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各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按本规定执行。
1.3 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