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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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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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D—--- 建筑密【。度 FA【R---《容积率
【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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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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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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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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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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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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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建筑【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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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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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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