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
表三 《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注D--》- :建筑密度 【 FAR---【容积:率
《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 第八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九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 ,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FAR—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2
】 1.0
【
—
≥2
! ? 1.5
!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