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表三 》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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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D--- 建筑密】度 : FA》R---容》积率
《 ?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第八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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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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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 ,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2《
1.】0
】
《 ≥2
【。 1.5
】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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