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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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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 (二)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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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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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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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二《十,七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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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交叉口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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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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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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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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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村镇、《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 ?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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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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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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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水源保护!。带不小于3》0米
】 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 50?0千伏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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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千伏2》0米;
— ? 1?10千伏12.【。5米;
》 ? 35千伏【10米
—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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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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