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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附表】。1、附表2)执【行根据本《县用地使用实情附】表2未明确的可参照!表2-1《的规定 》表2-1 —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补充表 】 , ? ? 用地范围【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 大类 ! ,中类 》。 , 】 酒店式公寓 !。 , R— ? R2》。 居【住,用地 【 ! 公寓式酒》店、独立设置的【会所:、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物流场所及其附】设的仓库用地 】 B 【 B1【 》 商业服务设—施 】 用地 ! , : 单独!设置的物流仓库 】 : ? W 【。 W1/ 》W2/ W》3 《。 物流仓储用地! ?。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 : ,  :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  》 ,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    —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根据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3!)的规定《执,行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  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应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3,),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设用地?。 2.《2.1? 带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 —2.2.《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2规《。。定的下限值 —。 表:。2-2? ? ,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 ? , ? 建设项!目类型 】 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工业?、仓储类建筑 !。 : — ? ,低层 ?。 :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 高层 》。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 》 ? 5:00 ? ? 1《000 》 ? 2000 !。 : , --- 》 》 --?- 3!000 ! 2000 【 【   ? 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 : 2.2.【3 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的《3‰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的》4‰比?例,配置:;开发商应向社区所!在镇(街道)提供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以整!个小区为一个社【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50平】方米其中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建;对于【由,多个小区组成的社】区中:心,小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不少于250平方米!其它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配置但不得【低于60平方—米  —  :。 (二)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营业性用—房等设施企》业内部行政》办公设施及生活【设施建?筑占地?。面积占项目总建筑】。占地面积比例—≤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1】8%  【   (《三)中小学校、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无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 : 2.2.4! 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空间利—。用,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 —     (二)!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   】  (三)与地【面,建筑:。。配,套建设的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四)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3.》3.4项第(一)条!。的规定? :     (【五)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 】    1、地下停!车场(库) —   》  ① 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与地下】。商场(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 《     ②】 地:。下停车场(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等要求 】   《  2、地下商场(!街)  【。  : ① 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出入口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     ② 地下!商场(街)的—选,址及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     ③ 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     】3、人行地》道 :     ①】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 , ②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    4、—地下设施《及通风井 —   《  ① 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严禁设置在【道路红线内 —     ②】 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和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     ③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三【。。节, 开发强度— 2.3.1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 —2.3.2》 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地块前期!研究 】 2.3.3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建筑容】量控制表 》 : —   】 主 城 —区 《。 其他地区 ! 备注 ! 【 》。   【 中心地段 ! ? 一般地段》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 】 : :。   》 《 居《住 ? 】。 用地 ! 低《层住:宅 ? 》  —  : ? ≤《30: , 》≤1.0《 ≤3】0 【≤1.0 》 ,   ! : 】多层住宅《 【≤32 !≤1.6 — ≤3—0 《。 ≤1.—5 ≤3!0 — ≤1.5 —。 ? ,   — 】 :高层住宅《 : 》≤28 】 ≤4.0 ! ≤25 【 : ≤3.5 【 : ≤25 】 ? ≤3?.5  ! ? 《。。 》 , 商业、办》公 》 用地【。 》 多层公共—建筑 《 ≤5【0 —。 ≤:2.:5 : ≤45】 ? ≤2.—5 — ≤45 【 ≤2.5 ! 《。  — !高层公共《建筑 — ≤50 【 ? ≤7.0 ! : ,≤45 !≤6:.0 — ≤4《5 ? ≤6—.0 【  :。 : 《 工!业 — 用地—。 》 , 低层厂《房建筑 —   【   【 ? ,。4,0~60 】 1.1~—1.6? 《 40~60 】 : 1.》1~1.6》 《 , 1-3层一般通用!厂房 — 【 多》层厂房建筑 —   ! 《  — 40~60—。 ,。 : ?。1.6~3》.0 】40:~60 》 《1.6~3》.,0 》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 ? 【 ,。 仓储 】 《 , 用地 》。 低层仓库!建筑 《   !。   【 : 50~60 【 《。 1.0~1.8 ! 45【~55? 0.8!~1.6《 ? ?1-3?层普通仓库 ! ! 多层仓》库建筑 【 ,   《。  — 》 40~50 【 《 1.5~3—.,0 【35~50 】 2.0~【3.0?。 ,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 , 】 注—1、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 《 2、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对具有!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考表2-3相—应类型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另行核定【。 《。 , 《3、对未列入—。表2-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4,、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5、: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场】区、:。中央:商务区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 : 6、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和?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 ! 第四节 ! 绿地?。 2.4》。.,1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 】项 目 类 别 ! 绿— 地: 率 】 — 住宅 【 不少于3!0%旧城改造不宜】。低于25% ! 》 商业、】金融、商务、行政】办公、文化娱乐 】 不【少于10% 【 ? 》。 ? 医疗卫生、文教】科研 】 不:少于25% !。 》  : , 1、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  2、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第4项 】 2.4!.,2 : 水体两侧绿带【规划:控制范围 —     主要湖!泊,如瓜渚湖《、大:小坂湖、鉴湖、【。芝塘湖、白》塔洋、百家池、大】坂洋、屃《石湖的沿线建—。设用地退《让河(湖)岸线不少!于30米《建筑退让不少—于50米 【    《 新杭甬运河沿线】建设用地退让河【岸线不少于20米】建筑:退让不少《于30米;萧绍运】河、西小江、—东小江、《马山闸西闸江、【三江大河、》滨海大?河,、马:山,大河:的沿线建设用地退】让河:岸线不?。少于15《。米建筑退让不少【于20米 】    其他河【道两:。侧建设?用地退让《控,制原则上《执行以下标》准 : ,     1【、 规划《。河道宽?度50?米以上的自》规划:河岸线起两侧各按】15米控制 【。   《  :2、 规划河—道,宽度在20》-50米的自规【划河岸线起》两侧各按12—米,控制 》   ?  3?。、 规划河道宽度】。。20米?以下的自规》划,河岸线?起两:侧各按5米控制 !。     4、 !设计七级以》上航道河流的—按1:2米控制已》编制河道专项治理】规划并批复的按规】划实施 【 2.—4.:3 鼓励在—建设用?地内保证绿》地率的前提下—提高绿化覆盖率可采!取多种绿化形式【乔、灌、藤、花【、草等合理》搭配形成良好绿【化覆盖效《果   【  鼓励室外体育】活动设?施、停?车,设施、?市政设?施等:与其符合一定株【距的高大乔木—结合设置《 【 2.4《.,4 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时:应做好对生态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 》 2.》4.5 《 建设项《目应按规划要求【配建绿化《面积因客观原因【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进行易地》绿化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县物】价、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核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