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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用《地管理
《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附表1、附表2)执!行根据本《。县,用地使?用实情附表2未明确!。的可:参照表2-》1的规定《。
表2-1 【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补充—表
【
《 用地《范围
【 类别代码
!。 ?。 类:别名:称
》 ,。
【 ?大,类
《 中类 【
?
】 :。。 酒店式公》寓
R!
R2
!
: ?居住用地
—
《
《
公寓【。式酒店、独立—设置的会所》、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物流场所及其附设!。的仓库用地
! B
】。 B?1
商业!服,务设施
】 , 用地
】
?
》 : 单?独设置?的物流仓库 —
? W
! W1/ W2【。/ W3
【 物流仓储用地!
?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
: :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 :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
?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 :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根据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3)的规定执【行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应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3)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设—用地
?
,2.2?.1 带《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
》 2.2》.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2规定的下限—。。值
表2-—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
!
《
建设】项目类型 》
—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 工业、仓储【类建筑 《
,
》
》 , 低层
【。 , 多层 —
《 , 高层
! 低层
— ? 多层
】 高层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
》 500【
》 1?000
—。 2000】
—。 -:--
《
--【-
【 3000
【
2—。000
》
】 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 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
:
2—.2.3 》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的3】。‰,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的4‰比例配置】;开:。发商应?向社:区所:在镇(街《道)提供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以整个?小区为?一个社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50平方米其!中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建;对于】由多个?小区组?成,的社区中心小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不《少于250》平方米其《它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配置但不得低于6!0平方米
》
, : (二—)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营业?性用房等《设施:企业内部行政—办公设施及生活【设施建筑占地—面积占项《目总建筑占地面【积比:例≤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18%
》
》 (三)中—小学校、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无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2.】2.4 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地下【空间利用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
《 —(二)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
! —(三)与地》面建筑配套》建设的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3.3.—4项第(一)条的】规定
】 :(五)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
— 1、地!下,停车场(库)—
】。①, 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与地下商场(!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
? ? ?② :地下停车场(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等要》求,
》 , 2、地下—商,场(街?)
— ① 》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出—入口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 : ? ② 地下商场【(街)?的选:址及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 ? ③ ?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
】 : 3《、人行地道
】 ? ①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 ②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 4—。、地下设施及—通风井
《
《 ① 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严禁设置《在道路红线内
! 《 ② 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和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 ③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
第三?节 ?开发强度
2.】3.:1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
2.3.】2 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地块】。前期研究
!
2.》。3,.3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 建筑容量控制!表
:
:
】
】主 城 区》
— 其:他,地区
【。 备注 》
《
】
!中,心地段
— ? 一般地段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
【
【 》 居住
】 《 , 用地
!
《 ,低,层,住宅
《。
》
《
【 ≤《30
《 ≤1—.0
《 ≤30
】
》≤1.0
】
《
!。 多层住宅】
》 :≤3:2
? ≤1.6
!
≤—30
≤!1.5
》 , : ≤30
! ,≤1.5《
】
—
:
》高层住宅
! ≤28
! ≤4.0
! ?。≤25
《
≤—。3.5
《。
≤25
!
: ≤3.5
!。
!
?
? 《商,业、办公
】 用地 】
: 多层公共】建,筑
≤!50
?
》≤2.5
》
: , ≤45
—
: ?≤2:.5
《 ≤45
!。 《≤2.5《
【
— :
》 高层公共》。建筑 ?
: , ≤50
! ≤7.0【
,
? ≤4《5
? ≤6.【0
【。≤45
】 ≤6?.0
【
! ,
工【业 :
《 用地—
低层!厂房建筑
—
》
!
: 40~60】
1.1!~1.?6
:
》40~60
【 :。 1.1~—1,.6
?
》1-3层一》。般通:用厂房
【
! 多层厂》房建筑
【
! :。
4【0~60
】 1.6》~3.0
》
: , 4?0~60《
》 1.6~》。3.0
《
: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
【 仓储
— 》 用地
》
: , :低层仓库建筑
!
! ,
】。。50~60
【 : 1.0》~1.8
—。 《。45~55
【 , 0.》8~1.6
【 1》。-3层普通仓库【
【
》 多层仓库【建筑 ?
【。
? : ,
:
40~5!0
:。
1.5~!3.0?
《 35《~50
【。 2.《0~3.0》
: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
】
, 注1—。、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
— 2、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对具有!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考表2-—。3相应类型》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另:行核定
— 3【。、对未列入表2【。-,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4、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5、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场区—、中央商务区—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
【6、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和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
?
:。
—
第四节 绿!地
2.4.1】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2-《4的规定《
,
表2-4 【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
《 项 目 类 【。别 :
绿 地!。 率
!
住!宅
》。 :。 不少于30%【旧,城改:造不宜低于》2,5%
《。
?
】 商业、金》融、商务、行政办】公、:文化娱乐《。
? 不少—于1:0,%
】
《 , 医疗卫生、【文教科研
】 不《少于25%
【。
《
,
,
1—、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 2、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第4项
】
2.4】.2 水体两【侧绿带规划控制范围!
【 主要?湖泊如瓜渚湖、【大小坂?湖,、鉴湖、芝塘湖【、白塔洋、百家池、!。大坂洋?、屃石湖的沿线建】设用地退让河(湖】),。岸线不少于30米】建筑:退让:不,。少于50米
】 《 新:。杭甬运?河沿:线建:设用地退让河—岸线不少《于20米建筑退让不!少于30米;萧【绍运河、西小江、东!小江、马山》闸西闸江、三江大】河、滨?海大河、《马山大河《的沿线建设用地【退让河岸线不少于1!5,米建筑退让不—少于20米
—。
【其他河道两侧建设用!地退让?控,制原则上执行以下】标,准,
】1、 规划河道【宽度50米以上【的自规划河岸线起】。两侧:各按15米控—制
【 2、 规划河道!宽度在2《0,-50米的》自规:划河岸线起两侧各按!12:米控制?
? 3、 规!划河道宽度20【米以下的自规—划河岸线《起两侧各《按5:。米控制?
: ? 4、》。。 ,设计七?级以上航道》河流的?。。按1:2米控制已编—制河道专项治理规】划,并批复的按规划实】施
【 2.4.3 】 鼓励在《。建,设用地?内,保证绿地《率的前提下提—。高绿:化,覆盖率可《采取多种绿化形【式乔、灌《、藤、花《、草等合理搭配【形成良好绿》化覆盖效果
】 鼓励室】。外体育活动设施【、停车设施、市政设!施等与?其符合一定株距【的高大乔木结合设置!
】2.4.4 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时应做好—对生态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
】
: , 2.?。4.5 建设项目!应按:。规划要求配建—绿化面积因客—观原因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进】行,易地:绿,化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县—物价、?。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核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