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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用地管理 】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1.1! ,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附表1!、,附表2)执行根【据本县用地使用实】情附表2《未明:确的可参照表2-1!的规:定 表2-—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补充—表 : 《 》 ,。。 用地范围 【 《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 《 大类《 : 中类【 ? , ? 酒!店式公寓 【 ? R: R2 ! 居—住,。用地: ! —。公寓式酒店、独【立设置的会所、【。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物流场所及其附!设的仓库用地 ! , B — : :B1 【 商业服《务设施 《 】用地 《 ?。。。 》 单独设置!的物流仓库 ! : W — W1/》 W2/ W3 ! 物流仓储用!地 》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 : ,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  》 ,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   《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根据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3)?的,规定执行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 , 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应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3)的》规定:执行: , 第二节《 ,。 建:设用地 《 2.2.1— 带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 》 2.2》.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2规定的!下限值 表2-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 】 】建设项?目,类,型, 《 : 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 ?工业、?仓储类建筑 【 】。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低层 —。 多层】 :。 ? 高层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 】 500 】。 : , 1?000 《。 》 ,20:00 — : ,。--- ! --- — ? :3,000 】 2?00:0 《 , 》。    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     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 2.2—.,3 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的3‰!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的4‰比例配置;!开发商应向社区所在!镇(街道)》。提供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以整个小区为!一个社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50平》方米其中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建;对于由多【个小区组成》的社区中心》小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不少于25【。0平方米其它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配置但!不得低于60平方米! ? ,   ? (二)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营业性用《房等设施企业—内部行?政办公设施及生活设!施建筑占地》面积占项目总—建筑占地《面积比例≤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18%—  》   (三)—中小学校、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无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2.2【.4 ? ,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空间利用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  》   (二)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   — ,。 (三)与地—面建筑配套建设【的,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四)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3.3.4项第(一!)条的规《定   【  (?五)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   !  1、地》下停车场(库—) 》    ① —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与地下?商场(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 — ,    《② 地下停》车场(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等要?求  —   2、地下【商场(街) —  《   ① 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出入《口,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 , ,   ② 》地下商场(街—)的选址及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 ,③ 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     】3、人行地道 】     ①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   ②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   4《、地下设施》及,通风井  】 ,。  ① 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严,禁设置在道路红【线内  【   ② 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和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   《 , ③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三节 开发强度! 2.3.—1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 2.3.】2 :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地?块前期?研究 ! 2.3.3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 建筑容量控制表! !   — 主 —城 区 — 其他—地,区, : : 备注 ! —   】 中心—地段 【 :一般地段《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 》居住 — — 用地 】 ,。。 低层住宅 ! 》  【 , ≤【30 《 ≤1.【0 ?。 ≤30 ! ? ≤1.0 【 : : , 】。 》 多层住《宅 》 ≤3》。2 【≤1.6 】 ≤30 【 ≤》1.5 》 ≤30 】 ≤1【.,5 —   ? , 《 ? 高层住宅!。。 ≤2!8 ? ≤4.0 !。 》≤2:5 《 ?≤3.5《 —≤25? ≤【3.5 — ?  【 》 商业》、办公 】 用地 】 多层公】共建筑? , ≤50! ≤2.!5 》 ≤45 】 :。 ≤2.5》 ≤【45 ≤!2,.5 】  ! 》。 高层公共》建筑 《 》≤50 》 ? ≤7.《0, ≤4】5 《 ≤6.0 ! 《≤45? —≤6.0 》   】 《 , , —工业 【 《。用地 》 低层厂【房建筑 !   《   【 40—~60 【 , 1.1~1.6 ! 4—0~60 【 1.1—~1.6 !。 1-?3层:一般通用《厂房 ! 多!。层厂房建《筑 》 ?   】 ?。 40~60】 《 1.6~3.0! —40~?60 【 1.6~3—.0 》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 ! 仓储 — 《 , 用:地 低!层仓库建筑 】   —。  — 50】~,60 】1.0~1.—8 — 45~55 】 ? 0.8~》1.6 !1-3?层,。普通仓库 【 【 : , 多?层仓库?建筑 !    ! 《 ,40~50 — 1.【5~3.0》 ? 35》~50 】 ,2.0~3》.0 》 :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 【注1、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 2、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对具有?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考表2-3】相应类型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另行核定 ! 3、对【未列入表2》-,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4】、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5】、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场区、!中央商务区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 《 6:、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和,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 【 《 【 第四节 绿【地, , 2.4.1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2-4的规定 ! 表2-4》 , :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 【 , 项 目 【类 别 》 绿 地】 率 【 】 住宅《 【不少于30%—旧城:改造不宜低于—。25% —。。 , 【 : ,商业、金《融、商务、行政【办公、文化娱乐【 ? 《不少:于10% — ! 医《疗卫生、文教科【研 不!少于25% 【 — ,    1、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2、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第4项 】 , : 2:.4.2《 水体两侧绿带规!划,控制范围 】    主要湖泊如!瓜渚湖?、大小坂《湖,、鉴湖、芝》塘,湖、白塔洋、百家】。池、大坂洋、屃石湖!的沿线建设用—地退让河(》。湖)岸线不少于3】0米建筑退让不【少于5?0米:     】新杭甬运河沿线建】设用地退让河岸线】不少于20米建筑】。退让不少《于30米;萧绍运】河、西小江、—东小江、《马山闸?西闸江、三江大【河、滨海大河、【马,山大河的《沿线建设用》地退让河岸线不【少于15《米建:。筑退让?不少于?2,0米 ? :   ?  其?他河道两《侧建设?用,地退让控制原则上执!。。行以下标准 】     1、 规!划河道宽《度50米以》上,的自规?划河岸线起两侧【各按15《米控制 》     2、】 规划河道宽—度在:20-?5,0米的自规划河岸】线起两侧《各,按12米控制 】     —3、 规划》河道宽度20米【以下的自规划河岸线!起两侧各按5米控制!   —  4、 》设计七级以》上航道河《流的按12米—。控制已编《制河道专《项治理规划》并批复?的按规划实施— 2!.,。4.3 鼓励在建!设用地内保》。证绿地率的》前提下提高》绿化覆盖率可采取】多种绿化形》式乔、灌、》藤,、花、草等合理搭配!形成:良好绿化覆》盖效果   !  :鼓励:室外体?育活动设《施、停?车设施、市政设施】等与其符合一定株距!的高大乔木结合【。设置 》 2.4.!4, 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时,应做:好对生态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 《 2—.,4,。.5: , ,建设项目应按规划】要求配?。建绿:化面积?因客观原因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进,行易地绿化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县物价【、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核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