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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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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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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二【)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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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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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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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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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交叉—口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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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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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第!三十二条《、 在村镇、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 第三十三—条、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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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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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水【源保护带不小于30!米
】 ,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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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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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 :5,00千伏30—米,;
!220千《伏20米《;
》 : 110千—。伏,12.5《米;
《 , 》35千伏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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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
》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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