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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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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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表三 【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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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D?-,-- 建《。。筑,。。密,度 》FAR---容积率!
?。 :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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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九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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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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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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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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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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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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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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