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 》 第二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二)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 【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 :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二十七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交【叉口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 ,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 第三十《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 第三十二条、】 在村镇、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 :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 :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 第三十三条、【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 ? 第三《十四:条、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第三十【五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水?源保:护带不?小于30米 — 《 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50【0千伏30米; !。。  ?   ?220千伏2—0米; 《    — 1:10千?伏12.《5米;   !。  35千伏10】米 : ,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 》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