 各类地!下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置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化带等布】置
— 管《线敷设位置》宜遵:循下列规定
【 》 (:一)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 (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管和燃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及电力管
【 (三)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通】讯管、?燃气管
《
? (四—)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通讯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 《 (:五):。高、次高压》及中压燃气设—施中心线《。两侧5?米及5~5》0米:范围内区域分—别确定?为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地—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得穿越《。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 4.2.4— 下列地段—的,。地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城市道路《以及配?合兴建?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 ?。(二)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
?。 (【三)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如公?共活动中心、历史保!护街区等);—
【。 (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基地:内,。
,
, ? 正常状态下的!通讯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排水管可以【进入:综合管沟
—。
4.】2,.5 地下—管线之?间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需!要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角时:其交角宜《大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包括主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 《 ,地下管线产》生交叉时规划—。布置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 (三)支管】避让干管;
】 (—四)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
4—.2.6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敷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0.【4米
!。 4.2.7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与安:全
【 4.2.8 】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允许在工业区!等区域内适当布置】供热等地上管—线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 (二)《应统筹?安排通道内的地【下与地上管线;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五)架空电力线和!通信电?缆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或结【合防护绿带架设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确需跨越—应满足相关规范【;
《 (六)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应避免》频繁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4.2.9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管位—
:。 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时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护、养护【
— ,。 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时:应满足?相关河道通航标准】。、规划?河宽和河《底标高
! 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六级以上航》道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0米以下;—七级以?下航道?内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1.5】米以下并在上、下游!各30?~50米岸》边上设?置“禁止抛锚”【等标:志在其他河道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0米以下》
,
,
《 4.2.—1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电力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当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绿:(林)地《、河道?、人防设施、建(构!。)筑物等时或与消】防控制、树(林【)木保护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新建地下管线应】征求周边现》状已敷设管线单【位的意见
!
4《.2.11 地下!管,线敷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的规定执行
! ? 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
4.—2.:12 其他涉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可按建设!部颁布的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节: 竖向设计
4!.3.1《。 竖向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 , (一)】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挡土墙!、护坡和建筑基础】工程量减少对土壤】的冲刷
! (二)各项工】程,建设场?地的高程《要求以及《工,。程管线?适宜的埋设》深度
《 (【三)场地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的,要求
《 (四)!车行、人《行及无?障碍设计的技—术要求
《
》 (?。五,)场地设计高程【与,周围相?应的现状高程(如】相邻地块标高、【周围的城市》道路标高、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及规划控!。制高程之间有—合,理,的衔:接
:
》 (六)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包括建筑散!水、硬质和软质场】。地)建?筑物与道路停车场、!广场之间有》合理的关系》
: 》 (七?)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建设?场地及?周围场地的环—。境景观
【
《4.3.2 【场地竖向设计的原则!。
,
(一!。),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黄海高程基准标【高
:。
《 (二)占地】面积大或地形—起伏复杂的场地【。应做竖向布》置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并使:填挖方接《近平衡
】。 , , (三)《合理利用和收—集,地面水?并有效排除场地和】路面雨水《
: 《 , ,(四)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米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 : (五)【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米以上
! (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应大于0.15米!
》
4.3.3】 场地设计标【高应满足第7.1】.3项的规定
!
4—.3.4 》 ,。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表4-3的规定
!
表4-3 — 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表
?
【 用地名称 !
,。
, 最》小坡度(《。%): ,
—。最大坡?度(%)《
》
! 居住用地
! : 0.2《
—25
】。 ,
公】共,设施用地 》
,
《 ,0.2
!20
?
, :
— 工业用【地
?
0.2】
《 10
【
:
《
城市道路!用地
《
《 0.2《
5
!
】 : 仓储用地
】
?。 0.《2
? 10
!
《
— 铁路用地
】 : 0
!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