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管理
!
第一节 —建筑高度
》。
,3.1.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3.1.2】 ,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道)!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
3.1【.3 《在历史街区》(古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古迹保护以及相关】的建设控制》要求的规定》其它区域内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节 建筑—间距:
3.《2.1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满足日照】、,通风、?消防、环保、防灾】、城市景《观、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视觉卫生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3.2.》2,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标准应—保证受遮挡》住宅建筑的大—寒日日照标准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
? (》二)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含)》4个居室时》其中应有《2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
《 : (三)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 ? 1?、平行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 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小于1.2倍】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15《°以内建筑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计!。;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15°?~45°时其建【筑间距则按》标准:日照间距0》.95?折减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布置确》。。实无法?避让时其《间距:。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9倍
》。 》2、相互垂直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 : 其间距不小于南!(东)侧建筑高度】的0.8《。。倍垂直布置的—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间距—则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 3、多、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
: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4、高—层住宅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值为24米】 ,
】。5、北侧居住—建筑底?部作:架空层、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时可!扣除其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
? : 6、多、—。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6【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或—通,道要求控制
! , 高》。层住宅与两侧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两侧均》有,。窗的不宜《小于15米
! , , :7、在符《合上述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0米《。;多、低层住—宅与北侧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3米
!
3.—。2.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
3.—2.4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侧时两者之》间,的,间距按?住宅:间距:控制
【。
?。3.2.5 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且—最小正向间》。距宜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 《 , 非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
:
:
:
建 !。筑 类? 别
— 非 住 【宅 建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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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层 !
多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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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其他建筑 —
低层】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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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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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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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
6 【
? :。 13
【。 1《8,
!。3.2.6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 (一)!大、中、小学—的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按住宅》建筑控制
— —(,二)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进行控制【
,
第三节《 ,。。 ,建筑退?让
?3.:3.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节,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电力、】防灾和交通安全等专!业规范
—
:
3.3—.2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交通要?求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3-2控制
!
表3-】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米)【
》
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
: 《。 核心?城区道?路,两,侧建筑退让》。规划控制指标详【见附表5
【。 ,
,。
3.3.3】 , 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双方负责退】。让如未建造且层次一!致的一方负责退让按!规定计算的一半【建筑间距;建筑【层次不?一致:的建筑物间距层次低!的建筑物只负—责,退让自身《的建:筑间距其《余由建筑层次高的】建筑物负责退让如】已建造?的则按“后造退让】”的原?则由后造《的建筑?物负责退让
】
3—。。.3.4 围墙】、地下建(构—)筑物(包括基【础、地下《室、化粪池等—),、建筑外部附—属设施(台阶、【阳台、外《挑,部分等)的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在保证建筑》施工安?全,距离:的前提下不少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当城市市政管】廊,、重要景观道—路的环境绿化等【有特殊?要求时地《下建(构)》筑物的离界距离【应符合相应要求【
? , 《。。。(二)围《墙、:基础、台阶、—化,粪池等附属设施【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红线
— , (三)大门】。及,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后退围墙不】小,于1.?5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等附属建(构)】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不小于3!。米
】 (四)建筑最【。大外挑建《筑红:线部分?宽度不大《于2:米,且外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涉及沿街建筑—外挑参照《6.1.《1(五?)执行
【
3.3.】5 :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住宅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 《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非住宅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多层不小》于15米高层—。不小于?2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设计距—离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
—
:
3.3】.6 沿对外交通!线路布置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后退《现状及规《划高速?公路边线《(指路肩如》有边沟从边沟外【。侧边:线起计算)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50米
— , (二)】后退国道《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20米
》 》 (三)《后退省道《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四)如国道!、省道过境段兼有城!。市道路的属性—建筑:后退距离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过境公?路的性质和等级分别!按照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的要—。求后退
【。
3》.,3.7 沿铁【。路,两侧布?置建:筑物其?后退距离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高速、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外?轨中心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外轨中心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建筑【物设计定位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
— 3.3》.9 城市—高压电力《线路保护走廊宽度及!建筑物与其》边导线最小》水平距离《要求应符合表3-】3的规定规》划电:力廊道确《实存在困难》的必须满《足4.2《.8(五)条规定】
表3-3 !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宽,度及建筑物与其边】导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
! 线路电》压等级(kV) 】
: ? 高压保护走廊宽度!(米)?
:
《 建筑物与边导线最!小水平距《离(:米):
【 ,
5】00
】 ,6,5~75
】 25
【
,
》
? 220【
? 45~【55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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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 25~3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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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20)
】 20》。~2:5,。
1】。0
?
【。
—10
— 11~1【。2.5 《
《。 , 5
】
3.【3.10《 , 其他涉及》城市水系蓝线、基础!设施:黄,线、:文物古迹紫线、【绿线等特《殊范围内的建筑后退!距离应分别按—照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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