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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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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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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 (二)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 ,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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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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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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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交叉口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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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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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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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在村镇、》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 ,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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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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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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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水?源保护带不小于3】0,米
【 :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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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 5:00:千伏:30米;
! ?220千伏20【米;
《 110!千伏12.》5米;
》。 —35千伏《10米
》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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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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