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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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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 第二《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 (二)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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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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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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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二十!七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交!叉口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第三十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第三十二条、 在村!镇、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 :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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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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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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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水源》保护带不《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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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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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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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 500—千伏30米;
! , 220千伏!20米;
! 110—千,伏12.5米;
! 3【5千伏10米
! 《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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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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