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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用《地管理 《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附表1、附表2)执!行根据本《。县,用地使?用实情附表2未明确!。的可:参照表2-》1的规定《。 表2-1 【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补充—表 【 《 用地《范围 【 类别代码 !。 ?。 类:别名:称 》 ,。 【 ?大,类 《 中类 【 ? 】 :。。 酒店式公》寓 R! R2 ! : ?居住用地 — 《 《 公寓【。式酒店、独立—设置的会所》、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物流场所及其附设!。的仓库用地 ! B 】。 B?1 商业!服,务设施 】 , 用地 】 ? 》 : 单?独设置?的物流仓库 — ? W ! W1/ W2【。/ W3 【 物流仓储用地! ?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 : :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 :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 ?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  :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根据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3)的规定执【行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应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3)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设—用地 ? ,2.2?.1 带《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 》 2.2》.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2规定的下限—。。值 表2-—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 ! 《 建设】项目类型 》 —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 工业、仓储【类建筑 《 , 》 》 , 低层 【。 , 多层 — 《 , 高层 ! 低层 — ? 多层 】 高层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 》 500【 》 1?000 —。 2000】 —。 -:-- 《 --【- 【 3000 【 2—。000 》  】   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   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 : 2—.2.3 》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的3】。‰,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的4‰比例配置】;开:。发商应?向社:区所:在镇(街《道)提供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以整个?小区为?一个社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50平方米其!中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建;对于】由多个?小区组?成,的社区中心小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不《少于250》平方米其《它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配置但不得低于6!0平方米 》 , :    (二—)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营业?性用房等《设施:企业内部行政—办公设施及生活【设施建筑占地—面积占项《目总建筑占地面【积比:例≤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18% 》   》  (三)中—小学校、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无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2.】2.4 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地下【空间利用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 《     —(二)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 !     —(三)与地》面建筑配套》建设的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3.3.—4项第(一)条的】规定   】  :(五)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 —     1、地!下,停车场(库)—     】。①, 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与地下商场(!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 ?  ?   ?② :地下停车场(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等要》求,  》 ,  2、地下—商,场(街?)  —   ① 》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出—入口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 :   ? ② 地下商场【(街)?的选:址及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   ? ③ ?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 】  :   3《、人行地道 】   ?  ①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  ②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     4—。、地下设施及—通风井 《  《   ① 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严禁设置《在道路红线内 !    《 ② 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和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   ③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 第三?节 ?开发强度 2.】3.:1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 2.3.】2 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地块】。前期研究 ! 2.》。3,.3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 建筑容量控制!表 : : 】   】主 城 区》 — 其:他,地区 【。 备注 》 《 】   !中,心地段 — ? 一般地段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 【   【 》 居住 】 《 , 用地 ! 《 ,低,层,住宅 《。 》  《   【 ≤《30 《 ≤1—.0 《 ≤30 】 》≤1.0 】   《 !。 多层住宅】 》 :≤3:2 ? ≤1.6 ! ≤—30 ≤!1.5 》 , : ≤30 ! ,≤1.5《   】 — : 》高层住宅 ! ≤28 ! ≤4.0 ! ?。≤25 《 ≤—。3.5 《。 ≤25 ! : ≤3.5 !。   ! ? ? 《商,业、办公 】 用地 】 : 多层公共】建,筑 ≤!50 ? 》≤2.5 》 : , ≤45 — : ?≤2:.5 《 ≤45 !。 《≤2.5《  【 — : 》 高层公共》。建筑 ? : , ≤50 ! ≤7.0【 , ? ≤4《5 ? ≤6.【0 【。≤45 】 ≤6?.0 【   ! , 工【业 : 《 用地— 低层!厂房建筑 — 》    ! : 40~60】 1.1!~1.?6 : 》40~60 【 :。 1.1~—1,.6 ? 》1-3层一》。般通:用厂房 【 ! 多层厂》房建筑 【   !  :。 4【0~60 】 1.6》~3.0 》 : , 4?0~60《 》 1.6~》。3.0 《 :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 【 仓储 — 》 用地 》 : , :低层仓库建筑 !   ! ,   】。。50~60 【 : 1.0》~1.8 —。 《。45~55 【 , 0.》8~1.6 【 1》。-3层普通仓库【 【 》 多层仓库【建筑 ?  【。 ? : ,  : 40~5!0 :。 1.5~!3.0? 《 35《~50 【。 2.《0~3.0》 :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 】 , 注1—。、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 — 2、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对具有!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考表2-—。3相应类型》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另:行核定 — 3【。、对未列入表2【。-,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4、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5、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场区—、中央商务区—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 【6、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和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 ? :。 — 第四节 绿!地 2.4.1】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2-《4的规定《 , 表2-4 【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 《 项 目 类 【。别 : 绿 地!。 率 ! 住!宅 》。 :。 不少于30%【旧,城改:造不宜低于》2,5% 《。 ? 】 商业、金》融、商务、行政办】公、:文化娱乐《。 ? 不少—于1:0,% 】 《 , 医疗卫生、【文教科研 】 不《少于25% 【。 《 , ,     1—、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     2、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第4项 】 2.4】.2 水体两【侧绿带规划控制范围!    【 主要?湖泊如瓜渚湖、【大小坂?湖,、鉴湖、芝塘湖【、白塔洋、百家池、!。大坂洋?、屃石湖的沿线建】设用地退让河(湖】),。岸线不少于30米】建筑:退让:不,。少于50米 】    《 新:。杭甬运?河沿:线建:设用地退让河—岸线不少《于20米建筑退让不!少于30米;萧【绍运河、西小江、东!小江、马山》闸西闸江、三江大】河、滨?海大河、《马山大河《的沿线建设用地【退让河岸线不少于1!5,米建筑退让不—少于20米 —。     【其他河道两侧建设用!地退让?控,制原则上执行以下】标,准,     】1、 规划河道【宽度50米以上【的自规划河岸线起】。两侧:各按15米控—制   【  2、 规划河道!宽度在2《0,-50米的》自规:划河岸线起两侧各按!12:米控制? ?     3、 规!划河道宽度20【米以下的自规—划河岸线《起两侧各《按5:。米控制? :  ?   4、》。。 ,设计七?级以上航道》河流的?。。按1:2米控制已编—制河道专项治理规】划,并批复的按规划实】施 【 2.4.3 】 鼓励在《。建,设用地?内,保证绿地《率的前提下提—。高绿:化,覆盖率可《采取多种绿化形【式乔、灌《、藤、花《、草等合理搭配【形成良好绿》化覆盖效果 】     鼓励室】。外体育活动设施【、停车设施、市政设!施等与?其符合一定株距【的高大乔木结合设置! 】2.4.4 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时应做好—对生态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 】 : , 2.?。4.5 建设项目!应按:。规划要求配建—绿化面积因客—观原因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进】行,易地:绿,化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县—物价、?。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核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