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表三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D--!。-, 建筑密度》 《FAR---容积率!。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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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九《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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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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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0
】
,
】 ≥》。2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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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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