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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表三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D--《- 建筑密度— FAR--!-容积率 》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第八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九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F?A,R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2 — , ? 1.?0 【 【。 ≥2 — 1.5 】 ,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