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管理
】
第一节 — 建筑?高度
3.1.】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3.?1.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道)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3.1.!3 在历史街【区(古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古迹保护以及相关】的建设控制要—求的规定其它区【域内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第二:节 建筑》间距
《3.2.1》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满—足日:照、通风、消防【、,环保、防灾》、城:市景观、《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视觉卫生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3.2.2 —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标!准应保证受遮—挡住宅建筑的大寒】日日照标准》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 》 (二)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含)!4,个居室时其中应【有2: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
【。 (三】)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 1》、平行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 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小于:1.:2倍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15°以内建筑!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计;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15°》~45°时其建筑间!距,则按标准日照—间距0.95折减】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布》置,确实无法《避让:。时,其间距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9《倍
:
《 2、相互【垂直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 其间距不小于【南(东?)侧:。建筑高?度的0.8倍—垂直:布置的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间距则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 3、多】、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4、高?层,住宅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值为】24米 《
5!、北侧居住》建筑底部作》。架空层、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时可!扣除其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 ? ?。6、多、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6:。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或通道!要求控制
【 —高层:。住宅与两侧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两侧均有】。窗,的不宜小于1—5米
! 7、在《符合上述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0!米;多?、低层住宅与—北侧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3米】。
?
《 3.?2.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
3—.2.4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侧时两《。者之间的间》距按住宅间距—控制:
】3.2.5 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且最小正向间距宜!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 ! 非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
!
?。。
建 筑】 类 别 》
非【 住 宅 】建 筑 《
,
—
— 低 层《
》 多 层》
高】 ,层
—
】 其?他建:。筑
低!层
》 : 6
!6
《 6
【
《
— ,。 多层
】 ?6
】。10 ?
13 !
— ,
》 高层
! 6?
— 13
》。
,。 《18
!
3.2.6 】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 ? (《一)大、中、小学】的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按住宅建筑控!。。制
《 (二)】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进—行控制
》第三节 《 ,建筑退让
3.3!.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节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电—力、防灾《和交通安全等专业规!。范
【 3.3.2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交通》要求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3-2控制
】
《
表3-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米)
》
, ,
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 核心城—区道路两侧建筑退让!规划:控,制指标详见附—表5
】 3.3》。.3: 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双方负【责,退让如未建造—且层次一致的一方负!责退让按规定计算的!一半建筑间距—。;建筑层《次不一致的建筑物间!距,层次低的建》筑物只负责退让自身!的建筑间距其余由建!筑层次高的建筑【物负责退让如已建】造的则按“后造【退让”的《原则由后《造的建筑物》负责退让《
】3.3.4》 围墙、》。地,下建(构)筑物(包!括基础、地下室、化!粪池等)、建筑【。外部附属设施(台阶!、阳台、外》挑部分等)的—。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在》保证:建筑施工安全距离的!前提下不少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当城》市,市政管廊、重—要景观道路的—环境绿化等有特【殊要求时地下建(构!)筑物的离界距【离应符?合相应要《。求
》 (二)围墙!、基础、台阶、化】粪池等附属设施【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红线!
《 (三)大门!及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后退围墙不小—于1.5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等!附属建(构)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不小于3米
! (四】)建筑最大外—挑建:筑红线?部分宽度不大—于2米且外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涉】及沿:街建筑外挑参照6】.1.1(五)执】行
:
, ,
3—.3.5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住宅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非住《宅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多层不小于—15米高层不小【于2: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设计距离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
】。。
3—.,3.6? 沿对外交通【线路布置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后退现状《及规划高速公路【边线(指路肩如有】边沟从边《沟外侧边线起—计算)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50米
】 , (二)后退国】道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20米
【 : (三)后退省道!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四)《如国:。道、省道过》境段兼有城市—道路的属性建—筑后退距离》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过境公路—的,性质和等《级分别按《照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的要求后【退
【 3.3.7 !沿铁路两《侧布置建筑物其后】退距离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高速、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外轨中心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外轨—中心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20米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建筑:物设计定位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
【 3.3.9 !城市高压电力线路】保护走廊宽度及建筑!物与其边导线—最小水?平距离要求应—符合表?3,。-3的规定规划电力!廊道确实存在困难的!必须满足4.2.】8,(五)条规》定
:
表3-3》 , :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宽度及建筑物!与其边导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
】线路电?压等级(kV) 】
: 高压保【护走廊宽《度(米)
—
? :建筑物与边导线【最小水平距》离(米?) :
:
! 500
! , 65~7【。5
2!。。5
】 ,
—。 ,220 《
》 4:5~55
【 ? 15?
?
【
110 !
25】~,30
《
1—2
?
—
》 35《(20)
! 20~25 】
: 10
】
:
:
?
: 1》0
— 11~1—2.5
】 5
》
【
3.3.—10 其他—涉及:城市:水系蓝线、基础设】施黄线、文物古迹紫!线、绿线等特殊范围!内的:。建筑后退距离应分别!按照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